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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华 | 利益共同体意识下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结构的统合与优化

刘 华 华中师大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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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同体意识下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结构的统合与优化

刘 华


摘要 鉴于后疫情时代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之新格局,以及市场主体和商业模式日益多元化、信息及知识产权利益趋向碎片化的泛知识产权竞争市场环境,在新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需要实现从宏观的初级探索到精细的品质建设跃升。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已有实践基础和发展需要,在利益共同体意识下,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应从五个维度进行结构性统合优化:促进价值共识,兼顾知识产权价值链上不同主体的利益立场,实现治理主体构成的多元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实现知识产权法治生态的完善。 

关键词 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结构统合;利益共同体


一、背景及问题提出

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型、技术型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文化构成,是国家现代化进程和法治中国建设亟待补充的现代化文化养分,知识产权价值共识作为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主张更是新发展格局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文化治理是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构成。我国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实践随着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而启动,是该纲要确立的五个战略重点之一。随着该纲要历史使命的完成,在新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接续推进的战略部署。在新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格局:一是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造就了市场主体及商业模式的日益多元化,且信息及知识产权利益更趋碎片化的泛知识产权竞争成为市场竞争的常态;二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背景下,我国以负责任大国的定位进一步推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并对之积极践行,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上直面从“逆全球化”回归“再全球化”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之格局。新的发展格局下,凝聚共识、强化共同体意识,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和实践起点推进知识产权文化治理,以获得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价值更广泛的认同,将是我国政府治理面临的重要时代命题。而如何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从演进主义到建构主义、从实用思维到体系思维的转型,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现实基础和发展需要,以更适宜的观念、理论和方法指导治理实践,实现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结构性统合优化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现实基础及发展需要

(一)知识产权文化实践及研究回顾

尽管知识产权文化概念明确提出仅十余年,但在对其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反思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与法治文化、法律移植的本土化以及法政策、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等问题的结合探讨中,知识产权文化逐步发展成为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及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相关探索也呈现出较丰富的实践和学术积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1世纪初就意识到知识产权文化在有效应对新世纪更加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及缩小知识产权制度利用和受益方面地区差距的关键作用,并于2003年9月首次提出了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创意以及由国家主导知识产权文化实践的初步设想:促进每个国家发展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各有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既在政策制定层面也在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强有力手段的共识。WIPO的倡导推动了许多国家建立和传播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文化的生动实践。

日本发明协会(JIII)成立100周年之际,于2004年5月在东京举行了以“知识产权文化的建立和传播” 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多国政府、国际组织、研究机构、企业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在会议上陈述了各自的主张。时任WIPO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Kamil Idris)博士提出:“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远景的关键是构建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部分——国家能力的建设和个人权利的授予。”由该会议共识形成的《东京宣言》主张:为有效应对全球发展中复杂问题带来的挑战,建立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文化是必要的;整个社会必须理解和尊重知识产权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这就是作为社会基础的知识产权文化;没有知识产权文化的建立,整个人类的长远发展将极其困难。《东京宣言》将知识产权文化定位为“社会基础”,其对知识产权文化在解决全球可持续发展中复杂问题的作用预判是极具前瞻性的,对后续各国知识产权文化研究形成理论共识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我国政府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启动于2007年“知识产权文化年”活动。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作为五项战略重点之一;2013年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文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顶层政策均持续重申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政策主张和具体措施,体现了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文化治理问题上一贯的政策立场和持续的治理思路。十余年来政府的大力度推进使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实践不断向纵深发展,同时也反映了政策抉择和实践发展对理论支撑的迫切需求。

