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中小学教师流动管理制度特色透视 ——以昆士兰州为例
✦ 汪丞,男,中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
教师流动是世界各国中小学教师管理中的普遍现象。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基于其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和教育体制对中小学教师流动管理做了有益探索,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教师流动制度体系,设有教师流动计分制度、流动安置制度、流动申诉制度等,教师流动程序严密,能兼顾政府战略、学校利益以及教师流动诉求的平衡,以充分调动相关各方参与流动的积极性。
一、澳大利亚教师流动制度的宗旨教师流动,是指教师自愿申请或接受流动命令而产生的工作调动。由于澳大利亚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身份是国家公务雇员,因此,教师流动隶属于公职人员职位转任的范畴。昆士兰州教师流动相关法律规定,教师获取终身教职的条件之一,是能在需要的时候在州内任何一所公立学校任教。因此,参加流动是澳大利亚中小学教师的法定义务。
澳大利亚实行教师流动制度的基本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促进师资均衡配置,缩小不同地区和学校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实现教育公平。由于澳大利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各州(特区)之间、各州内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学校之间以及不同民族之间教育发展水平差距巨大。澳大利亚联邦、各州都实行教育机会均等政策。因此,缩小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就成了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关注弱势地区、扶助薄弱学校,优化弱势地区师资配置,就成了澳大利亚重要的教育政策取向。1999年,联邦政府发表《阿德莱德宣言》,将创造卓越与促进弱势群体教育机会平等设定为21世纪学校教育发展的国家目标。[1]2009年,实施以“平等”为核心理念的“为澳大利亚而教(Teach for Australia)”项目。[2]实行教师流动制度,促进师资均衡配置,被联邦各州视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如昆士兰州2019年颁布的《教师全员流动》(Teacher workforce mobility)提出,保持教师队伍的流动性,对为州内所有公立学校提供高质量的教师队伍,进而提供优质教育至关重要。通过流动,能在所有地区安置优质教师,并跨校分享学校持续改进的创新实践经验,有利于整体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其二,激励教师成就动机,促进教师专业持续成长。昆士兰州提出,让所有教师通过流动在农村、偏远和复杂地区开展广泛的教学实践,有助于丰富其执教经历,帮助教师积累多样化的专业经验,也使处在职业生涯不同阶段的教师能够不断反思教学的有效性,避免职业倦怠,致力于终身学习和持续专业发展,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3]
二、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师流动与安置(一)教师流动类型
澳大利亚中小学教师流动诱因较为复杂。为了兼顾不同流动主体的流动诉求,昆士兰州设置了多种教师流动类型。从总体上看,可分为全职教师流动和兼职教师流动,包括学校教师和职员。涉及的人员具体有:全职教师和长期兼职教师、获州1、2、3级教学奖的教师(包括资深的和经验丰富的高级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器乐指导者(长期雇员)、社区教师和助教。其中,全职教师流动分为常规流动和年中流动(Mid-Year Transfers)两类。常规流动类型则有:必要性流动(Required transfer)、申请式流动(Requested transfer)和同情流动(Compassionate transfer)。
1.必要性流动
