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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中院召开行政审判白皮书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萍乡法院 2024-01-06



11月23日,萍乡中院围绕“深化府院联动 凝聚司法合力 共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萍乡法院《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及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典型案例。萍乡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胡媛娟,行政审判庭庭长张艳,行政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李修贵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胡媛娟副院长介绍了2022年以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及府院联动情况,随后发布《全市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后简称《白皮书》)。《白皮书》对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从行政审判视角,就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深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二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三是强化配套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争议化解。《白皮书》的发布对全面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了8起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典型案例。案件类型涵盖工伤认定、房屋拆迁补偿等等,涉及到老百姓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1:黄某诉某人民政府、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公司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自2021年12月4日起,原告黄某由某公司外派到某防腐工程从事房屋喷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在从事喷漆工作时从平台上摔下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后经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向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责令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黄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质化解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黄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需供两个小孩读书,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劳动能力相对下降,重新就业面临困难。如果案件通过判决方式结案,不仅耗时耗力,还有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化解纠纷。为帮助当事人方便、快捷一揽子解决问题,法院及时与复议机关进行沟通,并引导复议机关从实质化解争议的角度出发,想办法解决问题。同时法官亦分别做劳动者和企业的工作,一方面考虑劳动者受伤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考虑三年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在法院和复议机关的共同努力下,黄某与某公司最终达成和解,黄某同意撤回起诉。从对簿公堂到达成共识,这起行政争议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典型意义】

此案是人民法院成功调处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考虑疫情对企业效益的冲击,通过“单位主要赔付+司法救助补充”的方式促成案件调解,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长期以来,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繁琐的程序让不少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走得艰辛而漫长。萍乡中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过程中,把纠纷实质性解决作为审判的追求,从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发力为人民群众解难题、化矛盾、消宿怨,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例2:聂某、范某某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案


【基本案情】

范某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2月8日早上,范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摔倒死亡。某公司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范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某人社局经审核,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范某之妻聂某、范某之子范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实质化解情况】

本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现审审理过程中,为有力推动本案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某人社局发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函》,引导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研判,建议其通过改变行政行为的方式对案涉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纠纷进行整体性、彻底性地一次性解决,切实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某人社局收悉该函后,经研究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范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审原告聂某、范某某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某人社局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建议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从而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萍乡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重要价值追求,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行政审判工作理念,全面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共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源头化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中,萍乡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建议函,通过建议行政机关研判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引导行政机关进行自行纠错,从而通过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目的。


案例3:邓某诉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上诉案


【基本案情】

邓某与胡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弟。1987年,邓某父亲与母亲立下字据,约定涉案房屋由邓某、胡某各分一半。2020年,邓某申请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获得了权利人为邓某的不动产权证。2022年3月,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欧阳某、胡某甲(胡某已去世,胡某甲系其儿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对案涉房屋左边两间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后,某镇政府对案涉房屋左边两间房屋进行了拆除。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某镇政府依法进行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实质化解情况】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承办法官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本案实质上系亲属内部因征收补偿引发的确认违法争议,直接宣判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建议引导运用多元调处机制解决。一方面,承办法官来到强制拆除现场查看房屋现状,就地了解原告真实诉求,为争议的化解做准备。另一方面,承办法官积极与属地挂点区领导、镇单位负责人等进行沟通,了解征地拆迁过程及相关情况,建议某镇政府充分考虑强制拆除对邓某房屋造成的损害以及邓某的实质诉求,推动争议实质性解决。经过多次沟通,承办法官释明法律规定、辨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形成初步协调意向。最终,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各方当事人围绕实质诉求就补偿金额、善后措施、时限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邓某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在审理涉及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的案件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避免法律程序空转,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减轻当事人诉累,符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契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需要。本案中,人民法院围绕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原告的真实诉讼目的,通过协调化解、巡回审判、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等方式对案涉争议进行整体性、彻底性的一揽式解决,促成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在协调过程中,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通过府院良性互动机制,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搭建平等沟通的平台,主动查明关联争议产生原因并积极回应实质诉求,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救济。


案例4:彭某连诉某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彭某华于2001年8月24日在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当时彭某华尚未到法定婚龄,遂以其姐姐即原告彭某连的身份信息进行了结婚登记,在登记时,李某与彭某华提交了原告彭某连的户口簿及身份信息,又在相关文件上冒充原告彭某连签字捺印。被告某民政局向李某、彭某华颁发了婚姻登记证书。后原告彭某连在其他省份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系统全国联网后,在外省的原告彭某连在与其丈夫办理离婚登记时,当地民政部门发现原告彭某连有两次婚姻登记,无法为其办理登记离婚。故原告彭某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某与彭某华以原告彭某连名义进行的婚姻登记,主张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实质化解情况】

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华确实系冒用原告彭某连的身份办理了结婚登记,考虑到被冒名婚姻登记给原告彭某连的生活带来了实质性影响。为实质性化解争议,法院通过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的方式建议对案涉婚姻登记予以撤销,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撤销了原告彭某连与李某的冒名婚姻登记。随后,彭某连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于同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至此,困扰原告彭某连多年的冒名婚姻登记案件得到实质解决。


【典型意义】

婚姻的登记与撤销,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已经查实系冒名婚姻登记但因为当事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导致无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情况,为避免陷入僵局,法院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充分了解行政程序重开的痛点与难点,能动司法,用活用好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程序,通过个案办理探索类案化解的争议解决模式,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真切感受司法的温度。



