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徐雨衡:法学学术论文摘要的写作方法——给一位青年学生的信
「写作的本质是一种沟通和交流的方式,那么也许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找到或者总结其中的技巧、规律。“无意之意是真意”,不计得失、放下功利之心的“无意”,才能成就学术之“真意”。学术沟通和交流应当建立在这种“无意之意是真意”的学术真诚和学术真意基础之上。」
YALIPUB法学学术论文摘要的写作方法
——给一位青年学生的信
文 / 徐雨衡
(法学博士、《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编审)
*本文转载自“民主与法制时报”公众号
小文(化名):
你好!
你的来信我已经收到。谢谢你的信任!
你说,最近感到压力特别大,因为你即将面临毕业论文答辩。对此,我特别理解,也感同身受。你提到的论文写作中的问题,我想在此与你分享一些我的切身体会,希望对你能有所裨益。
写作的本质
我们先谈点轻松有趣的,希望你略微放松,有张有弛。
写作的本质是什么?在信中,你问我,学术论文写作的本质是什么?我想,它是我们内心思想和情感的一种个性表达,是我们想要与外界沟通交流的一种方式。它很自然地带着我们个体认知的特点、思考的特点、表达的特点。
我们阅读一些作品,比如莎士比亚的戏剧,可以领略文艺复兴时期英格兰的风光、人情、社会制度等。莎士比亚生于1564年,被称为“英国戏剧之父”,他的戏剧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英格兰,在当时并不是博学之士案头的高雅读物,而是在泰晤士河南岸“环球影院”上映的大众化娱乐节目。莎剧原著台词中粗鄙的插科打诨随处可见,难登大雅之堂的内容也不少,到了19世纪的维多利亚时期,才将这些内容删除。因此,今天我们看到的莎翁,也是经过“纯洁化”之后的莎士比亚。当时,从英格兰中部的沃里克郡斯特拉福镇来到伦敦,莎士比亚是要搞“文创”的(莎翁也曾是“北漂”,更确切地说是“伦敦漂”)。从这个意义上看,他创作的戏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符合那个时代戏剧的特征。他从英格兰的约翰王时代、大宪章时代,写到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时代,不写大的历史事件,主要写人,以写人、人性故事反映时代风貌、社会变迁,或者以小见大,见微知著,这是莎士比亚戏剧的精妙之处。
由此可见,写作是非常个性化的创作,这种创作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创作的风格和特点,具有散点式暴发,甚至基因突变的效果。学术论文写作是我们个体对于思想、观点的一种个性表达,它挑战的是自我的认知、智商和智识。但是,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沟通。这种沟通的目的是希望阅读对象能够接受和认可,尤其是法学论文,常常通过论证来说服他人。因此,这就更需要注重阅读对象的阅读感受了。学术论文发表的本质是学术认可,而非简单的学术GDP或者工分的积累与叠加。
既然写作的本质是一种沟通和交流的方式,那么也许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找到或者总结其中的技巧、规律。“无意之意是真意”,不计得失、放下功利之心的“无意”,才能成就学术之“真意”。学术沟通和交流应当建立在这种“无意之意是真意”的学术真诚和学术真意基础之上。
摘要的写作方法
小文,你注意到了没有?一篇学术论文,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就是摘要(或内容提要)。因此,我们不妨试着谈谈使读者产生第一印象的摘要的写作方法。
学术论文的摘要可以传达论文的核心内容,增加论文被检索到的概率,可以判断论文的主题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对读者、编辑、作者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 7713—87)指出:“摘要是报告、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报告、论文一般均应有摘要,为了国际交流,还应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目前,国内外学术论文的摘要通常都只有一段,也有一些杂志的摘要内容更丰富一些,如《欧洲私法杂志》(European Private Law Review)等。
按照国内外通行的实践做法,摘要的核心内涵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尽量简洁,二是尽量全面。这两个要求看似矛盾,但事实则不然,“简洁”要求摘要尽量围绕结论写,不枝蔓旁生,要删除无关紧要的内容;“全面”要求摘要尽量把与论文结论有关的核心论证内容和相关结论写明了。具体而言,摘要的主要内容应采取以“问题-结论”为主导的写法,具体应包括:第一,论文研究的问题,即论文的主题;第二,方法论,即如果论文采取了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第三,理论预设,即如果论文采用了与本学科不同的理论预设与价值判断,应予以说明;第四,观点和结论,即说明论文的核心结论,如果论文的结论较多,则以重要性为选择标准。
学术论文的摘要应直接围绕结论予以说明。在这方面,国外一些刊物的“摘要写作导引”方法值得借鉴,即将论文的导言部分与结论部分予以简化,不介绍背景知识。
摘要的撰写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技巧,即摘要的主要内容应围绕关键词展开,且关键词必须在摘要中得到反映。关键词最核心的作用是为了检索方便,尤其是便于通过互联网检索到相关主题。关键词可以弥补通过论文标题检索论文的局限,因为标题选择的主题词毕竟有限,而关键词却是作者论文中讨论的最关键问题的浓缩。除了标题中的关键词以外,论文通常还会分析与主题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可以浓缩为关键词。可见,关键词的选择与摘要有密切的关系:关键词一旦选定,就可以围绕关键词撰写摘要。
如何写好论文摘要?
