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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这颗大瓜无人问津

顾意 观人随笔 2021-07-26

5月17日,经济观察网披露了一个消息: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将于2021年5月19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

在这篇并不算短的报道中,提到了这么一小段令人困惑和震惊的信息:

2020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9年7月2日16时58分,上海市公安局对王振华正式刑事拘留,但是,当晚23时左右,王振华的儿子王晓松和其妻子前往派出所,听取王振华对于接下来工作的安排。王晓松在公安人员陪同下,会见了已经被公安机关刑拘的王振华。

这段文字,凡是懂点法律常识的人,估计看了都会蹙眉瞪眼:这也行???

在刑事拘留的当晚会见自己的儿子和妻子,简直有点天方夜谭,这是明确不被允许的。我们不妨随便一搜,看看法律人士都是怎么说的: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而第三十九条则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经济观察网的报道也隐晦地、迂回地进行了质疑:

多位警察、检察官、刑事辩护律师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可能在未获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见到自己的直系亲属;即使是直系亲属代理刑事案件,也需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许可,才能会见到当事人

王振华为什么急着见妻儿?显然,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他涉及刑案,势必要直接影响股价和公司利益。而这次会见的结果就是:

2019年7月3日,也就是会见后的第二天,王晓松取代王振华成为新城控股的董事长。

一位朋友开玩笑说:这个“后门”救了新城百亿市值。

王振华有这样的目的不奇怪,奇怪的是,他竟然可以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做到。

然而,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人才可以会见家属呢?

按照我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这里提到了一个前提条件——羁押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对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

这也就是说,实施逮捕以后才叫羁押,而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才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批准逮捕。7月10日,可比7月2日晚早了一周有余。

为什么?别人普遍不可以的情况下,为什么王振华就可以?究竟是为什么?是否有着哪怕特殊但也算合理的解释?

很多人可能已经忘了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我们不妨再回忆一遍:

2019年6月30日22时,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9岁的女儿,被朋友周燕芬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酒店,后其女儿在酒店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该男子即为时年57岁的王振华。

2019年7月2日,王振华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批准逮捕。

2020年6月16日、17日,王振华案一审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在经历了两天共16个小时的审判后,普陀法院当庭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5年。

越是这种牵涉重要人物、引发全民关注的案件,办理起来越是要一丝不苟、无懈可击。道理很简单,大家伙都看着呢?不能堂而皇之地在公众眼皮子底下违规吧?

当我们已经瞥见那些明显的漏洞,当已经有官方文件明确展示出来,当已经有媒体特意提出来质疑,依旧激不起半点声响。为什么?

大家连质疑的热情都没有了,这才是最可怕的。

我仿佛看见了这样一种场景:一群口渴难耐的人,来到一处瓜田,阳光之下,明明有一颗硕大的、成熟的瓜,但是大家都选择视而不见,宁愿抿起嘴吞唾液。

王振华的儿子和妻子,是依据哪条哪款法规,跑到派出所听取王振华对于接下来工作的安排?我们期待一个答案。

哪怕这篇质疑文章也无人问津,但是我始终相信,你的内心一定也有着困惑、疑虑、不忿在激烈碰撞。那是最基本的人性,期待一个回响。

若程序不合理,则结果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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