相关的学术研究沿知识产权文化本体论和发展论两条路径展开。一是本体论研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特征、本土资源、价值取向及功能等。国内学者的代表性研究包括:吴汉东、刘银良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移植的文化解释、法价值及其变迁的基本面向研究;刘华、姚远等对知识产权文化的中国本土资源的考察等。国外研究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知识产权文化对促进文化多样性及化解不同知识产权冲突的作用;埃里克·迈克尔·多布鲁西(Eric Michael Dobrusi)主张知识产权文化能够促进市场主体形成价值共识与行为自觉,是一种具有思想传播功能的国家资源等。二是发展论研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文化的演进、影响因素、治理机制等。国内代表性研究有: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实践机制及其结构性优化研究,中国知识产权文化政策目标、实践路径和发展愿景,我国知识产权治理实践及检视等。国外研究主要有:苏姗·K·塞尔(Susan K.Sell)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通过向申请国提出一揽子法律改革方案,从而将美国自身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和理念“包装”成全球方案输出到其他国家;孟承焕(Seung­Hwan Mun)通过对中、英等国相关数据的实证及比较分析,证实了历史和文化等因素对国家及地区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环境的影响等。上述研究积累为知识产权文化理论发展和治理实践的新探索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和理论启示。

(二)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现实基础

在2008-2020年第一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十余年中,我国政府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就,初步完成了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理论思想、制度框架和实践机制的建构。在该纲要确立的“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引领和一系列措施推动下,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明显增强。

但结构性审视治理机制及其绩效,我们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治理层次亟待深入。我国社会公众尚未普遍完成从知识产权制度“认知”向对知识产权价值“认同”的转化。我们的调查显示,十多年来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认知”提升明显(达到93%),但“认知”与“认同”之趋势未能呈现正相关。尤其是我国消费市场尚未全面形成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共识,如消费者愿意为知识产权付费的消费行为在部分知识产权密集商品市场存在洼地现象。二是治理的政策视野未能有效兼顾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知识产权主体立场的知识产权文化政策构成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实践的指引,其政策效应是大幅度提高了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但知识产权价值链上除权利主体之外的诸如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问题未受到应有重视,尤其是经营者中的小微企业,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主要构成部分。三是治理主体结构较单一。各级知识产权政府机构成为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实践的资源提供者和组织者,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参与度较低;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及公众仅仅是文化信息的接受者而非积极主动的实践参与者。

(三)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发展需要

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现存问题是我国相关实践从宏观粗放的初级探索跃升到精细的品质建设阶段所必须解决的结构性和实质性问题,标志着知识产权文化治理进入新面向的发展转型期。现阶段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存在的问题提示我们:遵循法治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确保治理政策对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立场的兼顾,实现治理主体构成的多元化,改善知识产权相关竞争及市场环境,都将是新发展阶段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能力及其绩效的重点。

第一,从治理内容及过程视角分析发展需要。“法治文化的认同应该沿着情感认同→价值认同→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递进式展开,它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逐步发展的过程。”作为法治文化子类的知识产权文化,其认同路径亦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实践过程,不能跨越递进阶段的任一层级而直奔“行为认同”目标。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基于国际大环境的压力和对自身发展需要的预判,迅速实现了知识产权法律移植并持续推动制度的本土化创新,但知识产权法治持续发展所依赖的文化认同是一个较缓慢的过程,由此造成知识产权制度“硬”条件与知识产权价值共识“软”环境在发展阶段上的错位,导致我国在知识产权文化法治体认和传统文化之现代化转型上较频繁出现观念对峙和利益讼争等问题,这些问题亦反映在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中的知识产权冲突中,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法治“软”环境中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也昭示了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实践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从“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到“行为认同”是知识产权观念形成的基本规律,据此规律逐步推进知识产权文化进程的实践在国际社会是有成例的,如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WIPO倡导的知识产权去神秘化政策主张,就是针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法治初级阶段的“情感认同”的回应;再如当下一些发达国家和我国正在展开的面向少年儿童的知识产权体验活动和素质教育,即为着眼未来的知识产权情感的启蒙实践。在这些活动中,人们体验创造的艰辛与满足,为价值观的确立奠定感性基础,并逐步实现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经济理性、正义观念及其制度正当性的认知和认同,实现从客体性法治认同到主体性法治认同的实质性转变,并逐步成就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价值共识。

