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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元聪: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制度价值考察

数字法治 2022-12-0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现代法学 Author 胡元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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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元聪: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激励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个人终身副主任委员,法学博士。

本文原载于《现代法学》2021年第2期,转载对注释与参考文献进行了省略。

目录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二、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制度价值的展开

三、结语


摘要:虽然区块链技术是集成性的创新技术,其运用代码创设的共识机制、算法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却具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在区块链技术的诸多运行机制中,激励机制处于核心地位,其在驱动整个区块链的良性运行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具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因此其也具有法律制度应有的基本价值。从理论研究视角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制度价值包括效益价值、安全价值、公平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和人权价值。这些积极正向的基本价值成为引领区块链技术健康运行和相关应用良性发展的核心动力,不断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持和智慧方案。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制度价值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潮流势不可挡,正在日益渗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由各个参与节点验证存储、不可篡改、可以追溯、具有集成性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交易只能在一个已有区块且仅能添加新区块的数据库中按时间顺序被验证记录并被盖上“时间戳”,然后向公众开放并随时供查阅和验证。根据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货币系统》一文中的介绍,他在设计区块链代码和程序时,为了鼓励更多节点参与验证工作以确保区块记录的可持续,提出每个区块的创造者可以获得“挖矿”奖励收益和交易手续费奖励收益,从而产生足够的经济激励。有观点认为,这一技术有望彻底重塑人类社会活动形态,为人类社会带来深刻变革。易言之,区块链是一种特殊的革命性数据记录技术,数据库内发生的所有动态交易都会加入不可篡改的数据库并随时提供查阅和验证。在区块链中,每一个区块就像电影胶片中的一帧,当区块链变长时,其能够“演绎”交易详情并可以无限反复“展示”交易事实的全过程。问题是,进行记录交易、打包数据以及加盖“时间戳”的参与节点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其中有区块链技术的核心要素——激励机制——发挥着驱动作用。因此可以说,区块链技术的巨大创新在于其是一个激励自治节点维护网络及共享基础架构的新系统。


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契合了激励相容理论。该理论源于诺贝尔奖得主里奥尼德·赫维茨创立的机制设计理论。该机制设计的目标,是使一个基于给定参与人的社会选择函数实现最优化。假定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私“基因”而表现出自利的一面,即其常常按自利的市场经济规则采取行动。基于此,该机制试图通过设计并实施一个博弈规则来达到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共同实现的目标。易言之,激励相容的核心要义是,对于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目标,如果能有一种制度机制使人们在自利行为驱动下采取相应的行动,而此行动又正好使预定目标得以实现,那么这一制度机制就是激励相容的。中本聪发明的区块链技术,正是运用了激励相容机制,其通过设计并实施一个博弈规则来达到鼓励参与节点积极主动进行记录交易、打包数据以及加盖“时间戳”以创建一个新区块的目标,从而实现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和谐统一,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和谐统一。


总之,虽然区块链技术是集成性的创新技术,但是其运用计算机代码创设的共识机制、算法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也具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正如有学者所言,“区块链既有技术属性,也有制度属性。”因此,区块链技术属于一种制度性技术,其中,区块链激励机制的构建类似于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新型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创造。它由一群“矿工”在响应获利机会,即在激励机制作用之下自发倡导、自发组织,并确保区块链系统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由此实现了股东、员工和用户“三边博弈”到“三位一体”的和谐共生与有机统一。换言之,此时区块链代码本身可以成为法律,即区块链能够化身为法律。既然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具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其也就必然具有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如“大到整个互联网,小到一个网络空间,代码都嵌入了价值理念,它实现或阻止某种控制。”在确保区块链良性运行的所有机制中,激励机制处于核心地位。并且,这种激励机制的内容并非体现为现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宏观倡导型激励”模式,而是实在的经济利益激励。因此,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是一种治理规则的激励。虽然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应用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但瑕不掩瑜,推广、发展和改造使之符合现在及未来社会的需要仍是主旋律。本文立基于此,主要探讨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积极正向制度价值。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积极正向制度价值有哪些?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何以及如何实现?本文拟从理论研究视角和实际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


二、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制度价值的展开


(一)效益价值


关于什么是效益,不同学科有不同定义,这里将其界定为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在法律的诸多价值中,效益价值是其重要价值之一。法律的效益价值体现为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两个方面,其中,社会效益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效益价值既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又包括社会效益价值,且其特殊之处在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参与节点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的统一。中本聪将这种本质上属于一段计算机程序的Token奖励命名为比特币,其能够给参与节点带来个人微观效益,同时也能为社会带来宏观整体效益。事实上,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旨在通过提高参与节点的个人微观效益实现区块链的不断延展存续而不会“掉链子”,从而确保社会整体效益。具体讲,本文论述的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效益价值主要体现为收益的增加和成本的降低(投入的减少)。


