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特辑】海淀区检察院联合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巡查英烈设施 缅怀革命前辈”主题活动
在清明节来临之际,海淀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联合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开展“巡查英烈设施 缅怀革命前辈”主题活动。
4月1日下午14:30,双方人员准时在“六郎庄烈士纪念碑”前集合,大家在现场仔细查看了纪念碑内外部环境、碑文前后面、底座四周以及护栏,纪念设施整体保护现状良好。随后,大家携手敬献鲜花,怀着崇高的敬意向纪念碑鞠躬默哀,表达对烈士的深深哀思和无限敬仰。
之后,双方人员联合查看了“曹振贤烈士纪念碑”,纪念设施整体保护现状良好,并再次敬献鲜花,现场缅怀英雄人物。
纪念碑简介:
六郎庄烈士纪念碑
1948年12月,在平津战役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某部7支队,在北京五塔寺战斗中有数十名勇士壮烈牺牲,他们的遗体安葬在六郎庄村。为缅怀革命先烈、教育后人,1966年4月,当时的六郎庄生产大队贫农协会在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的原张之洞宅院遗址处,建立烈士墓,树立纪念碑。
曹振贤烈士纪念碑
曹振贤烈士生前是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辆21路汽车的售票员。1980年2月17日晚,他在羊坊店车站只身同4名扰乱社会治安的歹徒英勇搏斗,被歹徒用匕首刺入右胸,追赶歹徒150米后,英勇牺牲。同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授予他革命烈士的光荣称号。共青团北京市委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分别授予他“模范共青团员”和“雷锋式售票员”称号。
检察机关在保护英雄烈士权益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建立健全英雄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制度、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可以办理三类涉及英雄烈士的案件:
01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针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设施,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此类设施遭到破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权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02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
刑事案件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将崇尚和捍卫英雄烈士提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对英烈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加大对英雄事迹的挖掘宣传,强化对红色基因的传承赓续,助力在全社会营造缅怀、崇尚、学习英雄烈士的深厚氛围。
供稿 | 齐沁霞
摄影 | 高俊
编辑 | 刘嘉琦、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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