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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消防法》修改后 相关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仍由公安机关作出
近日,有网友在本公号留言咨询:《消防法》修改后,对于违反《消防法》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由哪个部门作出?
问题看起来简单,却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新修改的《消防法》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建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这一条文被保留了下来,《消防法》赋予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的职责并未改变。
针对网友留言所提问题,通过梳理可知,《消防法》中部分行政处罚权仍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涉及依法应处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有两大类:
一类是同时违反《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存在法条竞合)。
如:《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案由: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案由: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三)谎报火警的;【案由: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案由: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由:阻碍执行职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工作中,如果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案由条文中已标注)。
二是违反《消防法》,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处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
如《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案由: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案由: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案由: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案由:过失引起火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案由: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案由: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案由: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案由: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案由: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且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行政拘留,作为典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工作中,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作出警告、罚款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认为应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则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对于发现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八条的违法行为,则应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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