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助力冬奥】“聚力知产,护航冬奥”知识检谈第二季来啦!第1期和您聊聊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法律体系
开栏语
2021年2月至4月,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在“海检小知”品牌中创设“知识检谈”子栏目,旨在聚焦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前沿和实务难点,以轻体量、高密度、快节奏的方式,分享一线办案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思考。
在上一季中,我们通过八次圆桌会议,对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行了多角度解读和探讨,为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创新海淀”发展提供了“海检思路”。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将于2月到3月在北京和张家口举行,这既是我国继2008年夏季奥运会后举办的又一国际体育盛会,也为我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值此盛事来临之际,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推出“知识检谈”第二季——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特辑。
本季知识检谈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和《北京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工作方案》为引领,选取奥运商标保护、体育赛事转播版权保护、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等热点话题,以“接地气、情境化、延伸式”的研读模式,对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下面,让我们来听听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们对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思考吧。
邵烟雨
检察官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在实践中,侵犯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有以下几种:第一,商标侵权,例如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冬奥会、冬残奥会标志或类似标志;第二,伏击式经销,例如一些非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商的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使人误以为其为真正的奥运会赞助商, 从而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和知名度;第三,网络域名侵权,比如将奥运标识注册为其网络域名等。针对不同的侵权类型,我们要强化知识储备,做好应对。
杨岱君
检察官
前面谈到的常见的侵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同时引发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重法律后果,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的大背景下,我们在办理涉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案件时也要树立综合履职意识,例如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做好线索移送、行刑衔接等工作,实现对知识产权综合立体保护。
李博克
检察官助理
我注意到在2008年奥运会时,针对奥运知识产权也出现了一些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案件,在民事纠纷方面有针对奥运赛事转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部分企业的隐性营销行为等,在刑事犯罪方面有非法制造、销售北京奥运注册商标标识等。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举办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类似案件,我们可以学习借鉴过往案件,为公正、高效地办理有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民刑事案件,为成功举办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李若蓝
检察官助理
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举办依托于当前我国体育产业大发展的大背景,在“互联网+体育”发展模式下,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也会与网络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技术性、难于取证、时效性、周期性等特点,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新挑战,我们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科技手段提升办案质效,为保护奥运知识产权贡献检察力量。
谢昭
检察官助理(见习)
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中,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贯彻“全链条”打击理念,加大对涉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同时做好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通过线上专题推送、线下联合送法等方式提升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热情,为社会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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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云山、王珍
视频 | 王同心、刘一辰
编辑 | 刘一辰、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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