必要性流动,是指任何一名教师在政府认为必要的时候都可能接到流动指令而必须参与流动,除非能拿出令主管部门认可的合理的拒绝理由。这里的“必要时候”主要包括:(1)满足全州范围内学校对员工的需求;(2)为积累高流动积分并提出申请式流动的教师在其首选地区创建职位空缺;(3)为丰富教师的教学经历,助其积累教学经验;(4)某一教师在一所学校或一个地区工作太久被视为不合理而需安排流动。必要性流动对教师在一校任职最低年限并无要求。教师一旦收到流动命令,就意味着调动生效。为确保师资调配的合理性,安排流动时,要坚持公平与均衡的原则。在通盘考虑学校对师资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教师既往的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任教的经历。同时还要考虑教师的个人生活,流动意愿及流动的正当性等。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将尽量根据教师提交的流动志愿申请表,将其安排至首选志愿服务地区或者在合理距离之内(从教师居住地到指定学校的车程在50分钟之内的距离视为合理),并尽力安置到与其流动意愿及专业技能相匹配的职位。
2.申请式流动
申请式流动,是指教师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达最低服务年限后,可以向州教育厅地区办事处人力资源部申请流动到其他学校任职。任期是流动申请时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其中,在边远地区7级学校最低任职期限为2年,其他学校一般最低为3年(申请到流动等级高的地方例外)。具体标准如下:在同一流动等级为1的学校担任同一职位六年;在同一流动等级为2或3级的学校担任同一职位四年;在同一流动等级为4或5级学校担任同一职务三年;在同一学校担任同一职务两年,申请流动到等级为6或7级的学校;在同一学校担任同一职位2年,申请到流动等级为4-7级学校;因学校失去了某一职位资格而导致离职的,申请重新获得职位,则不受最低服务年限限制。[4]
然而,具备流动资格并提出申请并不能保证教师就能依其所愿流动成功。流动积分是决定教师流动申请受理相对优先权的基础。昆士兰州教师流动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具体依据教师以往服务学校及任教年资所累积的流动积分、教师本人申请的流动志愿区(包括行政区域和地理区域偏好)及志愿填补教学领域的职缺情况、教师学科教学能力与职缺对教师要求的匹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决定。一般情况下,教师累积的流动积分越高,就越有可能被调往其志愿优先区和教学领域或被优先调动。
申请式流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①教师填写流动申请表,包括基本信息、既往服务经历、志愿服务地点及职位、申请理由等。②校长等申请者的主管确认并批准申请。相关人员与申请者商谈并提出流动建议,同时审核申请信息,填写、提交验证单,对申请者专业能力提出推荐意见。③人才部门在14天内发出确认申请收到的通知,并审核详细信息,确认流动资格。④申请审查小组(ARP)计算教师流动积分(见下文),综合确定流动等级,确认教师流动类型,提出流动建议。⑤流动申请完成,教师被列入流动候选人名单,教师有资格申请公布的任何职位。⑥招聘人才甄选小组根据职缺情况对流动申请人进行岗位适切性评估,确定适宜的流动申请人,并提出流动建议。⑦人力资源代表批准流动建议,人力资源部处理流动事宜,实施流动。[5]
3.同情流动
同情流动,是指教师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因偶发困境和其他个人紧迫情境时可以申请的体恤性流动。由于这种流动具有鲜明的照顾性特征,因此,在办理效率上,一般会被视为应急处理,并先于安排式和申请式流动的办理,且不考虑应计流动分和最低任教年限。教师提交申请时,必须同步提交必要的支撑材料。州教育厅地区办事处人力资源团队接受和审批该项申请。同情流动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特殊困难同情流动(Exceptional hardship)。教师自身或直系亲属因发生特殊困难而陷入偶发困境时可以申请该项流动。特殊困难的理由包括:匮乏的医疗环境;教师和/或直系亲属发生残疾;有已证明的潜在不利因素,如宗教、种族迫害或性骚扰等引发的敌对环境。提交该项申请时,教师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开具的专业医学证据(全科医生开具的证据不被认可)。如医学专家建议教师因身体状况需要住在一个特定地区(需要相关证明)或有专家提供医学证据表明,现有地点周围环境对于教师的身体状况是一种慢性疾病的催化剂。此外,经教师同意,学区教育局还保留直接联系专科医生的权利,以对经审核的有关情况予以证实。如确认申请情况属于合法范围,将安排教师流动至其他学校。