1.收益的增加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为参与节点带来收益的增加。在此基础上,区块链技术还可以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尤其是随着区块链应用的大规模普及和推广,社会财富随之大规模增长。所有这一切都得从参与节点在激励机制的作用之下获得个人经济收益开始。下面以比特币为例进行分析,其使用的Token激励工具主要有两个:一是挖出新区块奖励的收益;二是交易手续费奖励的收益。


(1) 挖出新区块奖励的收益。给挖出新区块的参与节点予以奖励的激励机制,本质上是设计公有链内经济活动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因为其与政府将黄金投入流通领域非常相似。通过深入探究区块链会发现,区块链的各个参与节点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互相离不开,而区块链只有在有“人”参与的条件下即有“人气”时,才能使整个区块链社区欣欣向荣。如何提高整个社会的运作效率,如何让人们更乐意去参与并不断“攒人气”,是激励机制的重点关注所在。对于市场中的“经济人”来说,经济激励是推动他们实现价值的最好动力。在区块链社区中也是如此,它借鉴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通过提供Token激励使各个参与节点更努力地去为自己也为区块链工作。因此,区块链本质上是分布式共识机制与Token激励机制相结合的产物,它一方面通过密码学等数学运算来达成各个参与节点的共识,另一方面通过Token激励机制保证区块链生态系统的平衡可持续发展。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理念就是去中心化,即所有节点遵循同一种共识,并对任何事情达成一致性看法。在去中心化的系统中,共识节点本身都有平等的资格和机会参与“挖矿”并获得相应的Token奖励,各个参与节点消耗自身资源参与数据验证和记账的根本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总之,为保证去中心化的系统安全有效,良性运转,区块链引入了符合经济模型的“挖矿”奖励激励机制,使参与各方能跨越组织信任边界,建立一种无界、协同发展的生产关系,并激励更多参与节点加入“挖矿”以获得奖励,共同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转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从而实现个人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2) 交易手续费奖励的收益。毋庸置疑,从长期视域来看比特币的激励机制,其在一定时期内对“矿工”的激励主要依靠出块奖励加手续费奖励。但是由于挖出新区块的奖励每4年会减半,到2140年,出块奖励将不再有,这时“矿工”收益就不能再通过“发行”比特币实现激励,只能完全依靠打包交易的手续费进行激励。交易手续费是“矿工”从每笔转账交易中的抽成,具体的激励数额并不固定,由支付方根据当时的行情自愿决定。参与节点可以不给“矿工”任何支付,但是其交易数据就不能写入区块链,“矿工”基于“经济人”的本性总是优先处理手续费最高的交易。早些时候,交易量并不大,交易手续费并不高,但是随着交易量的增加,会使手续费总额大大增加。出块奖励加上手续费奖励,收益相当可观。即使在将来只有交易手续费奖励的情况下,由于该手续费还会上涨,其同样能与以前对“矿工”的奖励水平持平。总之,区块链技术的设计理念中引入了交易手续费的Token激励,由于没有中心节点,对账本的维护就成了各个参与节点享受奖励基础之上的附义务性工作,对记账节点可以进行相应的币值奖励从而使其收益增加,以此来推动区块链生态系统的平稳可持续发展。


2. 成本的降低


最小化交易费用是制度和组织安排选择的重要考量标准。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具有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并且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交易无边界、无摩擦,从而提供了一种确保在低成本基础上进行价值转移的更便宜和更快捷的基础设施。易言之,区块链使参与节点之间的交易不受制于任何个体、中介或政府的诚信,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其中,交易成本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信任成本、评估成本与执行成本等。


(1) 信任成本的降低。在传统的组织架构中,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事务的决策权,但是因为信任成本过高,其内部沟通和协调将耗费大量成本而导致效率降低。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应用推广,高长型的组织结构逐渐演变为扁平化的组织结构。这种演化表面上是组织结构的改变,实质上带来了信任成本的降低。当然,其并没有从本质上消灭层级,组织内部的信任成本问题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彻底解决如上问题提供了契机和平台,因为其透明度和可靠性为相关主体建立了共同的运营标准和合作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信任成本,从而很好地实现了社会效益价值。换句话说,区块链“分布式分类账取代需要对账的私人分类账,降低了交易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区块链的本质在于,你不需要相信任何人”。因此可以说,区块链正是基于“可以信任机器”实现了“不需要信任人”,从而革新了人际关系甚至生产关系。当信任成为“空气”和“水”一般的常见常存后,社会必将面临新的伟大变革,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则为此提供了平台支撑。


