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人员,工资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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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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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据了解,最低工资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不是普惠式的人人增加工资。此次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提高了170元,其中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提高了2元。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最低工资影响生活的方面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失业保险金、试用期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报酬、政府公益性岗位工资等。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带来哪些影响?
1.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加班工资的计算至少应该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
2.失业保险金。根据2022年修订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
3.试用期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停工、停产、歇业报酬。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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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丽水网
编辑:徐肖晓
编审:虞萧逍
监制: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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