个人紧迫情况同情流动(Pressing personal circumstances)。教师因个人压力,面临着需要立即处理的窘迫情境时,可以申请该项体恤性流动。这种“个人紧迫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与工作合作伙伴分离;由超期流动引发的长途差旅要求;不属特殊困难定义的匮乏的医疗条件;合作伙伴因就业目的而流动。当同情流动结束时,教师必须参加必要式流动。
4.年中流动
年中流动,是指仅在指定的成功伙伴学校之间进行的教师工作调动,旨在促进各校师资的均衡配置。该项流动在每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启动。教师提交该项流动申请时,必须提供适当的资质、经验或能在该校任教的能力证明,并要满足最低任职年限达2年或3年的要求。安排该项流动时还要考虑同事关系。相关部门将在流动安排过程中尽量将申请人及就业伙伴安排至同一所有职位空缺的学校。此外,教师还可以申请跨学段年中流动。[6]
(二)教师安置
教师安置(Placement),是指由州教育厅地区办事处人力资源总监或被提名人对特定教师群体参与流动后进行的指定性工作安排,即将参加流动后的教师指定安排至流动等级为3级或以下的职位。这些新职位是在教师流动和招聘程序范围之外的。因此,安置是独立于教师流动过程之外的教师工作岗位安排过程。一般主要包括从下列情况返回教职的教师:因履行家庭责任假;特别假;校际教师交流;在职培训;健康不佳或康复;教育官员(特殊职责)或教育顾问借调从事教育行政工作的;学校规模缩减或关闭;具有专任教师资格而担任兼职工作的。因上述情况流动的教师,在流动假期或任期结束后,现任地区办事处必须进行岗位安置。从休家庭责任假返回的教师应被安置在相当于其离职前地点的学校。兼职教师申请从事兼职工作或重返或恢复全职工作岗位,也属于安置范畴,但要通过教师流动程序并考虑其流动积分。[7]
澳大利亚各州教师流动安置分为学区教师安置(District teacher placement)和中央教师安置(Central teacher placement)两类。其中,学区教师安置办理程序一般如下:教师提交志愿安置申请表;原服务学校校长审核申请材料后签名;将材料递交学区办事处办理安置。学区安置完成之后,如仍有教师职位缺额,则需要由州教育厅负责进行中央教师安置,以兑现各州对教师工作保障的承诺。中央教师安置则不受最低服务3年才能流动的限制。教师被安置之后,都可能接到必要性流动的要求。[8]
三、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师流动管理制度的特色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师流动类型多样,流动法规制度健全,流动机制灵活,特别是能成功地兼顾政府、学校和教师三方的流动利益诉求,注重流动过程的激励性,成功地激发了相关各方参与流动的积极性,保证了教师流动制度体系的良性运转,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一)兼顾政府、学校和教师利益诉求的平衡,调动各方参与流动的积极性
与其他各国的教师流动一样,澳大利亚参与教师流动的政府、学校和教师三方都有各自的流动诉求和动机。从政府层面来看,出于维护教育公平,整体提升教育质量的全局考量,需要安排教师定期在不同层次的学校均衡流动。从学校发展的维度来看,作为一个地区发展差异大的移民国家,澳大利亚人口迁徙频繁,导致各校的生源及课程设置缺乏稳定性,各校的师资需求也因此经常处于变动之中,这客观上要求通过流动来实现学校间教师的余缺调剂。另外,学校也需要通过一定数量的教师定期流动保持学校的发展活力,以整体提升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教师个体来看,为追求学校所在地便利的自然社会生活条件、良好的工作环境(人际关系与生源条件)、更具竞争力的薪酬待遇、考虑家庭因素,以及丰富个人专业实践经历等,教师也有着强烈的向上流动诉求。然而,尽管政府、学校和教师的流动诉求都很强烈,但三方参与流动的动机以及由此衍生的流动意愿并不一致,有时甚至相互对立。如政府鼓励教师向最缺教师的偏贫地区流动,而教师则更希望流向中心城区任职,学校则希望留住优秀教师而不愿意接受新教师和专业水平不高的教师。因此,如何兼顾政府、学校与教师个人的流动利益和诉求,协调双向均衡流动与单向上位流动的矛盾,以实现师资合理配置?这是教师流动制度设计中一个无法回避且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它要求政策的设计既要体现政府意志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又不能完全漠视庞大的政策目标群体教师个人的流动诉求。否则,就容易遭遇政策执行群体的软抵抗而使政策扭曲变形走样,进而影响执行效果。