案例5:某化工有限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停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化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焦炭、硫酸铵销售,煤焦油、粗苯生产、销售等事项。因原告熄焦废水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某生态环境局先后对其作出责令限制生产、罚款62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原告对三个行政处罚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责令限制生产、罚款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没有履行罚款625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某生态环境局申请对该行政处罚罚款625万元以及3%的加处罚款予以强制执行。


【实质化解情况】

安源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通过对责令停产停业一案的庭审及罚款一案的非诉审查,发现直接判决及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化解争议。考虑到原告对污染环境行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过高的罚款会使企业的后期职工安置等工作难以开展。为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安源区人民法院邀请安源区检察院介入化解行政争议,通过展开调查核实,与原、被告沟通协调,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官、人民监督员参与,最终被告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免除了加处罚款,原告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缴纳了罚款,关联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一并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

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审查中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积极创新行政争议化解方式,在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审查中进行调解,邀请检察机关一起共同对案件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在充分尊重双方意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以和解促执行,最终使一系列矛盾纠纷得到一揽子实质性化解。既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也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的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6:某超市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超市经营的牛蛙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随即对某超市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超市销售不合格牛蛙2.74公斤,销售金额103元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某超市对处罚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


【实质化解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湘东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发现某超市有主动认识自身错误的诚恳态度,结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罚款金额有自由裁量的权限,办案人员主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某超市目前确实存在经营困难,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意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总金额调整为10000元。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笔录,法院当场制作了行政调解书,某超市也在调解后第三天即缴纳了全部罚款,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对处罚的对象而言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者剥夺处罚对象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性权益,为此法律对行政处罚规定了严苛的条件。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上述案件不仅是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生动实践,也是彰显行政处罚的“严苛”与“柔性”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市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从处罚的前置程序和处罚的最终结果可以看到行政处罚的严格。另一方面,考虑超市有主动认错和积极整改,结合超市经营的实际困难将处罚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柔性和法院司法的温度。 



案例7:刘某诉某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某交通运输局以刘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现场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由,对刘某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刘某的赣J****车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并于同日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给刘某。2023年5月17日,刘某以某交通运输局扣押车辆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没有返还车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赔偿其车辆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900元。


【实质化解情况】

收到刘某的行政起诉状后,湘东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当场就与刘某沟通,了解案件成因,发现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通。刘某以为需要缴纳罚款才能领回被扣押的车辆,所以不愿意直接前往某市交通运输局领回车辆而选择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与某交通运输局沟通,某交通运输局答复因在扣押措施期限届满后未能联系上刘某致使车辆至今未被领回。理清案件来由后,办案人员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刘某进行释明,告知其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无须缴纳罚款,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也由行政机关承担。刘某听后当即表示如果能领回车辆将申请撤回起诉,自愿放弃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法院的组织下,某交通运输局将扣押车辆归还给刘某,领回车辆后,刘某随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充当起沟通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一座桥梁。


本案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工作有两个亮点,一是多元调处突出“细”。法院在收到刘某的行政起诉状后没有机械的登记立案受理,而是及时找到本案核心诉求,同时靠前一步主动与行政机关取得联系,了解超期扣押车辆背后的原因。向刘某主动普法打消其顾虑,进而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消除在前端。二是化解纠纷突出“快”。从收到行政起诉状到刘某领回被扣押的车辆再到出具行政裁定书准许撤诉,本案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仅用三天的时间。通过注重办案细节和强化沟通,办案人员认真对待每一起行政争议案件,不以案小而不为,充分彰显法院的担当作为。



案例8:某资规局申请10个采石场违法开采矿产品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个采石场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的采矿范围违法开采矿产品被行政处罚,2020年11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存在未依法责令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未依法核算企业违法所得或未督促企业依法恢复和治理地址生态环境等问题,且存在降低罚款幅度等情形,遂提出对违法所得重新核定,并依法依规处以没收、罚款等检察建议。某资规局对该10个采石场的行政处罚主动予以撤销,并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


【实质化解情况】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10件案件的行政处罚撤销后,重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先前处罚决定中的法律适用、认定事实、证据、处罚幅度进行了更改,但未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释明,某地矿局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某局撤回执行申请。为了达到办好“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确保后续处罚案件的合法性,避免发生新的行政争议,上栗县法院对某资规局发出司法建议,并组织某资规局相关业务人员召开了业务培训座谈会,向源头延伸预防行政争议发生,某资规局对司法建议予以采纳,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职能,运用司法建议、同堂培训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以行政非诉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为支点,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同堂培训的作用,努力“撬活”依法行政的“棋局”,为依法行政和社会综合治理“搭脉开方”,做到“末端提醒纠偏”。本案中,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自行撤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没有僵硬的裁定不准予执行,而是与行政机关沟通释明,有效地保证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运用司法建议、同堂培训的形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效避免程序的反复和再次涉诉的风险。



下一步,萍乡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进一步提高工作站位,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不断优化工作重心、提升工作质效,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化解的“连心桥”作用,在加强民生民利、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领域加大协作配合,补齐短板、担当作为,努力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现新突破。为推动更高水平的法治萍乡、法治政府建设,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萍乡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行政庭

编辑:朱鑫玲  审核:张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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