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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消费者切莫“任性”,共促消费公平

2022年“3·15”的消费维权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广大消费者在遇到商家侵权情况发生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是“消费”这个纽带的另一端,想要做到“共促消费公平”,广大消费者们在消费过程中也切莫“任性”,让自己成为那个打破消费公平的人。今天,我们就从几个超市盗窃的案件入手,了解怎样做一个合法理性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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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张大妈报复心切害人害己

张大妈今年65岁,已经退休的她本该在家颐养天年,但一次不愉快的超市购物经历彻底改变了她的生活。2021年10月,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超市内购物时,因商品的实际价格与标价不符,张大妈与超市售货员发生了口角,心怀不满的她始终想要“报复”超市。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大妈知道了在自助扫码机上扫完的商品可以从清单中删除,如此,她便在心中种下了邪恶的种子。在此后的购物过程中,张大妈多次在扫码后将部分商品删除,最后不予付款,以这种方式实施自己的“报复”行动。

最终,在2021年10月底的一次购物结账后,张大妈被超市保安当场拦下,随后被接警赶到的民警抓获。张大妈因多次以扫码后删除商品的方式实施盗窃,触犯了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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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小刘涉世未深误入歧途

18岁的小刘在2021年从老家来到北京工作,年轻的他,既怀揣着在大城市只身闯荡的梦想,同时也经历着繁华世界的各种诱惑,许多新鲜未见的事物在一个刚刚成年的小伙子视线里飞驰而过,其中就包括超市内付款时的自助扫码支付功能。每次下班回家,小刘都要在住处附近的超市选购日用品,“自己对着机器就可以扫码支付,太方便了!”小刘不禁感慨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但同时,另一种想法也随之产生,“如果不扫码的话,应该也没人看到”,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小刘开始了第一次的尝试,随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多次在同一超市窃取零食、饮品等,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当时心里也很忐忑,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想着可以省点钱,也不会被发现,就越拿越多了”,这是刘某当时的内心刻画。但他不知道,自己多次不扫码窃取超市在售商品的行为已经被超市的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下来了,等待刘某的是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上述二人的盗窃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但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再综合全案其他情节,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因此,切勿以为“小”偷“小”摸不算偷。

“悔”是张大妈和小刘在供述时提到最多的一个字。作为消费者,没有坚守住底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每一名消费者都是社会消费活动的重要一份子,“共促消费安全”不仅需要商家们的合法经营,更需要我们每个人做合法的消费者,切莫被“任性”支配,悔恨终身!

供稿 | 刘晓丹、殷小伟

编辑 | 刘嘉琦、单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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