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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育与照护政策 | 何姗姗:超大城市“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何姗姗 社会建设 2023-03-26

作者简介

何姗姗,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中国特色的转型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健康社会工作。



摘  要

为了在更具体的时间框架内考察城市已育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对上海377名0~1岁婴儿母亲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意愿,并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探究个体、家庭和社区影响因素的作用。结果发现:一孩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不高,但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母亲年龄、户籍和家庭月收入仍是显著影响其二孩生育意愿的结构性因素;与公婆不同城居住、婆媳关系在生育后变差的一孩新任妈妈,其二孩生育意愿显著低于其他新任妈妈,但在对与母系祖辈居住情况的变量分析并未出现该结果;居住社区环境的儿童养育友好程度并未对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有显著的预测作用。建议医疗机构和社区提供适宜的家庭育儿社会支持服务,改善家庭微生态生育文化,尤其是提升男方家庭长辈与育龄女性的关系质量,以有效提高城市一孩家庭的再生育意愿。


关键词

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超大城市


一、问题提出


自“全面两孩”和“鼓励三孩”的新生育政策实施后,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逐渐成为人口学及社会学生育研究领域的重要议题。中国是否陷入生育危机?早在2015年有学者将中国置于更长的历史时间内,从纵向和横向对比国内外婚育行为,得出的相对乐观的结论是中国人依旧“普婚普育”,且相较于国外很多国家而言属于早婚早育,因此判断中国已面临严峻的生育危机仍为时尚早;而最近有研究提出警示,认为中国人的生育意愿已显著低于更替水平,中国已面临低生育率陷阱的高度风险,属于生育危机的前兆。虽然两种不同结论的提出时间不同,其间甚至还经历了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的推行,理论上应该是缓解生育危机的重大举措,但中国是否真的面临生育危机,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深入细致地研究。


生育意愿是指人们对于自身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的一种主观意愿及期望,根据不同的测量维度可分为理想子女数、期望子女数和打算生育子女数。在实际研究中,打算生育子女数是被用得最多的反映真实生育意愿的指标,因为其可以较为精准地反映实际生育意愿并能预测未来生育水平,而理想子女数和期望子女数更偏向于生育观念的概念,可适用于对年龄范围较广且没有特定生育任务的群体的调查。有学者认为生育意愿调查和生育观念调查是两种研究目的且调查对象不同的调查,35岁以下的青年育龄人口才是最为恰当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象,也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大部分夫妻至少会生一个孩子,且大部分理想子女数不超过两个,基于孩次的生育计划或生育意愿是更为有效的预测生育水平的指标,并建议除了关注全国总体生育意愿,更需关注不同地域及不同结构群体的生育意愿及其变化。因此,本文认为深入细致地进行不同结构育龄群体生育意愿的调查将会对未来生育水平的精准预测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和政策意义。


城市一孩家庭的再生育意愿,即二孩生育意愿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关于一孩家庭再生育意愿的相关研究中,客观的生育成本、主观的生育观念和儿童照料问题是影响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比如厦门市的一孩职业妈妈对于二孩生育意愿总体不强,除了个人年龄、一孩年龄及性别对再生育意愿有影响外,二孩优势的生育观念转变是提升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除了“经济压力大”(客观因素)是一孩家庭不生二孩的重要理由外,“只生一个好”(主观因素)才是不生二孩的更重要原因所在;上海的一孩家庭如果能从家庭内部或社会获得更多儿童照料的支持,则二孩生育意愿会更高。


育龄青年群体的生育意愿是否会随着生育后时间变化而变化?从生命周期来看,有学者通过梳理以往研究发现,青年群体的生育意愿通常是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由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非常多元且复杂多变,很多影响因素本身就具备时间性,比如育龄女性的年龄、具有时代特点的生育观念、祖辈的健康水平等,所以一孩家庭的再生育意愿是否会变化的答案应该是确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目前大部分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象如果并未区分他们的一孩生育时间段,而是笼统地将已生育一孩的育龄女性(职业女性或者不分职业状态)作为调查对象,这可能会影响对生育意愿的深入分析。为了更精准地测量城市一孩家庭的生育意愿,本研究拟对刚生育一个婴儿一年内的育龄女性(以下简称“新任妈妈”)进行再生育意愿的调查,从更加明确具体的时间框架内考察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并尝试从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探究不同层面影响因素的作用。


