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讨】王生虎:故意伤害案件中常见的造作伤都有哪些?
导语
故意在自己身体人为造成的损伤,称为造作伤。造作伤有自伤,也有授意他人所伤。在近年来的人身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造作伤出现逐渐增多的趋势,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进而引发质疑和司法不公。在不同的损伤领域,造作伤有其不同的特点,本文分析造作伤在人身伤害案件鉴定领域的常见类型和特点以及对造作伤的审查方法及要点,从而对造作伤做出准确的判断,维护法医学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
一、造作伤的形成原因及共同特点
在故意伤害案件鉴定中,造作伤常以逃避刑事责任或反诬他人、恶意索赔为目的,行为人不愿意也不需要威胁自己的生命或者给自己造成严重伤害,在自己身体健康范围所能接受的范围内造作伤情,因此,造作伤程度一般是刚刚超过轻伤二级的下限,与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文密切联系。造作伤的参与人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医学或者法医学知识,也清楚造作伤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在实践中也有专业法医参与造作伤或者指导造作伤的实施,常常能蒙蔽鉴定人得到较为理想的鉴定结论。造作伤往往是在得知原始损伤构不成轻伤二级或者获悉对方的损伤达到轻伤后开始造作,与原始损伤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二、常见造作伤类型及特点
(一)造作外伤性鼓膜穿孔
约占造作伤的40%,常见用针、牙签直接刺刮鼓膜等造成,多有具备医学知识的人参与造作。该类穿孔可位于鼓膜的任何位置,以后上、后下象限多见,穿孔一般为圆形,多发,刺刮时呈窄条状,方向不一,穿孔中央有时可见线形、三角形的细小组织分离或翘起,边缘不整齐,有时可反应刺刮方向,穿孔周围鼓膜表面有时可见擦划样损伤,鼓膜和外耳道附着血迹较多,听力障碍表现为传导性耳聋,愈后在不形成较大疤痕的情况下不遗留听觉障碍。但近年来,笔者发现一些较为隐蔽的鼓膜穿孔造作伤的方法,采用掌击、气筒、气球拍打、充气的塑料袋用力拍打耳部的方法造作鼓膜穿孔,上述方法造成的鼓膜穿孔与暴力殴打所致的鼓膜穿孔在损伤方式、损伤形态、损伤过程、损伤原理、损伤部位等均与暴力殴打所致的鼓膜穿孔几乎完全一致,对用此类方式造作的鼓膜穿孔的鉴别极为困难,仅能依据耳廓有无损伤、当时有无耳部受力的调查材料等来甄别。
(二)造作创
约占造作伤的25%,常见在原创口的基础上向两端或一端延长,一般用刀片等较锐利的工具切割形成,全长略微超过标准规定的长度,没有试刀痕。
1、在完全愈合前,原创和延长创的愈合程度不一、血痂的形态厚薄色泽不一、有时缝合线、缝合密度有明显差异。
2、延长创创缘平滑,较长时有起伏,不伴有表皮剥脱、创缘挫伤带,且对合较好,对合后创呈细线样。
3、有时在延长创时反复切割,缝合后检验可在创中间或创缘见细微条状皮肤组织。
4、延长创一般表浅均匀,随体表弧度而弯曲,不改变其深度。
5、愈合脱痂后,无论原创是钝器伤或是锐器伤,延长创形成的疤痕都明显窄于原创疤痕,且疤痕均匀一致,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延长创疤痕逐渐趋于不明显。
单独在人体完好部位独立形成造作创较少见,这类创一般位于头部或四肢,很少位于面部,非意外而不危机生命,创缘多有起伏,常伴试刀痕,多个切创时,一般平行走向,偶有交叉,自伤时,造作创位于本人的手能够达到的部位。
(三)造作牙齿外伤性脱落
约占造作伤的25%,此类造作伤缺失牙齿均为两枚,一般由牙科医生或其他懂医学知识的人采用器械拔除的方式完成,罕见伤者本人采用钝性暴力击打、拽拔形成。手术拔除健康牙齿造作时,缺失牙齿相邻唇、颊粘膜无损伤,牙龈无裂伤,牙槽骨无骨折,牙齿完整,表面可检见拔牙工具划痕、翘压痕,牙齿附着牙垢较多时,痕迹较明显。
(四)造作难免流产
约占造作伤的2%,此类造作伤一般以怀孕月份较短的孕妇遭受侮辱、推搡、轻微打击为基础,孕妇去医院就诊叙述病史后,通常医生都会做出先兆流产的诊断,受害人担心会影响胎儿的发育,或者本身对此次怀孕不积极,或者此前在怀孕期间服用其他药物,其主观上本来具有中止妊娠的意愿,而放弃保胎治疗,主动流产,个别医生碍于情面或受利诱,在病历资料中书写关于难免流产的相关症状及体征,做出难免流产的诊断。
(五)其他
其他如鼻骨骨折移位不明显,通过拳击、推拿、按压致使鼻骨明显移位,一根肋骨单纯性骨折时反复挤压甚至采用特殊体位造作拍摄骨折移位的X光片,伤后不配合治疗、消极锻炼致使关节等器官功能障碍进一步加重等。
三、造作伤的审查思路
