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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发布「职业俱乐部转让规定」, 这三点将影响中国足球产业的未来

2016-11-02 Eco 体育产业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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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生态圈专栏作者 李原


本周伊始,与万众瞩目的国足大名单同一时间公布的,还有另一个大新闻——足协颁布了新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转让规定》,这个规定有哪些重要内容,对中国足球产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直观来看,对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足协有三个重要的目标,俱乐部属地化、股权多样化及名称中性化。这三个重点发力的方面,将逐渐影响到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轨迹。

 

一、俱乐部属地化更加严格


据观察,规定从两个方面强化和固定了俱乐部的地区属性


首先,俱乐部在行业体育协会注册,应当以俱乐部法人首次注册的行政区划城市为俱乐部在行业内的注册地,并且不能进行变更。


其次,俱乐部转让和变更注册地址后,不能够变更俱乐部注册的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否则将失去职业联赛的准入资格。也就是说,如果球队法人最初的注册地址在广州,那么球队就必须在广州足协注册,且无论球队如何转让、变更,都只能够继续在广州足协注册。


事实上,从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俱乐部转让的情况频繁发生,而不断的迁徙和转让,不仅让球迷无所适从,也使球员、足球文化和足球市场处于动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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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次中国足协也通过硬性规定,不再批准俱乐部跨注册协会的异地转让。俱乐部应当是一个城市文化的一部分,只有在一个地区真正扎根,才能真正做到持续投入基础建设,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在目前的中国职业足球发展节奏上,这个规定的出现非常及时和急迫。只有在自己的家里,每一寸草皮、每一个座椅才都会用心建设,才能带给球队和球迷“零距离”的凝聚感。在文化和青训“造血”上,俱乐部更应扎根社区,与当地的幼儿园、中小学孩子们互动,成为他们的体育榜样,吸引家长的目光,为青训打好基础。


难能可贵的是,中国足球新“劳动法”(《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青训补偿的翻番也为俱乐部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股权多样化:财务投资长期化、股权分散化


据规定显示,足协希望促进对俱乐部的财务投资长期化,股权分散化。


首先,俱乐部的转让,只能做股权转让,不能做资产转让;只能收购俱乐部股权,而不能另组班子,另行设立俱乐部。而规定还强调,职业足球俱乐部所属球队的参赛资格不可转让。


这背后的逻辑很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职业体育的规律,俱乐部理应是一步步打出来的,足协也应借此规定防止借壳上位等投机行为。


在老甲A时代,重庆力帆降级后本该踢甲B联赛,但却通过收购未降级的云南红塔俱乐部再次获得留在甲A联赛的资格,同时也导致原红塔俱乐部的许多二线球员瞬间下岗失业。新规实行后,这类借机还魂的野路子将被堵死。



其次,足协对俱乐部转让的准入资格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限制。例如要求博彩相关行业不得成为股东,继续严格控制博彩相关行业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安全距离。另外要求俱乐部的股东、高管及近亲属不得入股其他俱乐部。此外还有一些与上市相关的规定,会对把职业俱乐部装入公司资产进行上市的行为产生影响。


举个例子,俱乐部或俱乐部相关方上市,必须向足协通报情况(但证监会并无此要求);新股东持股超过5%,应向足协披露;股权的增资、拍卖与转让标准一视同仁;俱乐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关联关系也受足协管控。


通过以上规定,足协想表达的管控逻辑较为清晰——哪怕通过包装上市等资本市场途径,俱乐部的股权转让也必须接受足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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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虽然足协在上市、工商等领域并没有任何职权,但他们也有自己的杀手锏:俱乐部终归是要踢球比赛的。如果俱乐部违反足协规定,足协有权祭出扣除积分、降级、取消准入资格、限制球员转会等大招。


另外,规定对俱乐部的转让还进行了分类,分为重要股权转让*和次要股权转让*,对俱乐部的股权变更进行区分和分别管理,针对不同股权变更的转让方条件、受让方条件分别设定了相对严苛的要求,从财务、经营上保证了双方的良好状况,也体现着足协对于俱乐部股权良性交易的希望


同时,两种股权变更也有不同的转让程序——



 

三、名称中性化、非企业化


一直以来,球迷都在呼吁希望从屏幕中看到、电台里听到的俱乐部名称是代表了城市和球迷文化的,而不是永远抹不去的“企业广告”。




在这份规定中,足协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因转让而变更俱乐部名称及简称的,应当符合《中国足协职业足球俱乐部名称规范》以及国际足联、亚足联关于俱乐部名称的要求。


规定中所说的《中国足协职业足球俱乐部名称规范》目前还难觅其踪影,无法清楚得知足协对俱乐部名称的具体规范。


即便如此,可以肯定的是“俱乐部逐步实现名称的非企业化”正在被提上日程。在不久的将来,俱乐部有望在名称上与控股企业分离,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为足球本身工作。


名称,本身便是一家体育俱乐部最核心的无形资产之一,从规范俱乐部名称入手,可以促使俱乐部规范和完善其他一系列行为,从而发展成为真正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在划重点、谈影响之后,我们也有必要将目光收回,注意一下这个规定的管理对象——这个规定针对的并不是业余俱乐部,而是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中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及达到中乙联赛参赛成绩标准的业余俱乐部。同时女子足球俱乐部、五人制足球俱乐部以及沙滩足球俱乐部的转让可以参照规定执行,所以对这一些俱乐部起到的是示范作用,并不是强制规定。

 

一份文件并不能改变这个行业,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确实一直在路上,这前进历程是小火慢炖还是烈火烹油,让我们保持关注。中国女足主帅布鲁诺说过,“路要一步一步走,如果把过程忘了,将是最糟糕的前进方法”,我们一同前行吧。



笔者注: 

*重要股权转让:俱乐部全部股权或重要股权、表决权发生变更(即新股东或原股东增资扩股后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新股东或原股东增资扩股后拥有表决权比例不低于30%);因股权变更、更换法定代表人、借款、抵押、股权质押、代持协议等方式而使俱乐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股权转让。

*次要股权转让:除以上重要股权转让之外的股权变更。



责编:Camel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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