二、文献回顾与述评


我国关于生育意愿的研究按照时间顺序和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早期的关于生育意愿测量及研究方法的探讨,第二类是近期的关于全国或不同地区人群生育意愿(尤其是二孩生育意愿)的估算及对未来生育行为的预测,第三类是一直备受关注的对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以下将就二孩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相关研究进行文献回顾及评述。


(一)城市一孩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


自2016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来,有不少研究已经关注一孩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有学者认为二孩生育决策的科学测量应该包括是否决定、决定的结果两个方面,即决定生育二孩(包括怀孕及生育、尚未怀孕二孩)、决定不生育二孩、不确定或随缘。


在梳理了多篇关于一孩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文献后,本文发现了较为一致的结论,即城市一孩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为40%左右。比如,研究发现城市中三类家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简称“双独”)、夫妻只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简称“单独”)、夫妻双方均非独生子女(简称“双非”)中的一孩育龄女性的再生育意愿相差不大,希望生育二孩的比例均在40%~50%之间,有研究认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的比例会大幅提升,社会应做好相应准备;2017年在广西、福建和湖南三个地区开展一孩育龄妇女再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发现选择生育二孩的一孩育龄妇女比例是36.7%;在比较实施全面两孩新生育政策前后两个调查数据后,判断目前城市“双非”一孩育龄人群中,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比例在40%左右;2016年研究者对广东省中山市的3114名育龄妇女(已育一孩的婚内育龄妇女)进行再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发现总体样本中选择决定再生育的比例是46.1%,其中15~34岁年龄段妇女的再生育意愿是55%,而35~55岁年龄段妇女的再生育意愿是32.29%;有研究抽取承德市不同职业人群中已婚且育有一孩的妇女300人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学分析,结果发现选择生育的人群为47.7%。


(二)生育意愿的结构性影响因素


1. 政策


作为结构性因素的重要一环,各类政策(包括生育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家庭政策等)的制定与执行旨在对影响居民生育意愿及生育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但实际政策运行情况是否理想,一直是备受研究者关注的议题。一些国内研究认为我国生育政策或家庭支持政策的生育意愿影响作用力有限,并不能成为主导人们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比如,生育政策对当前育龄人群生育意愿与生育水平差异的贡献度在33%左右,全面两孩政策对中国生育水平的提升作用有限;现行的社会福利政策没有发挥“去商品化”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商品化”,本该属于人们的社会福利变成了“商品”,不足以缓解二孩生育给收入水平一般的家庭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导致许多城市女性的生育意愿降低;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释放了人口生育意愿,但目前不是影响生育意愿的主导因素。也有些学者较为乐观,认为生育政策或家庭支持政策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人们的生育意愿,比如有学者认为全面两孩政策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效果显著,受政策的影响还未生育二孩的家庭会有更明确的二孩生育计划;有学者通过梳理国内外家庭政策对提高生育意愿的作用发现,家庭政策的作用可能会被低估,因为较难评估其一致性和长期性的影响。


2. 传统性别观念和女性社会地位


有关低生育意愿产生原因的解释理论之一是女性赋权假说,女权主义被认为是降低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经济独立、决策能力甚至是政治权利的增强都是构成女性赋权的重要表现,但根据上述关于受教育程度的文献回顾可推论,女性赋权与生育意愿可能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关于性别观念与生育意愿的关系目前有两种相反的研究结论,一种认为持有传统的性别观念对中国女性的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女性社会地位越高,在生育决策方面越具有话语权,其生育意愿越低,一种认为更加平等的性别观念与性别关系有利于促进生育意愿的提升。不管哪种结论是对的,历史都不可能开倒车,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与传统性别观念的打破与消融是必然趋势,未来应在低生育社会中倡导性别平等的同时纳入并突出社会性别视角的生育支持,强调政策对夫妻双方的支持,避免“母职”的进一步强化。


3. 地域与户籍


地域与户籍的差别往往与经济水平挂钩,以往研究发现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人群的生育意愿显著低于欠发达地区,比如生活在中小城市、双方祖辈对其生二孩的愿望强会增加符合条件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可能性,通常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二孩生育意愿相对越低,农村的生育意愿高于城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生育意愿的“城乡之别”逐渐消失,但上海外省市流动人口的生育意愿强于户籍人口,“内外之分”仍然存在。


