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律师也去世了,遗产怎么分?
原告钱某1是钱某3的儿子,被告钱某2是钱某3的女儿。
钱某3于2009年4月20日死亡。
钱某3于2005年8月5日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签字确认《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钱某3遗产有:大连理工大学在其去世后分给的90平方米家属住房(或住房补贴)、大连市政府颁发的科技奖金人民币50万元,银行存款约50万元,名人字画三幅(二幅是XXX中央办公厅赠送的毛主席亲笔书写的及一幅爱新觉罗溥杰赠送的字画),另还有一幅肖像画及各种奖章、奖状、书籍若干。其第一序列继承人有两人,儿子钱某1、女儿钱某2。分配如下:一、大连理工大学在其去世后分给的房屋由被告钱某2继承;二、大连市奖励的人民币50万元,由原被告等份继承各1/2;三、银行存款,除生前花费后,由女儿钱某2继承;四、肖像、字画、奖章、书籍由被告钱某2和王**义律师共同整理,并由王**义律师负责代其捐赠给大连现代博物馆;五、旧家具、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品、衣物由被告钱某2继承并负责处理。
后钱某3于2005年11月3日签字确认《遗嘱及其说明》一份,表示:一、大连市给其的科技奖50万元,分给被告钱某2;二、其去世后大连理工大学可能分给的住房补贴二笔大约人民币70万元,由原、被告各得一半;三、其余银行大约人民币70万元(以最后剩余为准):1.贡献给大连理工大学钱某3力学奖学金基金会人民币20万元,作为培养大工学子力学人才之用;2.奖励给护理的小梅和小侯各人民币1万元;3.剩余的钱由原、被告平分,各得一半;字画、奖章等纪念品捐给现代博物馆。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王**义律师执行其遗嘱。钱某3在该文件下部签名确认。
2006年5月22日,钱某3签字确认《遗嘱补充修改》一份,表示:其之前在王**义律师处所立的遗嘱仍然有效,部分财产规定不明的,现补充修改如下:一、自从在王**义律师处所立遗嘱至今,钱某1领人在其昏迷时所签财产处分协议一概无效;二、钱某1前几日在其处拿走一箱字画(包括有溥仪和其部分字画),由于是在其迷糊时强行拿走的,全部无效,应收回,于其死后赠给大连现代博物馆;三、其死后的财产,先拿出人民币10万元给钱某3工程力学奖学金,余下再分;四、其有小汽车一部,死后将其变卖,给原、被告一人一半;五、其有小保姆侯、李二人,遗赠他们二人每人人民币1-3万元,此为遗赠抚养协议;六、其死后一切有关遗产分配的服务,依照国家标准3%收费。
原告曾在另案中提交《赠与书》一份,载明:“我,钱某3,请学校将我身后的92平方米房产赠与钱某1。钱某3 2006.10.21”。原告于2006年12月份曾凭此《赠与书》从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领取房屋补贴人民币40万元。
2011年3月30日,大连理工大学运载工程与力学学部工程力学系将钱某3先生工资存折(截止2011年3月30日余额为人民币537171.19元)、住房公积金卡及一张招商银行卡交给钱某3先生的遗嘱执行人王**义。
2013年4月15日,案外人王**义作出《钱某3院士遗嘱执行决定书》,表示钱某3房补人民币40万元,原告和被告每人继承人民币20万元工资。剩余人民币40万元,原告和被告每人继承人民币20万元。因房补人民币40万元存放在原告处,本次确定为抵顶工资款和房补共人民币40万元。被告继承的房补人民币20万元和工资人民币20万元,共人民币40万元,由存放在律师事务所的人民币40万(力学系转来)发放给被告。后王**义将遗产中人民币387390元支付给被告。
钱某1曾于2017年以案外人王**义为被告、钱某2为第三人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辽021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后在该判决书送达过程中,因王**义于2018年4月28日死亡,该判决书无法完成送达。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17)辽0212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本诉终结诉讼;二、本案反诉终结诉讼。
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2022年3月15日,钱某3名下招商银行9555××××2456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61803.01元,钱某3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0783********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2401.96元。截至2022年5月9日,钱某3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账号为0783********的账户余额为美元2533.71元、人民币250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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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山东省律协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淄博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
淄博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
山东广播电视台、淄博广播电视台 嘉宾律师
紫臻·紫丝带妈妈公益合作律师
电话:1565033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