昆士兰州教师流动制度既促进了教师合理流动,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教师不合理流动,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第一,设置多种流动类型,兼顾政府需求与教师个人流动意愿的平衡。昆士兰州法律规定,流动既是教师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为此,该州设置了多种教师流动类型。除了必须参加体现政府意志的必要性流动外,教师还可以遵照个人意愿和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式流动、同情流动、年中流动。甚至教师接到流动指令时,如对流动安排不满意,还可以进行申诉,提出延期流动或拒绝流动。即使是参加必要性流动,政府安排时也要充分考虑教师个人生活及流动意愿,并尽量安置到与其专业技能和意愿相匹配的职位或其首选区域。
第二,实行流动积分制度,限制教师不合理流动。为了避免教师一窝蜂似地追求上位流动和过度流动,昆士兰州主要采取了三项举措。首先,设定在一所学校的最低服务年限(2年或3年),作为教师流动申请的必备基本条件。其次,实行流动积分制度。教师只有先参加体现政府意志的必要性流动,才能获得流动积分;连续在一校任职一定年限,累积一定的流动积分,才能获得流动申请资格。具备流动资格并不一定保证申请成功,而是积分高者优先安排。要尽快获得高积分,必须先参加必要性流动,特别是到偏远贫困地区超期任职。再次,同一教师参加申请式流动与必要性流动交替进行。教师参加一次满足自己意愿的申请式流动或同情流动或安置之后,流动积分清零,必须参加新一轮必要性流动,以累积积分,为参加下一轮申请式流动创造条件。这种不同类型流动的循环交替,妥善处理了政府、学校与教师个人流动意愿不一致的矛盾,在教师履行流动义务的前提下,实施和参与流动的各方都能通过教师流动在不同阶段实现自己的流动诉求。
第三,经费资助,引导教师合理流动。按照《流动和任命支出》(Transfer and Appointment Expenses)之规定,教师参加必要性流动,如果需要改变居住地点,政府会给予包括差旅费、住宿费、邮寄打包费、储存费等流动津贴。而对非政府意愿的申请式流动、同情流动,由于对员工采取纪律处分而产生的流动,两名教师之间同意交换产生的流动,因健康原因流动但无法提供医学证明的,除经行政长官批准外,教师均无权获得政府流动经费资助。[9]
第四,设置限制流动的情形,激励教师提升工作绩效。《教师流动指南》(Teacher transfer guidelines)提出,教师如出现以下情况,将不会被安排流动:工作绩效不佳;正在对其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纪律处分正在进行中;试用期及期满后一定年限内。通过这些限制流动的举措,激励教师在流动期间注重工作绩效,提升专业水平。[10]
(二)教师流动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并能与其他法规有效衔接
为了规范教师流动,澳大利亚各州(特区)大多制定了完备的教师流动相关法规。昆士兰州教师流动管理法规健全并能成功地实现与其他法规的有效衔接和融合。
第一,制定《教师流动指南》,作为教师流动管理的纲领性法规。该指南的条款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2008年公共服务法》(Public Service Act 2008)[11],该法案为公共服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人员的管理和雇用提供了立法框架;《流动和任命支出》[12]和《教育培训和就业厅州立学校教师认证协议2012》(Department of Education,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State School Teachers' Certified Agreement 2012)[13]。
第二,制定教师流动单项法规。如《教师流动评级》(Teacher transfer ratings)、《教师全员流动》(Teacher workforce mobility)等。
第三,运用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法规和学校发展计划等法规规范教师流动过程。这些法规主要有:《流动/任命官员的权利》(Entitlements of Officers on Transfer/Appointment)、《地理区域》(Geographic areas)、《偏远地区激励计划》(Remote Area Incentives Scheme)、《偏远地区救济安置》(Remote area relieving placements)、《成功的合作伙伴》(Partners for Success)和《卓越学校计划》(Schools Excellence Program)。这些法案中的条文,有些直接成为《教师流动指南》的组成部分,有些则成为指南的有机补充。