(三)生育意愿的个人和家庭影响因素


1. 育龄妇女年龄


关于育龄妇女年龄与生育意愿的关系研究结果比较一致,大多数研究发现女性年龄对二孩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即女性年龄越大,不打算生育的概率就越高,且打算生育二孩的概率会显著下降,但如果女性相对年轻则提出生二孩的可能性会增加。


2. 女性受教育程度


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是和生育意愿关联最密切的影响因素之一,或许是因为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收入和文化观念关系度较高。目前最为一致的结论是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会显著影响个体的生育意愿。但进一步来说,受教育程度是否是线性影响生育意愿,以往研究有三种不同的结论,第一种认为受教育程度会负向影响生育意愿,即女性的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意愿越低;第二种认为受教育程度会正向影响生育意愿,即受教育程度越高,再生一个孩子的可能性会越高;第三种认为受教育程度与生育意愿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线性负向关系,而是呈“两头高、中间低”的V型关系,比如受教育程度较高或较低的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更高,流动人口的生育意愿随文化程度的提高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特征,无论是户籍人口还是流动人口,高收入人群的生育意愿均相对较高。


3. 家庭收入水平


国内外研究表明经济因素也是和生育意愿关系最紧密的影响因素之一。目前关于家庭收入如何影响生育有两种研究结论,第一种认为家庭收入水平对生育二孩有明显正向作用,即家庭收入越高则生育的可能性越高;第二种认为家庭收入与生育意愿之间并非线性关系,而是呈U型分布,即收入越低和收入越高的人生育意愿最高,而中间收入范围的人生育意愿偏低,其中收入低的人生育意愿高可能是因为生育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但生育的风险投资收益可能较大。


4. 性别偏好


性别偏好是指对未来生育孩子的性别期待成为生育意愿的重要推动因素,实际生育行为表现出男孩性别偏好。从国内较早的文献梳理可以看到较为一致的结论,即强烈的性别偏好已成为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主要因素。2016年以后的文献在对于二孩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中也有非常一致的结论,即一孩性别对育龄人群二孩生育意愿存在重要影响,如果一孩是男孩则对二孩生育意愿有负向作用,反之一孩是女孩则能正向影响二孩生育意愿,这种性别偏好在农村居民身上表现更明显。


5. 幸福感


无论是用全国数据还是地方数据,多数研究均得到一个较为一致的有关幸福感的生育效应的结论:幸福感对生育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其中主观幸福感与二孩生育意愿呈现显著正相关。幸福感的作用机制可能表现在随着幸福感的提升,人们受生育性别偏好的影响会弱化,值得关注的是收入和受教育水平对幸福的生育效应产生抑制作用。


6. 祖辈支持与照料儿童能力


生育前也要考量养育儿童的条件,除物质条件还需要人力照料等重要支撑条件,自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大部分公立托幼机构解散以来,0~3岁儿童主要依赖非正式照料安排,大部分家庭会选择祖辈的隔代协助抚养模式,于是照料儿童能力与祖辈的支持态度及能力密切相关。有研究表明育龄妇女再生育的顾虑之一是儿童照料问题,祖辈是否支持生二孩或者有无祖辈的“帮忙”成为许多女性是否选择生育二孩的重要因素;一项上海的研究发现,与一孩性别相比,一孩的抚养成本与接受照料情况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程度更大,育龄女性若能从家庭内和社会中获得更多孩子照料的时间支持,她们则会有更高的二孩生育意愿。


从二孩生育意愿的文献回顾数据可知,对于一孩育龄妇女愿意再生一个的比例,多数研究给出了较为一致的数据(40%左右)。但由于调查时间范围较为宽泛,是自调查对象生育一孩以来的再生育意愿,难以精准把握具体调查时间范围内的生育意愿比例数值。从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梳理中可知,学者们从结构主义分析视角和社会心理学分析视角(非结构)进行多种影响因素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再生育需要“硬条件”(身体条件和物质条件的保障)和“软条件”(儿童照料条件、幸福感和友好生育环境的支持)的满足,但过往国内研究仍鲜有用较为系统的理论框架提出假设并进行验证,比如 2021 年的一篇研究用家庭生态系统理论为依据探究城市职业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发现家庭支持对于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发挥重要影响作用。


近年来生育意愿研究表现出逐步从宏观结构性因素层面进入个体与家庭的社会心理的微观生态层面的趋势,研究表明城市青年婚后与父母同住比例攀升,其反映出抚育幼子需求大于照料父母的需求,但父系祖辈和母系祖辈因素对于女性生育意愿的影响是否有差异性仍有待考察;随着我国大城市积极推行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以创建更友好的生育养育居住环境,其对于提升女性生育意愿的作用也有待探究。