第二,从治理结构视角分析发展需要。合理的治理结构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保障,提升知识产权文化治理效能的基础性优化目标就是完善治理主体结构。基于知识产权文化实践的公益性定位,以及治理不以支配而以调和为基础的特点,知识产权文化治理主体结构的完善不仅需要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也应当注重调动市场主体、相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治理的能动性,尤其是吸纳知识产权价值链上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不应局限于知识产权主体,还应包括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不可或缺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他们的参与不仅可以聚集治理所需的更丰富的资源,提供更生动的治理实践平台,还可以更进一步提升治理的效果:通过治理过程中实现创新激励和利益均衡的具体生动的案例体验,使不同知识产权利益立场的多元治理主体更容易达成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的“松弛的共识”,并逐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主体性认同——这正是我们主张知识产权文化多元共治的基本理性。


三、利益共同体理论在知识产权文化治理中的适用性

“治理所求的终归是创造条件以保证社会秩序和集体行动。”这个“条件”的核心就是治理所构建的组织框架——它出自政府却并不限于政府;“集体行动”则是通过治理使相互牵制甚至冲突的利益立场得以调和,使行动者能够在制度规范之下联合行动并进一步形成共同体的自主自治;治理所追求的“社会秩序”愿景实质上就是特定价值共识和法律规范之下的良好法治生态。当我们将这些治理理论的共识性结论与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实践连接起来时,我们发现,实践中的困惑几乎都能在这些理论中找到回应,尤其是将该理论与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梳理时,相关问题的指向均可汇集于利益共同体理论框架之下。利益共同体理论为新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文化治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理论工具。

(一)利益共同体理论及其实践

1.利益共同体理论阐释

对利益共同体理论的阐释,需要从“共同体”概念溯源。共同体概念的历史建构,可以从古希腊为追求“最高的善”形成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肇始,从中世纪神学统摄下“神圣共同体”与“尘世共同体”的神性与人性的对立,到“我思”主体性和现代性社会开启,理性战胜宗教权威并通过法的精神寻找一种“最好的共同体”(共和制),直至德国古典哲学对精神世界“自由共同体”诉求的提出,这个漫长的发展阶段呈现出共同体概念及其解释之构建在精神层面的努力。马克思对共同体理论的贡献体现在从现实感性的生产关系之总和出发,超越虚幻的共同体,提出共产主义社会中“自由人联合体”思想。近现代共同体概念沿着类型化、体系化的进路演变,按阶段标准可划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按社会分工标准可划分为“机械团结共同体”“有机团结共同体”。马克思·韦伯则提炼出共同体的本质,他主张,“共同体应该称之为一种社会关系……建立在主观感觉到参加者们(情绪上或者传统上)的共同属性上”。纵观共同体概念和相关理论的发展,人们对共同体的认识和感悟经历了从虚幻到现实、从聚焦共同意识到关注社会关系的流变,而从“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的表现”可以推断,无论共同体冠以何种前缀,其本质上几乎都可以归结为利益共同体。“利益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动力。”为规范人们获得利益的行为,法律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正如西塞罗所言:“人们的利益是主要的法律。”故对于利益共同体的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利益共同体实质上是参与者在各种约束下进行博弈实现的利益均衡。”

利益共同体的本质属性是共识和共赢。利益共同体之“共识”体现在价值观层面,表明共同体内部具有对特定经济或精神价值的一致认同,并愿意为追求该价值的实现进行创造、生产、经营和消费等活动,在这个活动中完成价值链的构建,并建立起连接共同体的基本社会关系。利益共同体之“共赢”体现在实际利益层面,要求至少在共同体内实现组织及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运行机制,并使共同体中各利益主体收益的增量高于前共同体之状况,在此前提下各利益主体一致认同并共同遵守利益分享的规则。一个兼有“共识”和“共赢”特征的共同体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故“共识”和“共赢”也可以解释为利益共同体存续的前提条件,否则它可能只是一个随时可以解体的理想乌托邦或者庞大利益集团。

