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自助结账真便利 鬼鬼祟祟假支付
“自助结账”
“自助结账”模式近年来在各大超市迅速推广,在有效缓解结账排队压力的同时,以其快捷、私密的特点逐步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成为国内许多超市的“网红款”。但自助结账在具有自由、便利优点的同时,也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日前,我院就办理了一起通过钻自助结账的空子进行盗窃的案子,该案件犯罪嫌疑人丛某已被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丛某(女,28岁)系某互联网公司市场推广员,收入可观。5月9日早晨九点多,丛某从家门出来直接到盒马鲜生某店,选购商品时挑选了很多商品,之后径直走到自助结账区去结账。结账时丛某观察到周边没有工作人员,就耍起了小聪明,她先是随便拿个货物扫码付款,紧跟着将其他没扫过码的货物跟着这个扫过码的货物一起放在她自己带的购物袋里。除此以外,在结账步骤,她删除一部分扫过码已放到自己购物袋的商品,就这样,她拿着未扫码、未结账的商品堂而皇之地离开超市。
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商品被盗后报警,民警在超市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查看超市自助结账区的监控录像后锁定犯罪嫌疑人丛某并将其抓获。在丛某家中民警起获了部分未付款的鲜肋排、虾滑、茶、化妆品等商品,人赃并获。
丛某到案后称其3月底第一次利用此种方式盗窃商品,当时没有被工作人员发现。此后,她一发不可收拾,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通过这种“蚂蚁搬家”的方法偷盗面膜、洗发水、咖啡、鸡蛋等价值三千多元的商品。其盗窃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工作压力大,想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发泄和排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贪点小便宜耍“小聪明”,没想到最后因小失大。丛某多次盗窃商品,且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一、勿以恶小而为之,部分超市商品可能价值不大,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即可构成盗窃罪。偷拿超市商品不仅是“贪小便宜”的不道德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面对刑罚的严惩。
二、自动结账的便利、有序有赖于公民自觉,即使没有工作人员看守,消费者也应当遵守自助结账的规则,不要为了贪小便宜去触犯法律,最后得不偿失。
三、超市作为自助结账服务的管理方,应当通过设置警告偷盗标语、完善技术监控防盗措施,堵塞可能的漏洞,不给极少数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拟稿 | 李刚、霍雨佳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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