(2) 评价成本的降低。传统的组织激励模式强调对组织成员行为和行为结果的考察与评价,即通过具体的评价标准来验证和考核组织成员是否按照既定的步骤和标准进行操作,以及考核行为的结果是否达到预设的目标。由于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日益复杂化,评价成本也持续走高。区块链技术的Token激励机制具有短期层面和长期层面的意义。从短期层面来看,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是一种经济激励的工具或交易媒介,其有利于鼓励组织成员创造性地完成组织愿景和业绩目标。从长期层面来看,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构成激励组织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其可以通过激励性的评价机制促进区块链组织结构生态系统的自我运营和自我治理,具有“发动机”和“永动机”的属性。因为就整个区块链生态系统而言,Token激励机制是区块链具有活力和动力的关键以及核心的评价制度设计。因此,区块链激励机制可以称得上区块链的“心脏”,而比特币等Token则可以比喻为“血液”。另外,Token激励在为整个区块链社区提供动力源泉时,还可以作为生态硬通货和项目质量的象征而大大降低评价成本。事实证明,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实现成功变革从而降低评价成本的关键,就在于合理设计良好运转的Token激励机制。


(3) 执行成本的降低。在传统的组织体系内部,一方面,由于沟通成本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组织的管理者进行决策时,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进行调查研判;另一方面,由于信任评价成本很高,加上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组织内部管理层在执行工作时,往往容易出现互相推诿、邀功请赏等行为。区块链技术通过Token激励机制等,使相关参与节点的职责权力、运作规则以及奖惩机制公开透明。在此技术支持下,各个参与节点之间基于机器信任进行信息和价值交换,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执行成本,从而能够比传统体制下更快速达成共识和获取信任,能够有效避免博弈中的“囚徒困境”。因此,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构建的分布式自治组织结构高效的执行力和快速的市场反应力决定了其可以降低执行成本,从而有助于提升组织的核心竞争力。


(二)安全价值


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核心法价值。处在风险社会中的人们在关注自身安全和社会安全方面超过以往。从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其也可以被看作一种数字有机体,如同生物有机体通过其DNA的遗传而繁衍生长一样,区块链协议通过其代码规则的变化而发展和延续,能够存活下来且“茁壮成长”的区块链项目如此特币区块链最具适应性而属于“个中翘楚”。该适应性的根本原因体现在许多方面,其中,通过激励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属于重中之重,因为区块链的最高原则是安全可控。同时,区块链技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也可能面临“公地悲剧”问题。如果出现“公地悲剧”问题,则意味着此系统就会崩溃。因此区块链安全价值的实现,首先要确保每一个区块的数据安全,然后才能确保整个生态链条的系统安全。


1.数据安全


在数字社会中,数据安全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一个个区块是对交易数据的打包,因此数据安全是区块链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从表面来看,是密码技术确保了数据安全,但从实质上分析,激励机制对参与节点的激励也确保了数据的安全。因此,密码技术是工具,但激励机制是动力。数据安全至少包括数据生成的安全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1) 区块链数据生成的安全。在区块链技术之下,虽然数据生成的安全与数据存储的安全有区别但本质相同,因为数据一旦生成也就完成存储。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目标之一即保障信息的安全,防止更改。区块链的重要特性是公开与透明,其中的每一个“区块”都包含一个“一维性”的“时间戳”,一个“唯一性”的散列函数(哈希)值,以及整个区块链存储的所有不可篡改的历史交易记录,从而确保了在线交易的安全与便利。换句话说,区块链数据安全的核心要点是,其利用“时间的一维性”和“数据的唯一性”确保了数据生成的安全。在“时间的一维性”方面,区块链利用“时间戳”将数据生成的时间固定下来。在“数据的唯一性”方面,一旦一笔交易被记录下来,该记录就具有恒定性,即不可更改(本文称其为刚性)和难以删除(这一特性也被称为“柔性”或者普里马维拉、菲利皮所称的“弹性”),当然也就可以对其存储的数据进行追溯。这样,区块链的数据稳定性和可靠性极高。简言之,区块链利用强大的密码学算法及创新性的激励机制,引导记账人在各参与节点之间达成共识。在交易历史记录入链并存储之后,任何人都不能再行更改,从而确保了数据生成的安全。


(2) 区块链数据传输的安全。在激励机制的推动下,运用密码学原理确保数据安全传输,是区块链技术的重要属性和特点。区块链数据传输过程中会用到公钥和私钥技术,其借助公钥和私钥技术,使得信息交换的安全得以确保。密钥生成算法使得私钥很难通过公钥被计算出来,从而保障了私钥的安全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隐私保护的目的。如Hero Node(英雄节点)区块链使用IPFS技术存储数据,在此基础上再行增加数据索引排列技术,从而保证数据的分布密度处于安全且高效状态。同时,基于某个公司实体不会影响整个参与节点的特点,如果某一天某一个开发者停止支持(可以理解为单点故障),并不影响Hero Node(英雄节点)区块链生态系统的大局,其他已经发布的应用依然可以正常运行。同理,即使Hero Node(英雄节点)区块链基金会停止服务,但是,只要完全兼容IPFS的Hero Node(英雄节点)参与节点没有消失,所有的应用依然存在,其仍然能够持续运行并进行数据传输。实际上,Hero Node(英雄节点)对在其平台上运行的应用和数据处于盲视状态,任何开发者只要有区块链的公钥,就可以去加密他们的数据。可以加密数据这一点意味着可以激励更多的参与节点加入,从而在保证数据绝对安全之基础上起到激励节点参与的作用。另外,比特币采用闪电网络的方式,在主链之外建立一个可以双向流动的微支付通道,将大量小额交易放到闪电网络上,减少了主链上的负荷并提高了小额交易的速度。最关键的是,这样保证了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在加密传输还不是绝对安全的背景之下,区块链数字证书应运而生,它是指经证书授权中心数字签名,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其目的也在于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当然,随着技术的更新,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也会与时俱进。