2.利益共同体理论适用的典型实践

现代社会的国家治理及国际交往中利益共同体理论适用积累丰富。20世纪末以降,一些主权国家逐渐淡化意识形态底色并摆脱政治共同体之牵绊,以利益共同体的价值主张调和多边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国家观念及国家利益被强调并强化,呈现出利益共同体主张下国家利益中心主义之国际关系多元化时期的鲜明特征。但近年来,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促使的“逆全球化”加速,导致发展的不确定性剧增,亦使上述格局被破坏。在近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国家治理和维持国际关系的主流价值追求。从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治理领域的系列主张,深刻彰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深的当下社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并揭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质上就是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的一年多来,此起彼伏的疫情以数百万的人类生命和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代价正唤醒国家和地区应超越意识形态分歧,聚合人类共识,关注共同福祉的发展观。中国政府与各国分享疫情防控经验,助力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变革,并尽己所能为国际社会提供广泛援助,不仅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了力量,亦进一步展现了我国共商共建共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和平发展的全球治理观。

利益共同体理论对多部门法治实践的启发多有成例。在国际水法领域就有对利益共同体理论长期且成熟的应用。基于跨国河流以及跨国河流所在流域的共同自然资源及其利益诉求,利益共同体理论被引入解决沿岸国及流域国诉求的制度安排,“跨国流域的所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义务和权利,公平合理地分担成本、分享惠益,乃至被认为是‘当今世界形势下最有益、最理想的理论’”。在宪法领域,为应对主权国家内外部存在的分化思潮,国家认同之宪法效能在塑造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及民族意识上的作用受到强烈关注,要强化 “国家统合的社会心理基础”,国家、民族等理想的共同体恰好成为公民个体直面全球多元化纷扰时亟须的精神寄托的适格载体,由此建立起公民与特定国家间稳定的法律联系,共同体意识的宪法统合不仅为公民个体获得归属感提供了精神指向,也为现代国家理念下的宪法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治理方案。

(二)利益共同体理论对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启示

上述对利益共同体理论内涵的阐释及其在不同实践中有效适用的案例,预示了该理论对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相关实践问题的解释力和适用性,二者具有高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竞合。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终极追求就是形成基于知识产权创造、生产、经营、消费的良好生态,它涵盖知识产权利益链上所有行动者的行为及由此构成的社会秩序,故有别于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主体立场,知识产权文化比法律更凸显其包容多元、兼顾各方利益立场之特性,这与知识产权利益共同体的“共识”“共赢”特征相呼应,印证了利益共同体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实践的预判。

其一,知识产权利益共同体具备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共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共识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社会思想基础,是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理念。文化为制度之母,知识产权利益共同体只有成为这种思想基础的载体,成为知识产权价值主张的倡导者,成为知识产权文化的践行者,知识产权制度才可能在这种基本价值主张下展开其丰富的实践,实现从共识到共赢的良性互动和循环。故知识产权文化治理中旗帜鲜明地主张共同体的知识产权价值共识既是实践的逻辑起点,也是贯穿始终的价值追求。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文化的包容性功能,推动实现单一创新主体立场的知识产权制度所难以应对的基于知识和技术创新所引发的复杂利益博弈之均衡,恰恰是利益共同体理论给予我们的关于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方法论启示。

