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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办理港澳台居民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中的特殊程序


西藏定日公安8月25日通报称,2019年8月23日8时许,1名香港男子张某某在本地珠峰大本营手持一张印有“光复香港”等字样A4纸进行拍照时,被其他游客发现劝阻并报警。


经审查,该男子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警告张某某承认错误,表示将遵守内地法律,不再从事类似违法活动,具结悔过后被释放。张某某同行9人,经调查未发现参与违法活动,积极配合说明情况后予以放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中国内地(大陆)居民,还是港澳台居民,都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民警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对港澳台居民不能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但是,对港澳台居民中的外国人,则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2.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港澳台居民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者台湾事务办公室,逐级上报公安部,并通报港澳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或者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参考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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