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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从马泮艳的不幸中反思点儿什么

2017-02-27 李北方 行走与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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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泮艳,重庆巫山双龙镇金花村人,她的实名认证的微博名为“巫山六月雪”,认证信息是“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当事人马泮艳”。她的经历最早是《京华时报》于2016年5月报道的,当年6月,巫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她与陈学生离婚。此后,马泮艳通过网络求助,要为自己的不幸要个说法。

2月24日,巫山县方面以政府发言人答记者问的方式,发布了官方的态度。以此为契机,舆论的关注再次投向了这一事件。

马泮艳的人生是不幸的:

马泮艳,1988年生人,共姐妹三人,她是老二。1997年,马泮艳9岁的时候,其父马正平被其母方登莲用锄头打死,其母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据称是因为其父常年家暴导致的)而被免于刑事处罚。后来,其母离家出走,其大伯马正松担负起了照顾姐妹三人的责任。马正松当时已年届五旬,自己有3个孩子,妻子也有精神病,外加老母亲,相对于一个人要靠种田养8口人,困难可想而知。

2000年,因“实在无力代养”(官方的说法),马正松及马泮艳的姑父做主,把马泮艳许配给了1971年出生的陈学生,陈家给了马正松3000元“代养金”,给了马泮艳1000元“恋爱金”,并约定待马泮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与陈学生结婚。当地村干部见证了双方的约定。

女性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但马泮艳在14岁那年就生下了一个女儿,19岁又生下了一个儿子。在这段婚姻存续期间,马泮艳多次从陈家出走,过去8年间她一直在广州打工,与陈学生的婚姻已经事实上破裂。法院据此判定二人离婚。

马泮艳的姐姐马泮珍和妹妹马泮辉的经历都差不多,也是在很小的时候就被许配了人家,年纪轻轻就生了孩子。据既有消息,马泮辉也已经离婚,马泮珍的情况并不清楚。

姐妹三人的人生经历无疑是不幸的,闻者都会为之扼腕。但目前争议的焦点是马泮艳提出的要求:陈学生第一次强迫她发生性关系时,她尚未满14周岁,陈学生构成强奸,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伯父马正松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也应该依法治罪。

巫山官方给出的说法是,根据马泮艳的户籍登记信息和第一次生产的日期推算,受孕时间应该在马泮艳年满14周岁前后,而且时间过去这么久,有关证据无从提取,故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犯。

另据法律专业人士说,强奸罪追溯期限为十年,现在已经过了追诉期。

马泮艳还声称,她在2001年,即13岁的时候,曾与姑妈马正英前往派出所报案,还到卫生院进行了检查,证明当时已经不是处女,但由于马正松说她已经嫁给陈学生,所以派出所只是作为家庭纠纷对待,没有立案调查。她要求就此追究警察的不作为。巫山官方对此的说法是,马泮艳和其姑妈都不能辨认出当时的接警警察,也查不到报案书证,卫生院也没有接诊记录,故而不能证明马泮艳曾经于2001年报过警,也不能证明警察不作为。

对此,舆论的反弹很大,尤其是来自女权分子的批评。这种批评如果仅仅作为一种愤怒来看待,是有其道理的,但在法律上,巫山官方的说法是成立的,也是必须接受的。这其中的道理跟聂树斌案一样,聂树斌在被处决后那么多年后又被改判无罪,并非是因为在事实层面证明了他无罪,而只是因为当年定罪的证据链不完整,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才做出了改判。

如果一个人认为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就得同时接受无法认定陈学生涉嫌强奸的结论,否则就是搞双重标准了。马泮艳辩称,她户籍上的出生日期是1月24日,她父母是文盲,很可能这是按农历日期算的,那么她的出生日期就应该是3月12日。她的意思是,如果是这样,那么就可以确定受孕时间是在满14周岁以前,就可以坐实陈学生的强奸罪名。围观的女权婊们也这么说。

可是这仅仅是一种猜测,无法证实,她的出生日期在法律上只能以户籍登记为准。这就是法治的标准,如果你支持法治,就得支持如此认定,否则就跟我一样是个法盲,是“反法治”的。

关于其大伯,巫山官方认为,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三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构成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同时马正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

女权分子辩称,马正松不是法定监护人,不恰恰坐实了“拐卖”吗?这是毫无道理的抬杠,所谓拐卖,“拐”和“卖”这两个动作是需要同时成立的。马正松将三个侄女早早许配他人,并以“抚养费”的名义分别收了人家的钱,将其视为“卖”是可以的,但这和长久存在以及现在仍然存在的“买卖婚姻”在性质上是等同的,买卖婚姻固然是陋习,但与贩卖人口毕竟是两回事。但“拐”的行为是不成立的,马泮艳的父亲死后,其患精神病的母亲带着3个未成年的女儿投靠马正松,是因为马正松是孩子的大伯,她们并不是马正松“拐”来的。