其二,知识产权利益共同体维护基于知识产权的利益共赢。知识产权的利益共赢是知识和技术型社会知识产权生态的经济机理和发展要求。要实现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共同体共赢目标,治理视野应囊括知识产权利益共同体所有成员,政策立场应兼顾知识产权相关创造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价值取向。“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不仅存在于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静态支配之中,还广泛存在于他人对知识产品的传播、利用等动态过程之中。”在这个基于知识产权的创新、生产、经营、消费形成的利益链上,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关系紧密关联,每一个链接点的利益主体都可能是上游主体之知识产权的使用者,还可能在不同环节产生新的创新或知识产权,他们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关联,或彼此成就,或此消彼长,而在创造、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次发生的对创新成果、商业信息和标记的依法独占形成了复杂的知识产权权利叠加,这些基于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的实现,一部分在生产和经营环节完成,但最终都会在消费环节结算,故消费者事实上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最广泛的、最基础的支撑,是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绝对不能忽视的群体。在上述多元主体及其复杂的利益关联中实现共赢,首先检验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及其适用的水准,更深层次则是考验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智慧。


四、利益共同体意识下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结构统合

知识产权利益共同体理论和意识主张及其在知识产权文化治理中的适用,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在共同体旗帜下寻求精神满足和价值皈依提供了更大可能性,为全社会达成知识产权价值共识提供了更大可能性,为调和新技术加持下发展速率倍增的创新活动派生的愈加复杂的知识产权利益冲突提供了更大可能性,故利益共同体意识下的知识产权文化治理是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更普遍的法治文化认同的适宜实践途径。鉴于从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到行为认同的法治文化认同规律,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实践的社会思想基础、实践积累、遗留问题及发展需要,利益共同体意识下的知识产权文化治理应从以下几个维度推进结构性统合。

(一)促进价值共识

价值共识的重要作用就是保持共同体的自组织能力和创造热情。这里的价值共识强调的是公众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判断,认可法律规范能够维护创造和经营活动中依法产生的相关利益分配时的正义、效率和创新价值,并进一步在观念上认同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的价值,且在行为上尊重利益链上每一次知识产权权利流转的价值实现。基于知识产权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既有内在品质一致性的部分又存在价值观相悖逆的部分, 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共识在我国客观上会较为艰难。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形成基础主要为农耕文明,缺乏孕育激励创新制度的工业文明,因而在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中,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认同缺位,也使当代知识产权法律施行的社会思想基础——知识产权价值共识不足,而“如果没有自上而下的法律文化改造活动,没有形成与移植法律相适应的新文化基础,就会使得知识产权这一制度‘舶来品’产生‘水土不服’的法律异化后果”。

故我国政府在主导知识产权文化的品质构建和实践方向时,既要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品质,又要对其中与知识产权文化观相抵触的部分进行矫正,在治理实践中秉持辨识和扬弃的基本态度,以促进价值共识为引领性观念,通过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法治文化实践特别是中华文明进程,推动实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提升,进而塑造知识产权强国应有的现代化文化品质。

(二)兼顾利益立场

共同体的持续发展需要在共同愿景下凝聚多元利益主体共识且在互利共赢的机制下予以维系。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理论研究与治理实践更关注启发创新主体的权利意识和能力,但忽视了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中的作用和利益诉求。利益共同体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行动者在制度规范约束下通过博弈实现利益均衡的过程,这种动态均衡维系的前提是每个行动者的立场能够被关照,利益能够被较高程度地兑现,否则知识产权利益链就易断裂,利益共同体也容易瓦解。比如,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知识产权利益链上承上启下的市场主体,其生产和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秩序,理应得到治理政策的充分关注。知识产权创造者、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中利益共同体的构成主体,他们的利益在治理中应获得关照,才能为知识产权利益共同体的共识和共赢奠定基础,才有利于形成知识产权法治及相关市场的友好环境。

上述思路的实现可沿下列治理路径展开。一是充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文化政策机制已形成的的执行力及惯性,并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案例的教化功能,持续推进针对知识产权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及能力提升的有效措施。二是实施面向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文化普及措施。生产经营者中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填平此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认同“洼地”,可显著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生产秩序和市场秩序。三是实施面向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文化普及措施。根据不同消费者群体特点,有针对性地优化治理措施,如培育年轻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时尚消费观,建设消费者创新体验平台并通过消费者参与的价值共创活动,可显著提升其知识产权文化的认同感。

