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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特辑】叮~这有一份来自民小检的恋爱风险防控手册


   在每年七夕等节日,情侣们都会发糖秀恩爱,互送爱的礼物,发送爱情红包,都是情人爱的见证。但俗话说世事无常,当情人“节”变成情人“劫”,嗑的糖碎成玻璃渣,前秒相爱,下秒分开,这些爱的证明就变成了法律上冷冰冰的现实问题。今天民小检就送您一份恋爱风险防控手册,愿每一份真心都能得到保护。 




          情景一

示爱红包是否应当返还


小明

小明

宝贝,我想去旅游了

小花    

去哪里?

小明

你的心里…

小明

这是我们爱的经费!爱你一万年~

小明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Q

      不久之后,小明和小花和平分手。小明的这笔1314元红包钱能否要回呢?


      情侣之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当认定为借贷。情景中小花和小明之间的金钱往来,配有明确的暧昧,亲密的词语,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符,因此不能认为存在借贷合意。

A




           情景二

订婚戒指是否能要求返还


龙龙

龙龙

你知道我和唐僧有什么不同么?

翠儿

什么呀?

龙龙

唐僧要取经,我要娶你。

龙龙

亲爱的,嫁给我吧!

翠儿

(点头)

龙龙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Q

       不久之后,翠儿反悔,不愿嫁给龙龙,龙龙难过之余发出疑问:我的钻戒是否还能要的回来吗?


       法律层面赠送的订婚戒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赠与附义务或附条件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情境中,虽然龙龙是自愿送戒指给他的女朋友翠儿,但实际上是以翠儿履行结婚承诺为前提,如果翠儿反悔,不继续履行义务,龙龙有权利要求返还戒指。

A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情景延伸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Q

订婚后一方爽约,彩礼能否要回呢?


       婚约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表达结婚的承诺,向对方给付的聘礼,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以将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就可以酌情要求返还。

A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情景三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阳阳

你喜欢大海,我爱过你。我们分手吧~

阿静   

那这五年算什么呢?我要青春损失费!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Q

       经协商,阳阳给阿静出具了五万元借条,作为恋爱五年的补偿,此后阳阳反悔,不想支付这笔费用。阿静能否以借条为依据提起诉讼?


      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因同居关系,恋爱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违约责任,是于法无据的。

       相应,多数认为,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建立良好的价值体系,该约定内容应当属无效。

       此外,一般情况下,青春损失费的约定都会以借款合同的形式体现,那么持有借条的一方能否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

       由于实际上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A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供稿 | 彭胜、常青

编辑 | 斯涵、陈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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