形式主义的法律和残酷的现实生活不是同一个逻辑,但即便严格地按法律的思维去衡量,也不能认定这其中存在犯罪行为。为了泄愤,非要歪曲事实,是不对的,任何人也没有这个权力。

而且,回到现实生活的逻辑,马正松在生活困难的情况,毕竟抚养和照顾了马泮艳姐妹一段时间,至少在最低的标准上尽到了亲人的义务。马泮艳姐妹的人生是不幸的,可是,如今回过头去指责马正松,甚至要以“拐卖妇女儿童”的罪名将其治罪,这恐怕是只有女权婊这种生物才能想出来的。

与其命运同样不幸的,甚至是更不幸的是,马泮艳竟然被女权婊裹挟了,持同样的说法,说她被马正松“拐卖”了。穷苦人的亲情原本就淡薄,这样一来,就彻底没有了。如果马泮艳坚持这样“讨说法”,恐怕还要透支掉社会给予她的同情。

再说一遍,马泮艳姐妹是不幸的,令人痛惜。她现在需要做的,是在结束以前的人生之后,好好规划未来的生活,虽然大女儿已经快15岁了,但马泮艳才只有29岁,还年轻,还可以追求幸福。巫山当地政府已经承诺给她们一定的帮助,社会各界也会给予她们帮助。

马泮艳姐妹最不该做的,就是被过去困住,所谓追究陈学生、马正松的刑责以及要求国家赔偿,不但于法无据,于理也无凭。这些是女权婊们设置出来的议题,它们又是在拿马泮艳姐妹当作工具,来实现它们的目的。

说了以上这样,我们来理性思考一下,简单地谈谈,我们到底应该从马泮艳的不幸中反思些什么。

马泮艳把自己定性为“童养媳”,这倒是挺贴切的,马泮艳跟旧社会的童养媳相比,区别只在被送到陈家的时候年龄大了一点,旧社会的童养媳被送出去的时候年纪更小。

童养媳是旧社会才有的。马泮艳成了“童养媳”的时候,已经是2000年了,为什么进入了21世纪,中国的农村仍然处于旧社会时的状态?这才是问题。

新旧社会的区别是什么?是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同。在旧社会的基层,是没有国家的存在的,基层社会靠宗族自治来维持秩序。旧社会也有孤儿,怎么办呢?由家族担负,负担不起的时候,女孩就送给别人家做童养媳,当然还有比做童养媳更糟糕的选择,比如卖给有钱人家当丫环。

马泮艳的父亲死后,其母亲患有精神病,三姐妹成事实上的孤儿,由其大伯马正松代养。由于马正松也无力抚养,只好在三姐妹为成年的情况下分别将其许配了人家。这跟旧社会的模式是一样的。

其实新中国已经改变了这种基层的社会关系。建国后,尤其是合作化之后,照顾鳏寡孤独者成了村社的公共问题,此外,村社一级还有能力完成自办基础性教育和兴修水利等公共事业。这方面的材料不大好找,我只从网上找到了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关于建立农村“五保”救助制度的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条文是死的,但今天年纪稍长的那一代人还有活的记忆。马泮艳三姐妹在1997年成为事实上的孤儿,如果这种情况早二三十年出现,结果反而会不同,至少可以肯定的是,三姐妹不至于在十二三岁的时候就被“嫁”出去了,因为村集体会管她们。

但马泮艳姐妹遇到难处的时候,村集体在哪里?基层党组织在哪里?也不是完全消失了,至少当地的村干部还见证了马泮艳和陈学生的“婚约”。

村干部还有(据报道上说,马泮艳的父亲曾经是村支书,因超生被撤职),但原本可以担负的功能没有了,因为农村集体被解散了,分了田,各自单干,重新各顾各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又回到了跟旧社会差不多的水平上。年轻人纷纷出去打工,农村衰败了——2000年春节过后,刚刚被送到陈家的马泮艳就跟着陈学生等人到福建打工去了。

反思这些已经无法改变马泮艳经历过的不幸,但也不是没有现实意义,因为类似的问题还在大量地存在着。央视有个“最美孝心少年”的评选,我一直以为这是个极其混蛋的节目,分明是社会解体,以至于弱势者失去了社会的支持,责任落在了未成年人稚嫩的肩上,却要美其名曰“最美孝心少年”。

我们要重建社会,重建集体,给人提供适合人生存的有人味的环境,而不是放任原子化态势的加深,把社会变成滋生人间悲剧的温床。如果我们能从马泮艳姐妹的不幸中吸取到什么教训,应该是这个,而不是女权婊那种唯恐天下还不够乱的架势。

最后,还是要祝福马泮艳姐妹在结束不幸的人生阶段后,能在未来能获得幸福,千万别被女权婊当枪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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