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微商们注意了:囤积“明星小药”加价销售,你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肤乐霜”“抗痤霜”“祛斑霜”等北京各大医院的自制药剂因价格亲民、疗效显著被称为“明星小药”。药好不怕巷子深,这些特色自制药剂在消费者口中逐渐形成良好的口碑,成为各自领域的“网红”,近年来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部分微商嗅到其中商机,做起了倒卖“明星小药”的生意。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张某某等30余人,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收购或注册多张京医通卡挂号开药,或者通过“黄牛”倒药、医院内部渠道拿药等方式,在各大医院开出大量“明星小药”,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等形式,对外加价销售,销售范围辐射全国各地,造成大量医院的自制药剂资源被挤占。
到案的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往往扎根于固定的几个医院,不同团伙之间还彼此“串货”、互通有无,部分人员的仓库俨然成为了“药房”,导致本应在医院和患者之间流通的药品囤积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储藏室、小仓库等地,经过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串货”加价,最终高价销售到患者手中,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严重影响了药品管理秩序。
有的患者迷信“明星小药”,在未到任何正规医疗机构检查看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发图片“问诊”后再行购买,或者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购买,留下诸多健康隐患。
经群众举报,上述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十余处药品储存地点中共查获涉案药品1万余盒。目前,该案正在审查办理中。
检察官提示
一、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安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第52条等规定中明确了具体的经营条件。因此,如果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许可,并满足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经营条件。
二、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药品行为,要作为犯罪依法处理。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生意”做得越大,社会危害性越大,刑事责任也越重,不注意法律风险的营利行为,最终只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检察官也想给广大消费者们提个醒。
购买药品一定要选择医院和药店等正规渠道,生病后要经过正规诊治后遵医嘱用药,切勿通过微商、黄牛等个人非正规渠道“问诊”买药,一旦出现药不对症、药品质量等问题,对自己身体的危害无法估量,切勿因贪图一时的省事,而拿自己的身体去冒险。
供稿 | 张志婧、于丰源
编辑 | 梅玥、单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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