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拟探讨城市新任妈妈在特定时间窗口期独特而重要的再生育意愿现状及影响因素,并尝试用生态系统理论框架对新任母亲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微观(个体)、中观(家庭)、宏观(社区)层面提取三类变量分析其预测再生育意愿的作用,我们将文献中出现频率较高、影响力较大的个体影响因素(如户籍、受教育程度),另增加有潜在预测力的家庭因素(如家庭月收入、与祖辈关系及居住情况)和社区影响因素(如社区的儿童养育友好程度)作为预测变量纳入回归模型分析。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个体处于不同圈层的社会环境中,其行为选择和意愿会受到不同层级系统的影响,因此本研究提出三项研究假设:


H1:新任妈妈的个体因素(户籍、受教育程度)显著预测其二孩生育意愿。


H2:新任妈妈的家庭因素(家庭月收入、与祖辈关系及居住情况)显著预测其二孩生育意愿。


H3:新任妈妈的居住社区因素(社区的儿童养育友好程度)显著预测其二孩生育意愿。


三、研究方法


鉴于无法获得上海地区确切的产后一年内女性名册,本研究在无明确抽样框的条件下选择上海市某儿童医院普通门诊和儿童保健科门诊作为非概率抽样调查区域,以0~1岁婴儿母亲(本文称为“新任妈妈”)作为调查对象,调查时间是2019年6~7月。调查问卷包括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母婴的一般资料(如婴儿的胎次、月龄、性别、健康情况、喂养方式,婴儿双亲的个人信息、家庭平均月收入等)、祖辈育儿支持情况(与祖辈居住情况、祖辈开展儿童照料、生育后婆媳关系的变化情况等)。删除缺失值和经核对后仅保留常住上海地区且婴儿无重大疾病的新任妈妈的问卷数据后,分析样本为377份。


本研究的测量变量包含因变量(再生育意愿)和自变量(个体变量、家庭变量、社区变量)。


再生育意愿。本文用“您是否还愿意再生一个孩子”这一问题测量再生育意愿,设置了三个选项,分别为 “肯定不再生”“不确定”和“想再要一个孩子”。


个体变量。测量指标包括婴儿的胎次、月龄、性别等,新任妈妈年龄、户籍、夫妻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其中户籍包括上海户籍和非上海户籍;受教育程度包括九类(①未受过教育;②小学;③初中;④职业高中;⑤普通高中;⑥中专 / 技校;⑦大专;⑧本科;⑨研究生及以上)。


家庭变量。具体包括:家庭平均月收入,属于自评指标,包括八类(①3000元及以下;②3001~6000元;③6001~9000 元;④9001~12000 元;⑤12001~16000元;⑥16001~20000元;⑦20001~30000元;⑧30000元以上);新任妈妈与祖辈居住情况,分为与婴儿的外公外婆和与爷爷奶奶居住的情况,选项分别包含三类(①目前不住在一个城市;②同城,但不住在一起;③同城,且住在一起);婆媳关系的变化,题目是“有了这个孩子后,婆媳关系是否有改变”,选项分为三类(①婆媳关系比以前差;②没什么影响;③婆媳关系比以前更好)。


社区变量。本文用“您所居住社区的特点是”这一问题测量新任妈妈居住社区中体现儿童养育友好的方面,共设置了七个选项(①居住人员相对稳定;②进入社区的车辆限速/人车分流;③小区内同龄孩子多;④小区或周边有儿童娱乐设施;⑤小区或周边有草坪;⑥5千米内有公园;⑦5千米内有适合孩子看病的医院)。该题是多选题,本研究将其选项得分累计形成一个“居住社区儿童养育友好程度”的变量用于影响因素分析,分值范围是0~7分。


本文将呈现不同孩次的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的描述性结果,及目前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新任妈妈(简称“一孩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对可能影响一孩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的新任妈妈年龄、结婚年限等因素进行统计分析;采用卡方检验,对可能影响一孩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的其他类别变量(如一孩性别、是否为上海户籍、夫妻双方受教育程度、家庭月收入)进行差异性检验;通过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在控制了一孩新任妈妈的诸多协变量(如一孩性别和配偶受教育程度)后,母亲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和居住社区环境因素是否会影响其再生育意愿。


