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燃放烟花致残,责任由谁承担?

萍乡法院 2024-01-06

王某为庆祝侄子小王乔迁

在某杂品店购买了一件60发组合烟花

在燃放烟花过程中

却不幸将自己炸成七级伤残


燃放烟花爆竹本来是为了迎喜气

但如果因此造成安全事故

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谁来担责呢?


案情简介


在侄子小王的乔迁宴上,王某专程购买了一件60发的烟花庆祝,沉浸在喜悦中的王某并未仔细查看箱体侧面标注关于“燃放距离:产品与人的安全距离应>35米,产品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50米”的说明及其他说明、警示语,便点燃烟花,往后退了4-5米,谁料却被烟花炸伤右眼,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造成王某各项损失达39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案涉烟花系来源于某公司,其将案涉烟花用以抵扣所负张某的债务,致使烟花流入市场。某批发部在明知张某在未取得烟花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买进案涉烟花,并再次向不具有烟花销售许可证的某杂品店转售,使得烟花流入市场,导致了王某的悲剧。


法院判决认为,某公司将存在缺陷的产品抵债给无销售许可证的张某,明知此类烟花流向市场将给他人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危险,依旧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导致案涉烟花最终流通进入市场,造成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张某、某杂品店、某批发部作为销售者对进货产品负有检查验收的义务,但均未能对所购进产品的标识、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查,且张某与某杂品店均为无证销售烟花,某批发部对此明知仍然买进并且转售,对王某的损害结果均存在过错,各承担10%的责任。王某疏于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自身也应承担30%的责任。



广大市民朋友们应当严格遵守禁燃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应当从正规渠道购进烟花爆竹,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在燃放烟花爆竹前应当仔细查阅使用说明、保持安全距离,切莫因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编辑:朱鑫玲  审核:张豫鹏


萍乡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第二批能动执行典型案例!

央视报道!萍乡这家法院开展的宪法日活动......

村里来了位“徐书记”,蛮好哩........

 转发点赞点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