(三)优化治理结构

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建立在合理的治理结构之上。“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尽管政府在知识产权文化治理中具有主导作用,但治理结构的优化不应拘泥于政府作为唯一治理主体的传统思维。合理的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结构至少应具备多元性、包容性和协同性等特质。一是多元性。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实践的主导者,应主动拓展治理主体的范围,联合市场主体、司法机关、行业协会、文化和教育机构等共同参与治理,既可增加参与性并提升治理效果,亦可聚集更多社会资源降低政府治理成本。二是包容性。强调的是对不同主体利益立场的包容。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愿景是构建有利于创造及其市场化的法治文化生态,这是在以单一权利主体立场的文化治理价值取向下很难完成的任务,故必须对知识产权价值链中不同利益诉求及价值取向的利益相关者保持客观、公平的态度,并在治理政策中关照其利益立场。三是协同性。强调的是治理机制的协同,包括政府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间的协同,以及政府与立法、司法机关及其他非政府治理主体间的协同。“传播手段和形式的现代化并不会自动改变传播结构中的固有关系,这需要我们吸取历史的教训,克服固有结构的缺陷,让民意在接受法意中主动起来,变官方单向灌输为官民双向互动。”尽管这个新机制需要更高的统合水平来支撑,但更可以期待的是一个协同机制中治理主体间崭新的关系和倍增的治理效果。

(四)维护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内在动力,是市场力量能否发挥的关键。”坚定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秉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竞争观,才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成就共同体持续的共赢诉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竞争环境,十九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系统阐述了公平竞争问题。该决定强调了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地位,强化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要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修订中的《反垄断法》亦在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第一条)、“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九条)等系列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条文。

知识产权文化治理中的公平竞争目标的实现需要从两条路径努力:一方面要强调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创造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应秉持公开、平等、公正的市场观,认同创新驱动发展的竞争观,遵守价值规律,恪守公平竞争规则并接受同一市场条件下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另一方面要确保政府治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与竞争政策的一致性,进一步保障知识产权相关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益,并加快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机制的健全。

(五)完善创新法治生态

创新法治生态的建构是知识产权文化从观念走向深度实践的必然要求。生态观宣示了一种平衡、理性、安全和可持续的文明发展理念,揭示了一种能量传递、螺旋式运行的发展机理,是自然规律对法治的重要启示,“生态是各种环境与人事之间形成的一种共生共益的状态”,是一种永续的良性循环状态,良好的创新法治生态恰恰回应了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的终极追求。构建创新法治生态不仅要关注法治系统的自我规定,诸如法律精神、制度规范及运作规程等静态要素,也要注意它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隐性和显性关联,诸如价值共识、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等动态要素。数十年来我国已对知识产权相关单行立法进行了制定、修订,下一阶段治理的重点将是法制的体系化、法治环境优化以及创新法治生态构建。

在法治生态观下践行知识产权文化治理,第一是确立知识产权利益共同体内外部对创新的价值共识,维护以知识产权之法定形式实现的创新价值,确立并由此形成稳定的法治理念,进而使这种理念成为生态系统运行的精神纽带。第二是促进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生态观下的能量流动在此体现为信息的传播、知识产权的利用及相关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它们在系统的输入、传递、转化或丧失的过程,就是知识产权价值链构建的过程,更是创新活动生生不息的延续。第三是维持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创新法治生态化过程是不同政府系统、法治系统及市场、行业支撑系统间相互影响的复杂过程,也是治理的主体性、能动性及工具理性的实现过程。它将政府治理系统与立法、执法、司法系统及其他社会系统统合于符合创新法治生态发展的总体价值之下,借此实现由治理推动的稳定性向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形成的稳定性的转变,有效的治理使这种转变的每一次轮回构成上升的螺旋——这就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生态。


(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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