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道场第114期】王正军主讲《票据类犯罪的辩护策略(一)》
2018年3月8日晚,我所第114期刑辩道场如期举行。本次道场由程全华律师担任主席,主持本次道场。我所副主任、合伙人会议副主席王正军主讲《票据类犯罪的辩护策略(一)》。例会分为五个环节:第一环节,由王正军副主任主讲;第二环节由在场律师和在场听众各作一分钟发言,提出问题,王副主任作回应;第三环节,自由讨论5分钟;第四环节,由主席随机抽取一名律师进行例会的总结点评。本期刑辩道场还有西湖区公安分局的两位资深经侦警官、山东某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及其他律所的律师同行共十位嘉宾到场旁听。
主讲环节
王副主任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票据类犯罪的基本情况。随后,王副主任通过三个案例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司法实务中虽有将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的,但是此类认定与当前社会金融实践极不和谐,有悖于立法本意。其次,王副主任分析了民间票据中介行为不应入罪的理由,王主任提出,我国在某些金融领域管制过于严苛,同时也存在市场融资信息不对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流程繁琐、周期长等问题,这就为票据中介服务提供了市场契机。之后,王正军副主任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史卫忠等人在《检察日报》公开发表文章《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一文和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核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介绍了票据中介业务的本质以及最高法对此类行为法律适用的态度。王副主任指出,票据中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本质上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票据贴现”,更不应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最后,王副主任向与会人员分享其办理的某银行票据案,通过梳理案情,再次详细阐述了票据流转的程序及本案是否涉嫌犯罪的相关问题。
讨论环节
在互动交流环节,在座律师纷纷向王副主任进行提问,“票据流转是否需要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犯罪中除了票据诈骗还可能涉嫌哪些犯罪?”、“结算的含义如何正确理解?”大家纷纷提出自己的困惑,王副主任一一予以解答,大家交流热烈,互动频繁。
总结环节
徐宗新
王剑洪
最后,王剑洪律师进行了总结点评,王律师提出,今天王副主任所讲授的票据类犯罪属于法定犯的范畴,在座律师要学会触类旁通,加强对于法定犯的研究,王律师认为,倪雨苗律师的点评提纲挈领,抓住了要害,评选倪律师为最佳点评人。我所主任徐宗新表示,王正军副主任的讲课既普及了票据法的相关知识,同时又明晰了票据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并鼓励各位律师深入专业领域研究,加强课件研发。
通过此次授课,在座同事与来访旁听的嘉宾也进行了深入的业务交流,增进了了解,加强了业务沟通。
我所刑辩道场每期持续开放限量名额,欢迎业内同仁前来聆听......
主讲人简介
王正军
执业经验:
曾任职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法制副科长、情报大队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裁决处副处长、执行查控处副处长、一级法官,现转岗从事专职律师。
曾任与现任的社会职务:
某部部级教官(经济犯罪);
某省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兼职教官;
某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库成员;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库成员;
某市金融办、上市办联席会议成员;
某市发改委、信用办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新闻发言人;
杭州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浙江省山东商会常务副会长、总法律顾问;
文字编辑及校对:叶双瑛 贾小玉 排版设计:叶双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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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系浙江省首家、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杭州,已在南京、上海、北京、宁波、义乌、温州设立分所。目前设有“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等10余个专业部门,有近百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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