2. 系统安全


区块链生态系统,尤其是公有链生态系统是一种新型技术性公共产品,因此其具有正外部性。举个例子,如果程序员尽其所能为以太坊核心代码库做出贡献(即主要为链圈做出贡献),此时,一方面,他会拥有一些ETH且因为其价格上涨而获益;另一方面,他会加入以太坊基金会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但这些还是比不上其他某个Token被成功发布的经济价值(即利用币圈发财致富)。结果,以太坊之类的区块链就可能遭受“公地悲剧”问题,这势必会影响到区块链底层技术的安全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由此也容易出现正外部性的市场失灵问题。为了避免出现此类“公地悲剧”问题,必须进行正外部性的克服和矫正。但是,由于区块链本身是去中心化的,此时就不能指望政府来克服,只能通过市场激励方法进行解决。中本聪发明和采用的市场激励方法主要有:


(1) 通过经济利益激励机制来增加参与节点以确保系统安全。这属于为实现区块链安全目标而对参与节点数量的要求,因为在公有链中,参与节点越多则系统越安全。换句话说,51%攻击发生的风险与良性参与节点的“挖矿”网络能力成反比,而“挖矿”网络能力与参与节点的多少相关。那么,如何让更多的人愿意成为参与节点?此时必须考虑参与节点的“经济人”本性,即必须鼓励更多的“经济人”节点参与维护区块链系统以确保其安全运行。换句话说,是什么原因让大家疯狂涌进“矿圈”?以上问题都与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运行密切相关,故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很好地解决了参与用户不足的难题。在区块链中,激励机制的运用可以吸引更多参与者成为数据节点。根据梅特卡夫定律估值法,一个网络的价值等于该网络内节点数的平方,并与联网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而Token的持有者也都享受到了参与节点人数上升带来的通证增值。换句话说,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通过利益激励手段,鼓励节点参与维护区块链系统安全运行,从而防止有人恶意对总账本进行篡改,因此激励机制成为维持区块链网络长期持续运行的核心动力。BTC激励机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其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区块链生态系统,更重要的是,激励机制为BTC系统的安全性提供了坚实保障。如果不是BTC具有“挖矿”和手续费分配的激励机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矿工”花费巨大的代价去购买“矿机”,负担着维修费、电费、租赁费去挖取BTC。没有这些激励机制,就不会有那么多人相信BTC在未来会持续增值,也就不会有人愿意选择持有而不是直接出售BTC。所以,激励机制对于BTC而言非常重要,在确保区块链生态系统安全方面尤其如此。


(2) 通过利益权衡激励机制稳住各个节点以确保系统安全。这属于为实现区块链安全目标而对参与节点质量的要求。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中,激励机制是利益分配和使用的核心点,其通过激励机制达成网络共识,从而使区块链每个环节的参与者(包括“矿工”、区块生产者、系统使用用户)都能获得自己的利益回报,进而分工明确,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让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免受各种威胁和攻击,从而确保系统的安全,即在时间上的延续性和空间上的广泛性。这如同“区块链之兴亡,参与节点有责”,是参与节点们共同维护了系统,共同保障了系统的安全性。换句话说,区块链激励机制有助于鼓励节点保持诚实(其为安全价值之基础)。如果一个恶意的攻击者掌握了大量算力,他将面临一个选择,是遵守规则还是“变节”。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应该知道遵守规则比“变节”更有好处,即遵守规则可以让他比选择其他恶意行为得到更多的Token。易言之,所有攻击行为都需要比合作行为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从而实现了激励相容的均衡结果。正如中本聪在其白皮书中指出的,按照规则诚实工作有利可图即能够获得更多比特币,而不是破坏这个系统使得连同其自身财富的有效性受损。即使出现比特币价格下跌、“矿工”激励减少或者算法自动减少奖励、系统新货币注入等情形,上述攻击的可能性增大而出现区块链的“节变”,中本聪依然声称,这种激励机制仍然可能会鼓励参与节点保持诚实。此时,区块就像电影胶片一直续接,永不“断片”,“放映中的电影”也就永远不会出现“剧终”。


