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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小卫士】检察工作中哪些情况不能使用手机拍照、录音、录像?


2023年播出的保密公益宣传片《藏在照片里的秘密》生动地给大家讲解了在军事活动、科学研究、涉密会议等活动中,随手拍下的一张照片,可能就会无意间泄露了国家秘密。那么在检察工作中,哪些情况不能使用手机拍照、录音、录像呢?

对于检察工作中因履职需要产生的系列文件文书,除有明确规定公开的,都不宜使用手机进行拍摄,以下几种情况更是严禁使用任何设备拍照、录音、录像。

1

涉密文件、涉密会议等

涉密文件、涉密会议所记载或讨论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养成良好的习惯,严禁使用手机以任何形式处理涉密文件;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将手机存入手机信号屏蔽柜中,严禁携带手机进入会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

案卷卷宗、证据材料等

检察工作中的案卷卷宗、证据材料等往往会涉及到检察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一旦泄露会直接破坏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3

其他应当保密事项

检察人员应当紧跟时事发展保持足够的职业敏感度,对于检察工作中的其他应当保密事项,禁止使用手机拍照、录音、录像等。

如因宣传等工作原因,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应当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确保相关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后,才可进行相关拍摄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来源于国家保密局官网警钟长鸣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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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5年2月,某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举报电话,内容涉及重大治安事件线索。市公安局将含有电话举报内容及领导批示要求的接警单送往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支队,请求开展协查。执法支队临聘人员夏某在将接警单送单位负责人之前,私自阅知了全部内容并用手机对接警单拍照,然后上传QQ群。经过多次转发,接警单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围传播,导致在全市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干扰了地区维稳处突工作。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3名责任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理。

2

案例二

2017年12月,某县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事故发生次日,案发地所在的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包某等人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以及其他部门现场拍摄的收集证据视频,转发给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相关视频流出后,在微信、微博、论坛上不断扩散,对事故调查和舆情导向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后,县纪委给予主要责任人包某政务处分,有关部门对其他责任人分别进行诫勉谈话。

保密公益视频

下面请看保密公益宣传片《藏在照片里的秘密》

点击观看视频


供稿 | 任万盛

编辑 | 李炎成、许峻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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