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四 探望权执行监督案
案例四
张某某探望权执行监督案
——家庭教育指导助力破解探望难题 多方合力护佑离婚家庭子女健康成长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王某某、张某某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二人所育儿子王某星(2014年生)由父亲王某某抚养,母亲张某某具有探望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长期不积极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以各种理由阻碍张某某探望儿子。张某某为此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未取得根本性改善。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促使监护人转变认识,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落实难题。由于探望权长期不能得以实现,2022年1月,张某某向宝山区检察院求助。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16年以来,张某某就探望权问题先后8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每次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均向法官承诺会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但实际上却以各种理由阻碍张某某看望儿子,甚至引导儿子远离母亲,不仅侵犯了王某某的探望权,也对王某星的成长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王某星一方面想迎合父亲,另一方面又很思念母亲,在两难之中煎熬,性格变得胆小内向。为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宝山区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针对探望权人身属性强,需要长期履行,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配合,仅依靠传统强制执行手段难以实现良好效果的情况,2022年2月,宝山区检察院向宝山区法院制发《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建议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子女抚养理念,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向王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并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充分运用心理学理论、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宝山区检察院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和心理咨询专家通过社会调查和心理访谈等方式,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评估。调查发现,王某某与张某某双方家庭一直存在矛盾,王某某因顾虑老人的态度而阻碍探望。要让王某某从内心上接受并愿意协助离异妻子与儿子联系、交流,必须打开其“心结”。针对这一情况,心理咨询专家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通过心理照护、情绪疏导和认知改变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教育指导,帮助其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动机以及父母关系对孩子心理的影响,以及一旦出现“家庭关系三角化”后其将面临的不良后果。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分阶段、分层次的介入,王某某最终打开“心结”,放下成见,愿意与前妻共同做好儿子的教育保护工作。
(三)监督与帮助双管齐下,保障家庭保护责任落实。在对王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检察机关会同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召开面谈会,进行释法说理,向王某某阐明不履行探望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宝山区检察院联合宝山区法院探索建立“探望监督人制度”,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探望监督人,协调、督促王某某如约安排母子会见,并由女性社工全程陪伴、引导,保障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4小时。经过多方引导、帮助和监督,最终王某某与张某某就探望权具体执行方式达成共识。王某某如期协助张某某探望儿子,并在六年来首次邀请张某某陪同儿子过生日,亲子关系逐渐融洽。该案也顺利“案结事了”,张某某未再申请强制执行。
三、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拒绝、妨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父母双方的对立冲突和一方关爱保护的缺失,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孩子在矛盾复杂的父母关系中成为“夹心人”,情感失衡,甚至抑郁焦虑,久而久之,认知和行为会形成偏差。保障探望权稳定、有效行使是保护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然而,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父母转变家庭教育理念,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不想执行”“不愿执行”的问题。检察机关可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通过监督与帮助同步实施,推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