(三)公平价值


公平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公平体现的是一种关系,具有客观性、主观性、相对性的特征。德萨米指出,两个人之间可以在能力上存在不平等,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他们可以在权利上不平等。这一点在区块链技术条件下得到了实现,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体现为参与节点公有。可以说,没有一个节点真正垄断地独立拥有它,每个节点都平等地共同拥有它。在区块链中,被激励机制推动着积极参与记账的各个节点之间地位平等,即区块链启动了信用机制,让政府、公司机构与个体作为平等的节点呈现在分布式网络上。因此,数字货币的公平激励经济模式是区块链生态系统运行动力的核心。数字货币激励机制让一个社区自主发展,不容任何其他组织干扰。即使被干扰,其也会自己找到合理的方式进行规避,这样的竞争力是传统集中制组织根本无法超越的,这才是一个主要体现为通过激励机制实现公平价值的组织。其公平价值主要体现为参与区块链生态系统的机会公平和竞争公平。


1.机会公平


在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背景下,人人都有资格从中获益。只要达到相关条件,都有机会参与区块链,因为区块链尤其是公有链是完全开放的公共产品。加上激励机制的赋能,这就为实现公平价值目标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和平台。


(1) 开放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公有链具有开放性,其中任何参与节点都不会被歧视,如比特币区块链的内容向所有人公开,相关软件也为开源式的而可以免费获取。区块链的开放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从参与节点所处地域来看,全球各地的每个节点(每个参与者)均可参与数据库记录。现有中心化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效率、集合资源、迅速建立起秩序,但其缺陷是可能对个体权利和选择机会带来限制,造成不平等、不公平、不透明的问题。区块链的特点之一是去中心化,其没有中心化的硬件或者管理机构,任何参与节点之间的地位、权利平等。以ETH2为例,它与其他“新生代”区块链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如何确定共识参与度。ETH2的唯一要求是持有32ETH才能成为一名验证者。其没有受托人,没有投票筛选验证节点,也没有中央性质的法律决定谁可以参与。更重要的是,ETH2中对所有验证者一视同仁——硬顶32ETH。这充分体现了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机会公平价值。由于任何个人都可以拥有多个验证程序实例,这就简化了安全性和共识协议。从激励设计的角度和正式建模的角度来看,在投票区块时,规定所有参与节点拥有相同的Stake非常重要,即1个验证=32ETH作为Stake。


(2) 激励是实现公平的动力。伦敦大学区块链技术中心提出了“区块链是引领公平交换经济的技术管理制度”的观点。去中心化、匿名、不可逆、共识等一系列应用,单独来看其实都是低效率的,而维持这些应用得以高效率运转的就是Token激励机制,且Token还要有一定的价值。为什么要用数字货币激励?因为如比特币Token的价值总量恒定,而且数目公开,链上可查,才可以让持有者认可从而有动力更好地去发展自己的社区。因此,去中心化的算法保证获得记账权的机会(获得奖励的机会)对所有节点都公平。换句话说,各个节点均可平等参与数据区块的验证,从而获得Token经济激励。总之,激励机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是推动区块链持续运行的核心动力,也是实现公平的核心动力。同时,区块链激励机制改变了财富生产和分配规则,这个规则运行体现在一个对所有参与节点公开透明又有加密保护的巨大账本之中。在这个账本之中,财富的生产和分配同时进行,从而有利于实现数字科技革命背景之下的分配正义。


2. 竞争公平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属性与激励机制决定了其广泛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充分、有效。区块链不但为参与节点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还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区块链参与节点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之下,可以通过公平的算力竞争获得相应收益,也可以通过公平的行为竞争获得收益。


(1)算力竞争公平。区块链数据的合法性是通过算法竞争最长链来实现的。其具体通过Token激励方式,使得每个参与节点(“矿工”)竞争记录权,并确保该竞争在公平、公开的环境下进行,从而保证了激励机制的公正性与有效性。这里以比特币为例来考察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实际效果:一方面,任何一个诚实参与区块链的“矿工”,都可以凭借自身的算力公平地和其他“矿工”进行正向竞争,获得记账权并分享“挖矿”奖励。只是随着算力竞争的加剧,部分参与节点会加入“矿池”,由“矿池”与“矿池”公平地竞争。按照比特币算法的设计,“挖矿”难度会随着硬件设备性能的提高(其会带来算力的提高)而加大以保证公平性。另一方面,一个恶意的“矿工”,想要攻击比特币网络,他就得和所有诚实的“矿工”为敌,而且还必须单独或聚集具有超过51%的超强算力,进行反向竞争才能实施攻击,否则他的攻击行为除了浪费资金以外别无他用。此时,即便他有超强的反向竞争算力,但如果进行理性权衡,也不会发动攻击,因为他如果用已有算力诚实“挖矿”,收益会更多。因此,无论是从激励机制的规则设置还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确实能很好地维护区块链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从激励机制本身来看,也更适合区块链这个分布式的载体和平台。


