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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公安机关办理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件法律适用与证据规格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编者按:通过对天津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近期办理的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吕sir汇总整理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量罚指导意见、证据规格,供沿海地区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学习参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五)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据规格

1.物证

对违法嫌疑人驾驶的机动船舶等物证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照片附卷。

2. 书证

(1)海事、渔政等部门移交案件涉嫌违法行为移交单。
(2)向渔政、海事等主管部门调取嫌疑人船舶驾驶资质情况(证明嫌疑人无涉渔类船舶驾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
(3)嫌疑人所驾驶船舶证书材料。

3.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1)问明嫌疑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详细经过(出海的起止时间、轨迹、次数、目的、同船人员等);
(2)核实嫌疑人驾驶资质;
(3)所驾驶机动船舶的基本情况;
(4)问明嫌疑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
(5)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4.证人证言(同船人员)

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随船出海的起止时间、轨迹、次数、目的,所乘机动船舶的基本情况等。

5.现场笔录

(1)工作中发现或者接警到达现场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在笔录中记载到达现场的时间。
(2)案发现场应当拍照或摄像,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案发现场有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的,应及时予以提取。
(3)现场笔录应当有民警两名以上、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6.鉴定结论

委托渔政、海事等主管部门对嫌疑人所驾驶船舶进行鉴定(证明所驾驶船舶为机动船舶),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论。

7.辨认笔录

违法嫌疑人不是被当场抓获的,可以组织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进行。

8.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违法嫌疑人如系外国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护照;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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