造作伤的出现给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般情况下对造作伤难以鉴别。但造作伤在损伤时间、损伤形态、损伤特点等方面与原发性损伤具有一定的差异,司法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故意伤害案件中各类资料的审查,提高甄别造作伤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应尽量当面约见受害人,对照医院的就诊病历及伤情鉴定意见书,对损伤进行核对,必要时应制作询问笔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医院进行调查,调阅受害人第初次就诊记录,以明确受害人的初始损伤状态。造作伤多与具备医学知识的人有关,应当对医生等医护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对既往的造作伤涉案人员依法严惩公开曝光,从而警示大多数人,第五,加强医疗监督,防止篡改病历、修改医学检验报告、销毁首次检查记录等情况的发生。
四、造作伤的甄别要点
造作伤具有较大的迷惑性,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细致,明辨是非,去伪存真、科学鉴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详细了解案情
在阅卷的基础上,认真询问伤者受伤的时间、地点、加害工具特征、损伤部位、损伤方式、损伤过程、损伤次数、受伤时双方体位、有无搏斗及搏斗情况等等。
(二)对现场勘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伤害案件鉴定中,侦查机关法医较少,案件多,常常超负荷工作,受理鉴定后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前去勘查现场,逐渐养成了不勘查现场的习惯,但对于鉴定过程中发现有造作伤和诈伤嫌疑时,应仔细审查勘查现场、收集的各种证据,如凶器、血迹、沾有血痕的各种物品,凶器所在方位及凶器上的血流方向等,有条件时司法工作人员应让伤者详细说明并模拟受伤经过。
(三)全面细致复核检查相关损伤
仔细审查损伤的部位、数目、形态、大小、走形等特征,是否采用照相、录像等方法及时固定,必要时申请进行辅助检查、治疗观察,科学推断致伤物、损伤时间。
(四)仔细检查衣物
四肢及胸腹部的造作伤,其相应部位的衣物上可见破损,并有血液沾染,应仔细审查衣物破损的部位、破损的层次、数目、形态、大小、方向,破损的边缘是否整齐,是否与身体上的损伤相对应,两者之间是否一致,审查衣物上的血痕分布及流注方向与损伤是否相符。
(五)客观分析病历资料
在全面审查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首次病程、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医嘱、各种检验检查单等资料是相互印证还是存在矛盾。同时应审查伤者是否系医护人员,应调查其亲属中有无从事医护工作的人员,以排除伪造病历的可能性。通过上面的工作,可以发现伤者、损伤出现以下反常或矛盾:
1、对损伤经过的陈述不合情理,对损伤具体方式的描述与具体损伤情况不一致。
2、对伤者关键细节的询问越是反复细致,伤者越是容易出现顺序颠倒、前后矛盾,甚至不得不含糊其词。
3、推断的损伤时间、致伤物与案情矛盾。
4、现场勘查结果与伤者描述的经过以及身体损伤不相符,身体的损伤与衣服的血迹、污迹、破损不一致。
5、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致、各种病历资料相互矛盾,尤其重要的是伤者的损伤不具备他人突然迅速袭击所致损伤的特点,而与相关造作伤的特点符合。
作者简介
王生虎
所内职务
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教育背景
毕业于兰州大学医学院、中国刑警学院法医系
专业职称
主检法医师(中级)
执业经历
2005年5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某区公安局任法医,2017年3月转岗至靖霖律师事务所。
既往工作情况
在基层公安机关从事法医工作12年,参与破获各类命案130余起,勘查各类命案现场及非正常死亡现场300多起,解剖各类尸体500余具,出具法医类鉴定书3400多份。
获奖情况
任职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多次被嘉奖,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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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及校对:王生虎 路锦辉 排版设计:陈奕奕
靖霖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系浙江省首家、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杭州,已在南京、上海、北京、宁波、义乌、温州设立分所。目前设有“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等10余个专业部门,有近百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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