四、主要发现


(一)上海地区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的比例及样本分布特征


在被调查的上海地区常住的新任妈妈中大部分为一孩妈妈(65.52%),二孩妈妈的比例也不小(33.42%),还有少量三孩妈妈(1.06%)。其中一孩新任妈妈表明“肯定不再生”的比例是30.76%,“不确定”的比例是56.28%,“想再要一个孩子”的比例是12.96%;二孩新任妈妈表示“肯定不再生”的比例为88.89%,“想再要一个孩子”的比例为0.79%(见表1)。



表2是一孩新任妈妈相关的样本分布特征及其再生育意愿的差异性检验结果(方差分析或卡方检验)。描述性结果显示,一孩新任妈妈的平均年龄为28.38岁,平均结婚年限为2.61年;差异检验结果显示,一孩新任妈妈的年龄越大、结婚年限越长、为上海户籍者,则其选择“肯定不再生”的比例显著高于“不确定”或“想再要一个孩子”者。母亲受教育程度与一孩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有较为显著的关系,在“想再要孩子”的比例中呈现出两头高中间低的U型,即文化程度较低或较高的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会比中间文化程度者高些。而一孩的性别、父亲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则显示出与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没有显著的差异性表现,即一孩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性别偏好和受到配偶受教育程度及家庭收入的影响。


居住社区环境因素对于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并未呈现统计显著性差异,且均值是3.06分,低于3.50分的中间值水平,显示了所调查的新任妈妈居住社区环境中儿童养育友好的程度仍有待改善。


与祖辈的居住情况及婆媳关系变化与一孩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存在显著的关联,具体分析结果表现为与孩子的爷爷奶奶同城且同住的新任妈妈,其表示“想再生一个”的比例显著高于其他两种居住类型者(不同城、同城且不住一起),但与孩子外公外婆的居住情况并未显示出如此显著的差异性结果。婆媳关系在生第一个孩子之后比之前更好的新任妈妈,其想再生一个的意愿显著高于婆媳关系没什么影响或者变差者,反之若婆媳关系比之前更差者选择“肯定不再生”的比例显著高于婆媳关系没什么变化或者变好者。




(二)一孩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多元logistic模型回归分析


为了探究一孩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本研究构建了一个以再生育意愿为因变量,以母亲个体因素(户籍、受教育程度)、家庭因素(家庭月收入、与祖辈居住及关系因素)、社区因素(居住社区环境的儿童友好程度)为自变量,以一孩性别和配偶受教育程度为协变量的多元logistic模型(参见表3),该模型通过了拟合检验且解释力较强。模型中负二倍对数似然值达到329.49,似然比检验显著水平为0.018(<0.05)。利用SPSS22.0对模型进行拟合度检验,通过模型拟合信息、拟合度及伪R2进行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的拟合度检验判定可知,Pearson显著性(<0.05)和偏差的拟合优度检验结果达到0.96,Cox-Snell、Nagelkerke、Mc Fadden的伪决定系数值分别为0.32、0.37、0.20,说明该模型拟合效果较好。


在控制了协变量后结果显示,一孩新任母亲为上海户籍、与公婆不同城居住、家庭平均月收入在6001~9000元、生育后婆媳关系变得更差者,相比于非上海户籍、与公婆同住、家庭平均月收入30000元以上、婆媳关系更好者显著增加了选择“肯定不再生”的概率,具有统计学意义(OR=5.99,95%CI 1.23-29.17,p<0.05;OR=5.02,95%CI 1.23-20.54,p<0.05;OR=13.11,95%CI 1.11-154.67,p<0.05;OR=10.16,95%CI 1.15-89.56,p<0.05)。而与孩子外公外婆居住情况并没有显示出统计学意义的差异性结果。上述结果表明新任妈妈与公婆居住情况及婆媳关系会显著预测其生育二孩的意愿,其中婆婆的影响更为突出和明显,而孩子外公外婆居住情况对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居住社区环境变量并未显著预测再生育意愿。




五、结论及讨论


(一)再生育意愿不高但仍有上升空间 


接受调查的新任妈妈是产后第一年内的育龄女性,该阶段是女性身心健康发生巨大转折的一个关键时期,面临着诸多恢复身心健康的挑战:新任妈妈角色适应、患不同程度伴随激素水平变化的产后抑郁、哺乳期(产后1年)面临的乳腺炎风险、夜起频繁喂奶导致的睡眠困扰、职场回归的重新适应、家庭人际关系的再调整、其他社会人际交往的限制等,多数母亲在婴儿1岁前才能基本完成母亲角色的内化。