(2)行为竞争公平。相较于市面上的众多区块链项目,OLO基金会旗下数金链生态的激励机制更为先进,表现为“行为即挖矿”。不同于比特币“挖矿”会耗费巨大的资源,“行为即挖矿”是一种绿色的“挖矿”激励模式,因为其不需要“矿机”,也不需要任何算力,只要参与节点在整个数金链生态的任一平台上产生具有商业价值的有效行为(注册、玩游戏、流量广告、消费等),就能由系统转换成行为价值标记BT,再通过行为价值标记的有效工作证明积累获得数据权益通证OLO进行激励。OLO可以用于区块链全生态的支付和升值。因此,用户越活跃,就可以获得越多行为价值标记,挖到越多OLO,达到用户分享平台发展成果的共赢目的。这样来看,数金链生态通过OLO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参与节点之间的公平竞争,且增加交互而产生更多可用数据,以此累积庞大的数字资产,无论对于商户还是用户来说,都具有很大商业价值。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这样一种“易取”的奖励规则,数金链生态内各个参与节点、各种角色无须耗费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就能公平地取得很好的效益,同时也会非常愿意参与到区块链生态建设和系统维护中。再如,在Alexandria软件上人们可以支付小额数字货币来下载或传输那些上传的文件,并将收到的数字货币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上传文件以及在本地计算机存储文件的人。还可以借助LBRY协议,下载、传输以及查看上传文件的单价,并将收益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和比例自动分配给访问文件的人、最先上传文件的人以及为文件分发网络提供支持的成员。很明显,行为竞争公平相比算力竞争公平而言,确保了参与节点平民化和大众化。


(四)秩序价值


良好秩序的构建离不开信任。主流社会制度的“痛点”很多,“信任”难题就是其中之一。尤其是在我国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阶段,建立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更加困难,由此导致交易成本高且不利于构建良好秩序。因此,中心化的信任保障机制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看似井井有条的秩序,可能是僵化的、低效的和脆弱的。区块链的本质是数字化信任,而数字化信任是数字社会的秩序基础,是数字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础设施。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通过激励机制实现去中心化目标的基于机器代码的信任机制,反映了人们对传统基于中心化的“权威主义”秩序维护模式的不信任,进而寻求“技术理性”的秩序维护模式即“无须法律的秩序”。可以看出,“权威主义”秩序与“技术理性”秩序在制造信任的功能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只不过前者以法律为手段,后者以技术为工具。因此,区块链与法律都是缔造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机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追求的秩序包括基于代码信任的秩序和基于节点诚实的秩序。其中,前者是基于客观方面的秩序,后者是基于主观方面的秩序。从属性上讲,区块链系统自发形成的治理秩序类似于一种私人秩序。


1.基于代码信任的秩序


(1) 无须中介的信任。比特币的诞生脉络清晰地显示出区块链技术天然肩负着替代传统信任中心的使命,具有去中心信任化的属性。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可信是因为其制定的激励策略能够给每个参与节点经济激励,使每个参与节点都有非负的效用,即在最大化参与节点利益的同时,也能达到所制定的激励目标,没有用户可以从谎报或欺骗中获益。根据区块链技术规则,每个参与节点在共同唯一的账本(但有多个副本)上进行分布式记账,按照预设的规则独立地对交易进行记账、打包、加盖“时间戳”之后获得Token激励。在前述一系列验证、打包、记账过程中,信息透明统一,参与节点资格权限完全对等(也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多数参与节点确认的结果就形成一个新区块链接在前一个区块上。区块链技术用计算机算法语言建立起数字世界中的信用关系,使彼此之间并无信任感的人们不需要借助传统的、中心化的中央权威和中介也能进行诚信合作,因此它是一部创造信任的机器。


(2) 难以作弊的信任。根据区块链技术规则,如果有恶意节点想作弊或者坚持不同的观点,必然要求恶意节点的算力达到一定比例,即超过51%时才有可能,然而这很难做到。当一次交易得到确认之后,其会被打包成块并加上“时间戳”编入链中,这就意味着一个新区块生成结束。然后,在激励机制下启动生成下一个新区块,新旧区块前后为继从而形成“链条”。所有区块存储的交易数据信息可以无限追溯但是无法更改,因此没有可能作假撒谎,也没有机会隐瞒真相,基于区块链这种确保“还原事实”的特性,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牢固确立。因此可以说,区块链是以信任代码取代信任个体。这种信任建立在没有中心化权威的“共识”之上,这种共识形成于参与节点之间完全平等和信息充分透明(其体现了公平平等原则)基础之上,并且由参与节点共同维护。为此,“以数字加密技术和博弈论激励机制为基础的软件,使得欺骗系统难如登天。”区块链的两个主要价值主张之一就是“在相互猜忌的个体中建立普遍诚信”。第二代区块链还引入了“智能合约”机制,更容不得背信弃义行为的发生。这样,每个人都无须花大量时间去了解对方的身份,只要信任代码就可以了。


2. 基于节点诚实的秩序


仅仅依靠区块链技术本身还不足以维持良好的秩序,还需要在技术的支持下将参与节点的诚实品质激发出来,从而维持健康的区块链生态系统应有的良好秩序。因此,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通过激励参与节点保持诚实并按规则行为的机制。基于这种激励机制,实现了基于机器代码的信任,即其直接通过平等参与主体之间点对点的机器算法解决信任问题。易言之,参与区块链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并非源于某个中心化的第三方,而是出于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该技术通过激励参与节点保持诚实而不至于“变节”构建起良好的秩序。区块链系统与参与节点之间,或者说参与节点与参与节点之间具有双向的正外部性,即相互的正外部性,实际表现为“我为区块链,区块链为我”的状态。


