谁先悔婚,重要吗?彩礼该返还吗?
卢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贺某1、贺某2、胡某共同返还卢某彩礼40001元;
2.本案诉讼费由贺某1、贺某2、胡某承担。
胡某、贺某2系贺某1的父母。
卢某与贺某1于2019年冬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婚约关系。2019年腊月初八,双方按照本地习俗“看门户”,卢某给付贺某1彩礼40001元,之后双方又进行了“过门、报期”,卢某还将贺某1接到自己家中与自己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卢某认为贺某1没有生育能力等原因而拒绝与贺某1办理结婚登记。
2021年7月19日,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贺某1、贺某2、胡某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40001元。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实质上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与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的义务。
但结合本案实际,未能结婚的原因主要在于卢某首先提出反悔,贺某1已经于卢某同居生活过,也已经做好了结婚的准备,卢某的毁约确实对贺某1有一定的打击,对其精神状况有一定的影响。
加之,卢某给付的彩礼40001元,数额相对不大,卢某也没有提供贺某1还要继续索要彩礼及因为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证据,为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对卢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卢某要求贺某1、贺某2、胡某共同返还彩礼40001元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卢某、贺某1未登记结婚,卢某要求贺某1、贺某2、胡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综合考虑双方恋爱交往时间长短、彩礼金额多少、给付方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予以确定。
本案中以下因素应予考虑:
1.一审中卢某与贺某1均认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卢某在没有证据证明贺某1无生育能力的情况下提出悔婚,卢某存在较大过错;
2.卢某按照贺某1、贺某2、胡某要求支付的彩礼总额40001元,该金额并未超出一般人对彩礼金额的心理预期,没有过高情况,符合风俗习惯,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的情况;
3.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给付彩礼是民俗,并非适龄男女登记结婚、走入婚姻殿堂的法定权利义务,每个人都有权抵制,国家也倡导移风易俗,但是如果男女双方选择了按照该民俗行事,就要适当遵守民俗,婚约不是儿戏,一言不合就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有滥用自由权、缺乏诚信、对婚约缺乏审慎态度和责任心之嫌。因此,综合本案全部情况,酌定贺某1、贺某2、胡某共同返还卢某彩礼10000元。
综上所述,卢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21)鄂0325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
二、贺某1、贺某2、胡某返还卢某彩礼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三、驳回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 (2022)鄂03民终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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