在接受调查的新任妈妈中有2/3是首次做母亲的妈妈(以下简称“一孩新任妈妈”),1/3的二孩妈妈,还有很小比例的三孩妈妈。分开计算三类人群的再生育意愿可清晰地看到各自的不同,一孩新任妈妈表示想再要一个孩子的比例是 12.69%,相比于以往文献较为一致的一孩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比例在40%左右是偏低的,但考虑到女性产后第一年是身心变化的特殊时期,与新出生孩子的相处也属于磨合期,其再生育意愿不高也可以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产后第一年的母亲角色适应带给女性很大挑战,但选择“肯定不再生”的一孩新任妈妈比例是30.76%,选择“不确定”的比例相对较高,是56.28%,该结果提示一孩新任妈妈再生育意愿的干预空间其实较大。研究表明虽然女性的生产经历和产后第一年内婴儿抚养体验会负面影响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但良好的生育文化、医疗条件、社会养育支持氛围有助于降低生育经历对于生育意愿的负面影响。对于母亲而言,抚育婴儿是一个需要不断自我调适、动态变化的社会适应过程,随着婴儿不断长大,新任母亲的角色适应逐渐得以调整,其作为新任母亲的育儿压力和产后情绪困扰将有所缓解,结合之前文献梳理的再生育意愿调查研究结论是城市一孩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可达到40%左右,说明一孩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有在一定时间内逐渐从13%提升到40%左右的可能性,这期间的具体时间范围和影响因素仍有待进一步研究验证。据此,对中国未来育龄妇女的二孩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水平的变化,本文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二孩妈妈即使在生育政策允许生二孩的情况下,仍然有一部分比例的人群选择“不确定”是否再生一个(10.32%),并不是百分百的比例选择“肯定不再生”(88.89%),也间接反映了当前二孩家庭仍存在一定的再生育潜力。


(二)再生育意愿的个体因素:年龄、户籍、受教育程度


研究假设1(H1)得到了验证。本研究结果显示一孩新任妈妈的平均年龄为28.38岁,符合晚婚晚育的基本情况,平均结婚年限为2.61年,说明多数女性在婚后的2~3年内会生育第一个孩子,虽然现代结婚与生育并不存在必然关联,但在本研究的数据中还是反映出结婚后不久即会生育的情况。差异检验结果显示母亲年龄和结婚年限与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存在负向关联,而接受调查的女性中年龄最小是19岁,最大的是38岁,都处于女性正常生育能力的年龄范围,说明可能并非是年龄上升而导致生育能力下降,进而降低生育意愿。其中结婚年限最长者是11年,或许伴随女性年龄的增长和结婚年限的上升,出现女性赋权优势增加的几率变大(如家庭中的地位、社会地位、收入等的提高),毕竟有研究提到女性社会地位与生育意愿呈负相关。


母亲户籍和受教育程度与其二孩生育意愿呈显著性的关联,和以往研究结论相似,在上海的非上海户籍人口的生育意愿强于户籍人口的现象仍然存在,户籍之分或许带来的是家庭经济水平和生育观念的差异,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逐渐均衡,这种差异在未来会有消减之势。相较于性别偏好、父亲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并未影响一孩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母亲受教育程度在本研究数据结果中表现出差异性特征,即出现了和以往研究较为相似的结论,即受教育程度与再生育意愿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线性关联,而是属于两头高中间低的U型态势(并非完全对称的U型),即受教育程度偏低(如职高及以下)和较高的妈妈(研究生学历)的再生育意愿会更高些,而普通高中和大专本科学历的妈妈的再生育意愿偏低。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收入及其生育观念有较大关联,受教育程度偏低者再生育意愿高可以从生育风险投资视角来理解,即用一定的生育投入换取尽可能大的劳动力回报和养老收益,而受教育程度偏高者选择再生育或许可以从传承优质基因或家长资源的角度来理解。