(1) 参与节点诚实对秩序的贡献。比特币区块链发行和奖励不仅是对参与“挖矿”和记录交易者的一种激励机制,也是“矿工”对平台所有权的一种体现。分布式参与节点用户账户是加密网络基础架构的最基本元素,一个人在持有并使用比特币的同时,也在助推区块链的发展从而构建良好的秩序。换句话说,虽然“矿工”验证区块是基于个人利益,但同时也造福整个社群。这一点也体现了效益价值。中本聪通过激励机制选择那些有计算机运算资源的人作为其节点。如果“矿工”想参与奖励系统,就需要投入网络外部的资源——电力和算力,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矿工”。按照中本聪的说法,激励系统也有助于鼓励参与节点保持诚实。即使其中有些人并不可信,但只要大部分是诚信的,系统便可以正常运转。为实现此目标,中本聪在最初的计划中,做到了激励机制与“矿工”诚实参与相吻合从而对秩序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诚实“矿工”为整个网络增加了更高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以以太坊2.0验证者不活跃时的激励问题为例,ETH2依赖于网络中2/3诚实参与节点的拜占庭容错阈值。针对不活跃的惩罚也叫作不活跃泄露。如果该链超过规定时期都未确认最终性,协议会严格把控验证者奖励,因此验证也有时间要求。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则最大奖励会降至0,因此,激励机制的内容也具有动态性。同时,验证者需要表现良好,否则会面临惩罚。惩罚轻重与该链自终结以来的时间成正比以防止验证者离线。这就激励参与节点必须诚实负责、积极验证从而维护区块链秩序。


(2) 秩序对参与节点诚实的激励。区块链技术倡导和贯彻激励机制,允许对参与节点的诚实参与给予经济奖励,从而确保良好秩序的构建。在良好的区块链生态系统之下,如果以太币的持有者相信升级(如分片)将会使价格上涨大于10%,他们就会诚实并乐意去支付约占其拥有Token量的10%。那就意味着通过使以太坊数量增多10%,且将新创造的Token支付给为升级做出贡献的人,以太坊将会获得巨额资金。这有点类似于税收:社区中的每个参与节点都在诚实地为共同的基础设施(如现实中的道路,这里指区块链底层技术)提供资金,而这些基础设施是没有人可以独自建造的。为协议开发提供资金并通过Token激励增发也将允许世界上任何诚实的参与节点去更容易地为此做出贡献,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想被基金会雇佣或暴露他们的身份。在比特币和Mimblewimble等加密货币的许多特点中,最大的一个优势是匿名空投。一个开发者提交一个关于分片升级的请求到以太坊网络中后,社区会讨论和测试它,然后以太币持有者进行链上投票。一方面,决定此升级是否能被整个以太坊网络融合;另一方面,决定该给多少奖励。提交代码显著增加了ETH数量,并将新Token激励发送到诚实的开发人员地址。奖励的多少会被公平分配,因为以太坊持有者希望能够有效激励开发者继续提交代码进行这样的改进,这些都体现了良好的区块链生态秩序对参与节点诚实的激励。


(五)自由价值


卢梭指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实现了参与节点既服务于其本人又有诸多自由的目标,因为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参与节点与参与节点之间的直联,没有第三方中心,也不需要中心,却能够顺利地自由进出且自我治理。例如,比特币创造了一个增加货币自由的独特机会,给用户带来隐私感和获利机会。所有的激励措施都是一致的,即鼓励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行事。具体来看,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自由价值主要体现在所有参与节点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两个方面。


1.自我组织


区块链生态系统依赖激励技术方案,可以通过类似于货币发行的模式让参与节点自我激励,主动进行自我组织:先吸引众多参与节点加入区块链,同时,在众多参与节点的努力之下,整个系统按照市场激励机制进行自我运行。由此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状态,使区块链生态系统得以持续发展。


(1) 各个节点可以自由加入。对于公有链,所有数据默认公开,各个参与节点都可以假名化的方式,平等自由地加入并进行交易和互动(当然联盟链和私有链还是需要准入批准)。因为在区块链中,没有中心,没有集中的数据库,只有“点”与“点”之间平等而一致的互联。在Token激励机制作用下,这些“点”之间的互动是直接的,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某个第三方中心来传递。换句话说,使用者可以对交易完全放心,无须受制于任何个体、中介和权威中心。也可以把每个“点”都看作中心,因为每个点都要对每一次交易和信息变动进行“分布式记账”,都同时记录了交易和互动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因此,“点”与“点”之间的直联和自由互动是能够实现的,并且是平等和对等的。


