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婚前房产赠与女方,现以“穷困抗辩权”要撤销,能支持吗?
李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关系,于201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22年2月28日,张某将李某以离婚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均同意离婚,法院遂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李某婚前名下原有2602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5.11平方米。2019年11月11日,2602号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李某与张某,登记原因为夫妻间房屋转移,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2019年12月9日,2602号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张某,登记原因为夫妻间房屋转移,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20年5月19日,李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双方为合法夫妻。双方在友好、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现有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区1号楼26层2602号,不动产权号:京(2019)丰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建筑面积85.11平方米,对于该房屋不动产的归属,双方约定为按份共有,甲方占有该房屋不动产权的50%,乙方占有该房屋不动产权的50%。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据此办理2602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现房屋仍登记在张某一方名下,房屋由李某实际居住使用。
李某主张,其应张某要求于201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当日将其名下2602号房屋中50%的产权份额赠与给张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又应张某要求于2019年12月9日双方结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将2602号房屋100%的产权份额赠与给了张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由于张某作出一系列对婚姻不诚实的行为导致双方产生嫌隙,双方遂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李某撤销其对张某关于2602号房屋50%产权份额的赠与。现李某以其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9日两次赠与是基于建立婚姻关系、维持婚姻稳定等特定的婚姻目的而实施的系列赠与行为,张某对此赠与目的明知,上述赠与在张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即丧失了赠与的目的,且由于李某属于低收入群体,2602号房屋是其生存的重要基础,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等为由,要求撤销2602号房屋剩余50%产权份额的赠与并要求将房屋100%产权登记于李某名下。张某认可双方对于2602号房屋产权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事实,但称前两次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均系李某主动自愿为之,而非应其要求,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其为了维持双方的婚姻生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李某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张某在离婚案件中提交的2020年2月22日双方的谈话录音,证明张某在结婚后仅三个月即开始准备离婚证据,张某的婚姻动机值得质疑。张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2.李某名下北京银行账号尾号为4603的账户对账单,证明张某曾于婚前以没有安全感为由,要求李某赠与大量现金,李某借款后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该账户向张某转账90000元。张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3.李某与其母亲的部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由于李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自己的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李某的母亲自2021年3月开始每月给李某转账2000元接济。李某称其自2019年始做兼职代驾司机,由于疫情影响,其收入受到很大影响,现在平均月收入2100元左右。张某称该证据与其无关。4.李某名下北京银行账号尾号为4603的账户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2日的对账单、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号尾号为8014的账户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2日的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李某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张某称无法就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张某向法院提交其与李某的4段电话录音、张某与李某弟弟的短信记录截图、张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张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因系由于李某存在家暴、酗酒等过错行为。李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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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淄博律协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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