第四,运用其他法规来规范教师流动。如昆士兰州许多偏远的原住民社区实施的《酒精管理计划》(Alcohol Management Plans ),也适用于这些社区学校教师的任命或流动管理上。流动到这些地区的教师必须通过其专题网站了解该计划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了解适用于其将要工作的社区的发展计划及一些限制举措,以及履行这些限制义务和违反限制将受到的处罚。[14] 此外,昆士兰州教师流动法规还能根据教师流动中的新情况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补充和更新,以保持和提升其法律效力。
(三)实行流动积分制度,确保教师流动过程公平
为了保证流动公平,昆士兰州设计了一套教师流动计分系统。
首先,该系统通过应用流动评级系统确定每所学校的流动等级。所有学校,包括过去10年间关闭的学校都被评定了流动等级。流动评级需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1)偏远性:以距布里斯班(Brisbane)的距离为基础,和/或者以距图文巴(Toowoomba)或人口超过8000的沿海中心城市为基础进行计算。(2)获得社区服务的机会和服务水平:依据距指定服务中心的距离及规模计算。(3)学校环境的复杂性。(4)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流动等级分为7级,分别赋予不同的流动分数。越是偏远地区,学校流动评级越高,反之越低。其中,1、2级学校主要是大都会地区或州中心区域的学校,7级是最偏远地区的学校。评级是通过两个阶段过程得出的。第一阶段使用标准模型和定性数据对社区服务的偏远性、便利性和服务水平进行评估;第二阶段利用区域投入调整第一阶段的成果,以照顾地区差异。[15]
其次,教师根据每所学校的流动等级和服务年限累积流动积分,这是确定流动申请相对优先级的基础。流动积分是根据教师最近10个日历年(包括当前学年)在各校服务情况累计的流动积分总数来计算的(见表1)。计算积分时,需使用以下标准。首先,教师依据不同任职地点获得流动积分。随着新一年服务的完成,教师流动积分会因当前位置流动等级的提升而增加,但同时也会依次减少上一个服务年份的积分数。教师流动时,流动积分将被保留,但以下情况除外:教师被重新安置,或调任或晋升到其他职位;教师流动到流动评级为3或更低的学校;教师参加申请式流动或同情流动时,流动到其首选地区或学校,且流动评级是3或更低时。教师在参与上述情况下的流动后,教师以往累积的流动积分将清零。不符合教师首选学段要求(小学、中学、特殊学校)但满足其地理偏好的流动将导致其流动积分减少。此后,教师必须参加必要性流动。其次,教师在同一地点和同一职位长期聘任之前的长期临时兼职聘任服务,可全额统计流动积分。再次,流动积分计算使用加速计分法,旨在鼓励教师延长在特定学校的任期,以为这些学校提供稳定的师资配置。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潜在流动申请人获得所需流动到其首选地理区域的前景。具体规定如下:教师在7级学校服务2年,或在3-6级的学校服务3年之后,继续在同一学校任职,流动分会在三年内加速累计。此后,流动积分的累计速度恢复到之前的水平(见表2)。如正在加速计分阶段的教师参加必要性流动,将继续以新地点的评级加速累积流动积分。对于其他流动类型,流动积分以服务第一年的速率累计。最后,任职学校流动等级变化的过渡安排。流动期间,教师任职学校的流动等级如发生变化,其过渡安排如下:学校流动评级上升,将从更改生效年度起的较高评级计算教师的流动积分;学校流动评级下降,教师最多可以在三年之内(包括评级改变的年份)以较高评级标准累积流动积分。学校评级在每学年开学之日进行修订。[16]
(四)设置流动申诉制度,保障教师合理的流动诉求
1.申诉类型
为了保障教师流动的合理诉求,昆士兰州设立了完备的教师流动申诉机制,共设有四种申诉类型:申请拒绝必要性流动、申请不流动、申请延期流动和申请休假四类。所有申诉必须基于合情合理的理由。
申请不参加必要性流动。教师如果对即将参加的必要性流动持有异议,可以上诉至州听证会。州劳资关系委员会将根据《2008年公共服务法》第134条对其进行审议。审理通过,教师可以拒绝流动。承认教师不接受流动到特定学校理由的合理性,并不排除将教师安排流动到另一所学校。
申请不流动。教师如果对流动安排结果不满意(即不接受流动),可以与现任校长协商。协商之后仍有疑虑,教师有权向州教育厅地区办事处提出复审不流动申请。如果对地方层面的复审结果仍不满意,教师还有权寻求通过外部机构(如反歧视委员会、司法审查等)进行复审。
申请延期流动。教师被确定参加必要性流动后,还可以要求延期。
