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需基于其他事实分析是否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文中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1.确认阿芳、阿强之间口头达成的本案所涉的委托理财合同于2021年11月18日解除;2.阿强向阿芳支付投资收益363,501.52元;3.阿强向阿芳支付截至2022年8月16日的逾期利息9,985.83元及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投资收益363,501.52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7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363,501.52元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4.若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确认阿芳、阿强之间口头达成的本案所涉的委托理财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阿强向阿芳支付投资收益283,270.5元及逾期利息(以投资收益283,270.5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17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283,270.5元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阿芳、阿强曾系男女朋友。2021年10月的6日、7日、8日、15日,阿芳分别向阿强转账40,000元、50,000元、20,000元、40,000元,合计150,000元。
2021年10月,阿芳、阿强微信聊天如下:
7日。阿芳:“我给比支付宝弄吧。”阿强:“那就支付宝吧,回头去银行或者以后少用这个银行。”阿芳:“多少。给我支付宝付款码……再给你多少?”阿强:“先6?”阿芳:“最多只能5……”
8日。阿芳:“你的保证金够吗。”阿强:“所以说么。不知道,按之前核算的加11肯定够。”阿芳:“那我再给你弄点吧。别就差一点,功亏一簧。打过去了……收到了吗,猪。”阿强:“嗯嗯好了……”
11日。阿芳:“你自己的保证金够吗。”阿强:“查着不到几干块。明天下午要是结算价还不变的话,就不够了。结算价跌跌就够的。”阿芳:“哦,那我再给你打吗?需要的话,你主动吭气哈。”阿强:“嗯……”
15日。阿强:“我可能又得问你拿钱了……”阿芳:“多少?”阿强:“给我转4万吧。应该用不了。但是免得万一一会儿时间来不及。”阿芳:“这次真的快没了哦。”阿强:“嗯。”
18日。阿芳:“老公,你有多少钱账户里。除了我的。”阿强:“现在基本没几万了……”阿芳:“不是现在。之前。空原油之前。”阿强:“20出头。”阿芳:“哦哦,咱们今年多翻几倍。如果这就是顶的话。”阿强:“能行?说说看”阿芳:“慢慢空下去呗。我觉得taper就是顶。我不着急。亏了我不怪你。亏了我不要你还。”阿强:“谢谢猪……”阿芳:“嗯,赚了我们买房。至少超出之前预算一些。买个电梯的哈哈哈哈……要不我们赚了,先拿出点本。反正你亏了也没事。我真的不要你还钱……”
2021年11月18日,阿芳、阿强进行微信聊天,阿强称:“拿了你的钱,本来我就打算直接还你18万。你即便说不要,我也没打算不给你……”
2021年12月31日,阿强分2笔向阿芳转账合计150,000元。
2022年2月14日,阿芳、阿强进行了电话沟通,阿芳:“我当时不是说这个钱赚了以后我们买房子什么的?”阿强:“你讲了之后,然后我说的是什么?”阿芳:“你说什么,你说如果不还怎么办?如果还不了,如果亏了怎么办?你从来没说过你从来……”阿强:“下一句,下一句。”阿芳:“然后我说如果还不了的话,那你就一辈子都得跟我怎么样,然后你就说那这些钱那不值得,你就这么说,你从来没有说这是借款。”阿强:“不,我当时说我说一码是一码,你放心会还你的。我是不是讲过这个话。”阿芳:“没有,我对天发誓。”阿强:“你别对天发誓了,你的发誓我现在已经不相信了,因为你太搞笑了你。”阿芳:“你太搞笑了,你根本没说……”阿强:“我就想问你我还钱的时候提过好几次还钱的时候,哪次你有提过这个是什么投资款,然后还要分成,有吗?没有吧。”阿芳:“因为我那时候跟你是一体的,我觉得我们俩是利益共同体……”阿芳:“但是我当时没想到你是这样子,如果你是这样子的,我为什么要借钱?我为什么要拿钱出来?”阿强:“你先听我跟你讲完好不好?我现在的处理方案是这样子,我之前不是跟你那个时候跟你讲的是再多给你2万块钱作为感谢对吧……”阿芳:“因为我给你钱的时候,你把我给你打钱以后,到你提分手的分成我要拿一半,就是所有我的那笔钱赚的钱,我跟你讲如果你亏了的话,我可以给你钱……”阿强:“如果是分成的话肯定比较高,但实际上的情况就是,我就是说你去看所有的聊天也好怎么也好,我就想说的是首先在那个时候你要和没说他是什么,然后是借款还款,也说得清楚了,你只有第一次的时候提了一次,然后我当时就跟你说一码归一码,我说我会还你钱。不是你现在,我就想说如果你后边还是认为他是投资款的话,我说还你钱的时候,为啥你不要分成,那个时候你不要分成呢?那个时候你不提分成对不对?”阿芳:“我说实话,那个时候我不知道这些事情。”阿强:“什么事情我想问你,我想问你什么事情,你先说清楚什么事情。”阿芳:“我不知道我是背叛的,我跟你讲我最怕的是你……”阿芳:“我告诉你我把钱给你的时候,我没想要我那些钱,一毛钱都没有了,我都不在乎。我告诉你我现在也是这样,现在如果我的男朋友怎么样,我可以把所有的东西都给他,我一点都,我眼睛都不眨……”阿芳:“我不能让你拿着,我当时觉得给我未来的投资去跟别的女人吃饭,去跟别的约会,别的女人买东西……”阿芳:“因为我想要回我的分成,我不能容忍别的女人拿我的东西。我在这边痛苦的时候,你在跟别的女人拿着本来属于我的东西在那花……”阿芳:“我不是要,但是我当时可以那些钱全部给你,我都不要钱,我就觉得……”阿强:“我听懂了,我听懂了。你不能忍受我出轨对不对?你不能忍受我拿着你的钱就是你借给我的钱,然后我盈利了等等这些钱去跟别人享受生活对吧?你就是这两个点。”阿芳:“对……”阿芳:“那就按你说的来吧。”阿强:“按我说的什么来,你说一下。我给你3万块钱,然后咱以后就分个清楚,还是怎么样,你是怎么想的。”阿芳:“算了我不要钱,就这样吧,这样以后也不要再见了。”阿强:“我没有听清楚,刚才我这网不太好,你说什么?”阿芳:“我说算了我不要钱,以后我把你删了,以后我们再也不联系了。”阿强:“你不要钱,然后互删了,再不联系是这样?”阿芳:“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需基于其他事实分析是否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从微信聊天内容看,2021年10月8日,阿芳询问阿强保证金是否足够,并主动向阿强提供款项;2021年10月9日,阿芳再次询问阿强保证金是否足够,并自愿向阿强进一步提供款项支持;2021年10月18日,阿芳安慰阿强,钱亏了没有关系,并鼓励阿强,待赚钱以后一起买房;2021年11月18日,阿强向阿芳表示自愿返还180,000元。从上述聊天内容中难以看出双方具有建立民间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相反,诚如阿芳在电话录音中所述,该聊天内容反映了阿芳、阿强欲在恋爱期间努力经营双方财富,为今后婚姻做准备。