我有几点较为重要的提示:
第一,摘要不能按照论文的结构概括论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目前,许多学术论文摘要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摘要仅仅概括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却没有揭示论文的结论。比如“本文从角色和个体关系的视角界定了法律行为的主体,说明了法律行为形成的途径和内容,探讨了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及其法律社会化的两个阶段,指出了现阶段塑造法律人格的内容、意义和措施”。这种摘要按照论文的目次罗列了论文讨论的各个问题,却没有阐述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各部分与主题的关系以及论文的核心结论是什么。这种摘要给读者提供不了任何有效的信息,完全背离了摘要写作的目的,因为读者都可以从论文的题目与各部分的标题中获得相同的信息。
第二,摘要必须指出论文研究的主题(或命题)。有的作者认为,既然论文的题目已经表明了论文要研究的问题,摘要就无需再写明论文的主题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通常论文的标题只是对问题的浓缩,而并非问题本身,尤其是对那些没有在标题中直接阐明论文主题的论文,更需要明确界定论文要讨论的问题。如一篇名为《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以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为说明主体》的论文,在摘要部分,既没有谈到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是什么,也没有阐明主标题与副标题讨论对象的任何关联,割裂了论文与摘要的关系。标题使用文学化表达的论文,更应明确揭示论文的主题。如果摘要不具体说明论文的主题,难免会使读者看了摘要以后不知所云。
目前,摘要较为“流行”的写法为论文主题是某学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违法性认识是刑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这种写法不足为训,因为摘要通常是写给学术同行看的,学术同行对这一问题是否重要自有看法,而且这种写法往往没有明确揭示主题。比如“违法性认识”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问题,相关研究汗牛充栋,摘要需要写明的是要研究违法性认识中的什么问题,而不是笼统地说是违法性认识的问题。
第三,摘要必须阐明论文的具体结论,不能泛泛而谈。摘要最核心的要素是说明论文的结论,它的结论必须明确、具体。
在撰写摘要结论时,必须先强调论文结论的来源,即论文结论的基础。在说明这些基础后,摘要应重点说明结论是什么。如一篇关于物的概念与立法的文章的摘要写道:“理解民事财产权利及其立法构造,必须厘清民法物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物的概念之争从未停息,物与财产更是纠缠不清。加之,现代高科技发展,物之形、物之体均呈前所未有之态,这不仅为理解民法物的概念带来困惑,也造成民事财产权利立法构造的混乱。文章从历史演进、立法比较以及文化学的视角对物与财产的关系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强调民法最根本的属性可支配性,并认为物之立法体系不同乃法律发达之结果。循此思路,文章对物权法以及民法典中的物的立法体系提出自己的设想。”这一摘要说明了结论的基础,但没有写明结论是什么,即作者自己的立法建议是什么,这就不能达到摘要的写作目的。
第四,尽量不使用“本文”之类的措辞。目前国内学术论文的摘要大多开篇即为“本文……”我不建议采用这种写法。因为摘要的目的在于为尚未看过论文的读者提供论文的核心信息,它应直接以作者讨论的问题为中心。以“本文”开篇的摘要,大多为论文内容的概括,并非直入主题。但如果采用了特殊方法的论文,尤其是田野调查的论文,则可以采用这种写法,因为这类论文的方法论往往比结论更重要。如“本文以1980年代以来的转型期国家-社会关系变动为背景,从实践社会学‘过程-事件’分析方法或‘策略行动’方法出发,采用与数据分析、参与观察和结构访谈等相结合的质性研究策略,对上海市的一个社区作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研究……”这种表述直接强调了论文的方法论和研究对象,可作为摘要的开头。
第五,妥当选择关键词,并围绕关键词展开。我国学术期刊论文关键词的选择没有统一标准,许多作者不知道关键词到底有什么用。在实践中,关键词最常见的一种写法是将论文标题的名词分拆。如《对物权客体、物的含义与种类的新解读——就物权立法的新建议》一文的作者选择的关键词是“物;种类;物权客体;物权立法”。有的论文以论文的写作动机作为关键词,如《共同侵权行为本质论》一文选择的关键词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法律政策”。这里选择“法律政策”的原因是作者提出了立法建议,这种选择完全误解了关键词的作用,因为不可能有读者通过“法律政策”去检索有关共同侵权的文章,也不可能通过“种类”去检索物权法的文章。作者要扩大文章被检索的可能性,应尽量使用论文所涉及的本学科的术语,如《共同侵权行为本质论》一文可以选择“主观共同;客观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等为关键词。
关键词也可以使用词组表示,如《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理思考:读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有感》一文选择了“法律上的人、法治与人性”两个关键词,因为该文讨论的重点是法律上的人、法治与人性的关系。此外,介绍国外制度的论文也可以采用“美国侵权法”“德国刑法”之类的表述。需要注意的是,关键词必须全面,重点突出,如上述文章是以拉德布鲁赫为中心展开讨论的,所以就可以加入“拉德布鲁赫”作为关键词。
与注释一样,学术期刊论文的摘要也是学术写作的“规矩”之一,遗憾的是,许多学者对此并不重视,实践中大多数期刊也将其流于形式。通过上述对摘要的功能、写作方法的分析,我认为,摘要属于现代学术论文规范化写作机制的一部分,它体现了对学术论文形式统一性的要求,对学术检索、论文的选题也有重要意义。
小文,谢谢你的来信!以上内容希望能触发你的思考。衷心祝愿你在学术之路上辛勤耕耘后,学有所成;在学术研究和写作道路上,越走越顺畅,越走越开心。
祝夏安!
(徐雨衡 2023年5月20日)
编辑|一一二四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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