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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公益一分钟 | 减少餐饮“油烟味”,守护民生“烟火气”



日常生活中,经常“打卡”的美食街、大街小巷中的各式餐馆是很多人心中的“小确幸”。然而,油焖爆炒,诞生的不止是美味,还有令人忧虑的油烟扰民问题。超标排放的餐饮油烟不仅对环境带来污染,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也都有一定影响,是居民身边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的胡丹科长,和我们一起聊聊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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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胡科长。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餐饮油烟会对空气环境产生哪些影响吗?


餐饮油烟其实大家都非常常见。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生的固、液、气三项混合物,称之为油烟。餐饮油烟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之一,而且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以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对大气环境产生直接的影响。此外,油烟中还含有多种有害物质,长期吸入也将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超标排放的餐饮油烟不仅会对环境带来污染,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也都有一定影响。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居民居住环境满意度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为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2.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3.根据《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超过1mg/m³、5mg/m³和10mg/m³。


餐饮油烟污染与大家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我院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针对餐饮油烟污染问题,通过府检联动持续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切实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今后,我们将持续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与行政机关一同深化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减少餐饮“油烟味”,守护民生“烟火气”。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

4.1.2 自2020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以及油烟、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1 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4.2.3 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

供稿 | 曾智

视频 | 王同心、韩晴

编辑 | 韩晴、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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