(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因素:与公婆居住情况和婆媳关系


研究假设2(H2)得到了部分验证。本研究一个比较重要的研究发现是与公婆的居住安排和婆媳关系是显著影响新任妈妈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即在控制了诸多结构性因素后,数据显示与公婆不同城居住、婆媳关系在生育后变差的一孩新任妈妈,其二孩生育意愿显著低于其他新任妈妈,但在对与母系祖辈居住情况的变量分析并未出现该结果。该发现与赵梦晗等的研究结论相似,该研究验证了女性与婆婆同住有较高的初育概率。从以往的文献梳理来看,可能存在三种解释,一是婆婆掌握了家中的经济和儿童照料资源,有较多研究显示经济因素和儿童照料因素是影响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如果与公婆同城且同住一起,婆媳关系变好,则从婆婆处获得再生育所需的经济和照料资源的可能性会增加,进而生育意愿提升;二是婆婆代表了传统的性别观念,若与公婆同吃同住、关系较好,则新任妈妈可能受到传统多子多福观念的影响,进而提升再生育意愿;三是婆媳关系变好,则新任妈妈的生活幸福感较好,根据前述文献梳理中较为一致的关于幸福感与生育意愿正向关联的研究证据,婆媳关系好可以通过提升新任妈妈的幸福感来提升其再生育意愿。


在生育意愿研究中,婆婆的因素可以成为新的关注议题。关于婆婆在传统的主干家庭和现代的核心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力变化,以往研究认为其实质是体现了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城乡资源分配不均,两代妇女之间冲突的本质是养老资源的争夺、竞争和控制,那么再生育是否是养老资源扩充的途径之一呢?有研究发现在大家庭里,当父权起主导作用时,年轻夫妻均无权力,婆婆受父权的保护会成为父权制度下的家庭代言人和实际当家者,集体化时期的主干家庭类型,婆婆在家庭中的地位高、权力大,对子女及儿媳妇制约力较强。那么当今城市中与公婆同住的年轻夫妻的生育话语权会不会受到婆婆的影响呢?随着传统的家庭成员之间上下等级关系的衰落,城市里很多家庭由于新生育一个孩子而让婆媳重聚导致的家庭矛盾,表面上是新旧观念的冲突,本质上是国家力量和制度性资源在城乡社会中的不均衡分布而造成的。从国家主导到市场主导的现代化过程是老年婆婆与中年婆婆的权威丧失的过程,与老年婆婆遵循代际规范不同,中年婆婆更具能动性,通过不断做出努力去构建亲子关系从而获得养老资源。


(四)再生育意愿的社区因素:居住社区的育儿友好程度


研究假设3(H3)并未得到验证。值得注意的是居住社区环境的育儿友好程度并未对新任妈妈的再生育意愿有差异性的区分作用,且该因素的分值低于该题的理想平均值,鉴于当前超大城市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仍在进行中且处于初始阶段,未来仍有较大潜力通过创建儿童养育友好的社区环境来促进家庭养育意愿和能力。


本研究提示,女性产后第一年是改善再生育意愿软性影响条件以促其提升的重要时间窗口期,除了加大医疗保健服务外,应注重对新任妈妈及其家庭的人文关怀,加强以家庭为本的心理社会服务。未来可通过在医疗机构或社区推行有针对性的家庭社会福利服务,为有需要的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育儿支持社会服务,如集中开设家长育儿支持小课堂(医生讲座和社工小组服务),提升祖辈与新手妈妈育儿合作关系的质量,大力提高育儿社会服务的资源利用率和集约化程度,充分释放新生育政策的促进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研究的调查对象取自上海某儿童医院普通门诊中带孩子就医的0~1岁婴儿母亲,虽然已经排除罹患大病的婴儿家长,但由于不是一个通过概率性抽样而获得的代表性样本,所以所得研究结果难以推广到整个上海地区的新任妈妈群体,本文所得结论的推广性和代表性需谨慎对待。鉴于此,未来关于此研究的议题可尝试从更具科学抽样的路径进行采样调查,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丰富性。另外,未来可尝试追踪调查新任妈妈在生育后每隔一段时间的再生育意愿,纵向和动态了解再生育意愿的变化特征和相应的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从略,完整版刊载于《社会建设》2021年第6期;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排版:邹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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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

《社会建设》于2014年9月正式创刊。秉承“崇尚真理,探索人文,理论自觉,建设反思”的信念,刊发高质量、前沿性的社会工作、社会政策、社会体制、社会组织等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相关的优秀研究成果,提供权威的上述各领域教学和研究的学术交流平台,构建青年学者施展才能、更好成长的学术舞台,促进上述领域不同学派的学术争鸣,为推动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理论、方法和历史诸领域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推进世界眼光和中国风格兼具的社会学和社会工作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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