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答疑 | 公安机关对场所实施检查必须邀请见证人在场吗?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吕sir,在吗?

法制吕sir

在呢,亲,请讲!



有个问题想请教


我所在办理一起吸毒案件时,需要对吸毒现场进行检查,嫌疑人(被检查人)在场,是否还要邀请见证人,一部分民警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检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并且见证人应当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另一部分民警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上并没有把检查时见证人在场作为硬性要求,请问在具体执法中如何适用?


法制吕sir

好的!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我们经常会用到“检查”这种调查手段。


“检查”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实施检查的范围、程序等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见证人”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外部执法监督,同时提高检查笔录的证据效力。但是,一万个现场,就有一万种可能,我们不能保证在每一个现场都能及时、顺利的找到与案件无关联的并且愿意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见证人”。如果找不到见证人,我们该如何处理?


公安部官方出版物《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14版)》认为:“如果现场没有见证人,现场情况又不允许人民警察邀请见证人的,人民警察可以在检查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名。


应该说上面的观点是很接地气的。


与此同时,我们在2012版、2018版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看到了与上述观点一脉相承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第八十六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由《程序规定》的上述条文可见,检查时邀请见证人在场并非必须,而是被检查人不在场时的一种补强措施。如果被检查人在场,则没有必要再邀请见证人;如果被检查人不在场,则应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


当然,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即:被检查人不在场,也无法找到见证人,怎么处理?


笔者认为:应当将被检查人不在场、无法找到见证人的情况在检查笔录中注明,并且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全程录音录像因为根据2018版《程序规定》的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检查笔录,其证明力不比见证人见证差。甚至,从证据规则上来看,客观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该高于言辞证据。毕竟,人可能说谎,但视频不会。


猜你喜欢

答疑 | 办理治安案件中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如何裁量?

答疑 | 《消防法》修改后 相关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仍由公安机关作出


法制吕sir|公安执法研究与探讨

投稿邮箱:457954648@qq.com

微信ID:fazhicanmou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制吕sir


好文分享,记得点“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