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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姐普法】离婚后单方给孩子改了姓名,为啥不能改回去?

普法 丽姐说法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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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姐:大家好,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能单独给孩子改个姓名吗?根据《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必须父母双方协议一致才可以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最近有个案例法院却支持了孩子改姓名的要求。
我们看下案情介绍,2011年10月,向某云与郑某离婚,儿子向某杉约定由母亲郑某抚养。向某杉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后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
2018年12月,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郑某文姓名变更回“向某杉”。但在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对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
经协商未果,向某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父亲配合其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孩子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本案系适用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姓名变更权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因夫妻离异后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而频频引发纠纷。本案审理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刘玲: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丽姐说法”,丽是美丽的丽。我们下次节目再会。
案例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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