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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天津男子普吉岛杀妻骗保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案件还原


根据界面新闻报道,2018年10月天津男子张某凡给妻子张洁购买巨额保险后,在泰国一家酒店将其杀害,后伪造现场,谎称“妻子溺亡”。事发时,他们的女儿仅20个月大。案发后,张某凡被泰国普吉岛卡马拉警局控制。


2018年12月11日,天津警方也已对张某凡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


2019年1月24日,泰国检方以蓄意谋杀罪起诉了张某凡。


7月5日,本案在泰国普吉府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在泰国审理5天后,因原告方证人未完成作证,法官宣布将延长庭审时间,下次开庭时间定在8月份。


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中国对该案是否有刑事管辖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管辖原则,分别是: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


结合本案情况,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杀害了另一个中国公民,中国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对该案进行立案管辖即适用《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鉴于本案嫌疑人杀妻、骗保的犯罪行为以及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法定最高刑的相关规定,本案明显不适用“不予追究”)


二、不引渡主要出于怎样的考虑?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中、泰两国对该案都有管辖权,中国基于属人管辖原则(前面已经简要分析过),泰国基于属地管辖原则(杀妻地在泰国),最终由哪个国家管辖,需要看两国司法协作的情况。


早在1993年8月,中国和泰国就签署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签署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


根据中泰引渡条约第4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方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应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


从理论上看,中方可以对嫌疑人提出引渡请求,但目前,尚无中方提出引渡嫌疑人回国的相关报道,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中方未提出过引渡请求;二是中方提出过,但被泰方拒绝了。


无论哪种情况均可能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泰国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对嫌疑人杀妻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2.根据泰国刑法,嫌疑人所犯罪名(蓄意谋杀罪)应予以追诉


3.不引渡(或拒绝引渡)方便管辖,毕竟案发地在泰国,相关的物证、人证、尸体检验等证据都留存在泰国,由泰国直接审判,司法成本相对较低、效率相对较高。


三、嫌疑人在泰国接受法院审判、刑罚后,中国法律能否继续对其进行制裁?


这涉及到另一个刑法问题: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司法独立,法院的刑事审判权不受外国刑事判决的约束,同时为避免犯罪人因同一犯罪行为受到双重处罚,本条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从“可以”一词可以看出对在外国接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并非绝对“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2018年12月11日,天津警方基于当时掌握的证据材料,已对张某凡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2019年1月24日,泰国检方以蓄意谋杀罪起诉张某凡(并未对其保险诈骗犯罪起诉)。


下步,随着泰国法院审判的不断深入,天津警方或可通过司法协作手段获取嫌疑人在泰杀妻的证据材料,待其在泰刑罚执行完毕后,再行遣返回国,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继续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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