另,从阿芳提供的证据中也难以看出双方曾对收益分配等合同主要权利义务进行过约定,阿芳也从未主张过所谓的投资所得。因此,根据阿芳现有证据,尚难以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此外,若诚如阿芳主张的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从双方的电话沟通内容看,阿芳反复向阿强表示“我不要钱”,已明示放弃相关利益。综上,在阿芳、阿强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阿芳在此基础上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亦难以成立,一审法院对阿芳的全部诉请均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对阿芳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1.阿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某某公司的交易结算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阿强之间存在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在阿芳与阿强时为情侣关系的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协议尚属合理。况且,阿芳实际参与了案涉期货投资活动,与阿强对期货投资事项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表示“赚了我们买房”“亏了我不怪你”,阿强对此从未提出异议。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构成不需要双方对收益分配进行明确的约定,当出现双方就收益分配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根据合同是否有效并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区分处理。2.阿强在一审时明确不再将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作为证据提交,阿芳未发表质证意见,该证据不应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阿强在一审时向法官提交的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阿芳已经收到,一审法院也和阿芳确认过录音的真实性,阿芳并未提出异议。阿强之所以撤回举证是为了避免激化矛盾,且阿强认为即使没有该录音也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所以阿强才考虑不将该录音作为证据。实际上,阿芳与阿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已经查清相关事实,阿强完全认同。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阿强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一审时作为参考材料提交的阿芳与阿强之间的通话录音文件及文字整理稿,证明阿芳将案涉款项交付阿强并非出于委托理财的目的,阿芳认可案涉款项系借款,并承诺不再继续要钱,双方再无纠葛。阿芳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录音与阿强一审时提交的录音文件相同,且录音中对话的人员确实为阿强及阿芳,但该录音并非完整录音,系阿强恶意截取录音片段;不认可该证据的合法性,该录音系阿强未经阿芳同意私自录制,侵害了阿芳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不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该录音混淆了阿芳与阿强的其他纠纷,阿芳系在阿强的诱导下讲话,其陈述的3万元与本案实际上并无关联,即使阿芳表明放弃3万元的钱款,也从未明确放弃投资收益。因此,该证据属于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阿芳与阿强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关系。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难以认定阿芳与阿强之间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主要理由在于:其一,阿芳与阿强之间从未签订过民间委托理财的书面协议,阿芳也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形成过委托理财的合意。阿芳向阿强支付案涉款项时,既未表明该款项系理财款,也未注明款项的用途,而从转账当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阿芳是为了帮助阿强补充期货保证金而向阿强提供款项,该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其二,从阿芳与阿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来看,阿芳在双方维持恋爱关系期间从未表示过案涉款项系理财款,也从未向阿强主张过理财收益,而只是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才主张委托理财关系,但阿强从未认可,而是坚持认为案涉款项系借款。与此同时,阿芳还多次表示“亏了我不要你还”“我真的不要你还钱”“我不要钱”等,表明阿芳也认可双方之间并非委托理财关系。虽然阿芳与阿强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就期货交易事项进行了沟通探讨,但并不能据此证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其三,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的录音内容来看,双方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以及支付款项的金额发生过争论,但通话最后结束时阿芳多次表示不要钱,并表示互删联系方式不再联系,进一步证明阿芳自始至终没有获取理财收益的意思表示。因此,阿芳与阿强之间难以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关系,阿芳在本案中向阿强主张投资收益款,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阿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2024)沪02民终777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仅用于学习研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