申请休假。已被告知即将在下一学年流动但尚未到新校任职的教师,可以向新调往学校提交在下一学年休假的申请,并将申请呈递学校所在地地区办事处。
2.申诉结果
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流动申诉后,根据审查要求,地区办事处将召集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议小组(ARP),负责审查教师的流动申诉。审议小组将对照教师流动准则,以彻底、公平、公正的方式评估每一项审查申请及支撑材料,并决定申诉结果。
确认不流动的决定。如果审查结果为确认不流动的决定,则撤销流动命令,教师将继续留在现任职学校或必要时被安排至同一地区的另一所学校。
搁置所申请的不流动和另一个替代决定。如果审查结果为搁置所请求的不流动决定,地区人力资源团队将共同决定教师应流动去的另一所学校。
确认流动决定为必要性流动。如果确认流动决定为必要性流动,教师必须参加流动。
确认延期流动或拒绝。如教师延迟流动申请被批准,教师流动可延迟,但教师需设立延期流动时间表。如被拒绝,可能会在申请式流动和必要性流动之前被安排下一个流动,也不排除将教师所需的延期流动安排至不同于原定地点的其他地点。
确认休假或不准。如果教师在通知调动前获准休假,则有权休假。
当审议小组通知教师审议结果时,必须向教师提供一份书面陈述,说明作出审议决定时所依据的信息以及如何作出决定的。 [17]
(五)注重偏远地区流动激励,多途并举吸引教师任教
为了鼓励教师流动到偏远地区任教,昆士兰州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措施。
1.制定专项激励方案:《偏远地区激励计划》
流动到4-7级地区的教师,均可申请。教师偏远地区流动津贴/奖励标准与学校评级密切相关,学校评级越高,即越是条件艰苦的偏远地区,教师补贴标准越高。具体激励类型有:地区津贴;差旅补偿金;偏远地区奖励金;流动经费资助;家庭资助;特别奖励金;住房补贴;特定地区(原住民地区)奖励金;税收优惠与减免;额外假期。[18]激励类型不仅多样,且待遇十分优厚。如在布卢姆菲尔德河州立学校(7C)任教的教师,每年可获3000澳元的补偿金、6000澳元的奖励金以及2744澳元的地方津贴。仅此三项,每年多收入11744澳元。如教师家庭随迁,则可另获3000澳元的补偿金,6000澳元的奖励金,6750澳元的受养人福利,以及5489澳元的地方津贴,每年可额外多收入21239澳元。[19]
2.为新流动到偏远贫困地区的教师提供专门的入职培训计划
从2019年起,昆士兰州为所有新流到6-7级学校的教师提供集中培训的机会,旨在提高教师对当地社区学校的认识,全面了解偏远地区的教学和生活,帮助教师掌握适宜于当地社区学校的教育学、课程知识及教育举措。[20]
3.设立2020奖励金
该奖金用于奖励那些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如贫困社区、偏远地区和学科教师紧缺地区工作的教师。[21]
4.降低偏僻地服务期限
教师在偏远地区最低服务年限较其他地区减少1年,仅为2年。任期结束后,政府将保证安置其返回原工作地区和职位,并增加其获得终身教职的机会。这些激励措施,对确保偏远地区获得相对稳定的师资配置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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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Remote Area Incentives Scheme[EB/OL]. (2018-10-01)[2019-06-01].http://ppr.det.qld.gov.au/pif/supdoc/Documents/rais-guideline.docx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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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段晓明.澳大利亚《纲要》:提高国家生产力,增强社会融合力[J].上海教育,2010(8):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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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比较教育研究》2020年4期,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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