(2) 整个系统可以自我运行。区块链是基于市场机制的系统,它依赖刚性的计算逻辑来组织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可以将市场激励机制和执行智能合约代码的费用有机结合起来,因此任何基于代码的系统要在区块链网络上运行,都必须遵循这一市场原则。换句话说,区块链系统是这样一个机器网络,由分布在全世界各地的电脑参与节点构成。有些节点是全节点,提供存储功能,有些节点提供网络路由,以保障分布式账本的同步,还有些节点提供计算能力,通过Token激励机制竞争性地维护分布式账本,并因为它们的工作而获得奖励,这些都确保了整个系统的自我运行。尼克·萨博(Nick Szabo)指出:“借助技术专家的去中心化决策以及强有力的不变性信念,比特币保持了它的完整性。”尤其是智能合约条款能够以按序、安全、可验证的方式自动执行。进一步讲,THEDAO是一种特殊的去中心化组织,完全由代码组成,无须由人来操作,也不受任何人控制,它会在区块链之上自主运行,从而实现价值去中心化的自由流通。


2. 自我治理


自我治理是区块链的独特功能。区块链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其可以部署不受任何人控制的自治软件,从而实现区块链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的自我治理。例如,THEDAO无须人类参与管理决策,却比标准组织更有效率。其具体体现在各个参与节点可以自主决策,整个系统可以自我管理。


(1) 各个节点可以自主决策。区块链作为分布式数据库与传统数据库不同的是,它不需要进行“中心化”的“集中维护”,而是由一个遍布全球的点对点网络在持续有效的Token激励机制作用下,进行“去中心化”的“集体维护”,在密码法基础之上,参与节点自行决定是否与这些自治系统交互。与传统的中心化行政管理不同,在区块链中,参与节点之间及其与平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价值交换业务必须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Token激励驱动自己的资源禀赋供给,实现优势互补和利益共赢。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之下,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再签署标准的书面法律协议,而是通过智能合约建立一个内容详尽、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动态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系统内部的每个参与节点均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以及由这种决策权带来的经济激励收益。如以太坊构建了图灵完备的脚本语言,让任何人都能够创建合约和去中心化应用,并在其中自由设定交易方式与规则。


(2) 整个系统可以自我管理。区块链创建的自治软件程序可以协调遍布全球、诉求各异的不同主体的利益,任何人都无法单方影响程序的执行。这些程序部署到区块链上之后,就会在去中心化的网络上自动运行,既不再受创建者的约束,又难以被绕开或停止。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架构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可以实现不同参与节点之间的资源共享,从而形成一个由参与节点与参与节点构成的“节点命运共同体”。共识节点本身是自利的,各节点消耗自身资源参与数据验证和记账的根本目的,是最大化自身收益。因此,为保证共识节点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统一,必须引入符合经济模型的激励机制。区块链通过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和Token激励机制等结成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个机器网络在没有任何中心协调的情况下,靠Token激励机制无障碍地自我管理。每一个公有链系统穿透到节点层面,都是一个靠Token激励机制串起来的机器网络。因此,对于供应链而言,区块链的可靠性依赖参与节点的集体维护和集体管理。这些节点参与区块链生态维护与发展的动力,来自根据工作量或资产证明等发放的“数字货币”,一般称为数字代币。这就是经济激励机制的威力——在去中心化的环境下防止“矿工”作恶和保证分布式账本安全,保障网络正常建设、运行和维护,最终实现整个区块链生态系统的自我管理。此时,可以将区块链作为基础设施,创建完全依赖算法和人工智能的自治组织,这些组织不再由人类管理,而是借助代码规则以及其他算法治理手段来运营。


(六)人权价值


格劳秀斯认为,对财产的占有是人的一种普遍权利,是由自然法的理性要求派生出来的。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人权有了更深的解读。人权有很多分类,其中,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包括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以主体为标准还可区分为个体人权、集体人权与民族人权。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和信息对于其所属主体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其不仅成为人们数字化生活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源,还成为新时代人权日益重要的新型载体和价值表达。区块链技术的突出特点是其能够激活资产、权益和价值并使之实现转移传递,因此,区块链实现了拥有权、交易权和定价权的三权合一,并平等地存在于每个单体。可以说,天赋人权的大同概念,将在区块链时代落地生根。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人权价值,因为通过Token激励的方式,可以鼓励更多参与者加入区块链中,加入的越多,对信息确权的数量就越多,质量就越高,从而能够很好地实现参与节点自己和他人的人权。人权价值的内涵非常丰富,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实现的人权价值包括数据公正权和利益应得权。其中,前者具有人身权属性,后者具有经济权属性。


1.数据公正权


数据公正权要求交易数据回归事实本身而不会受到被修改、滥用和清除等不公正对待。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实现的数据公正权包括参与节点自己的数据公正权和他人的数据公正权,其可以归属于马长山教授提出的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数据主权”。


(1) 实现自己的数据公正权。在大数据背景之下,个人信息或隐私常被不合理收集、使用、更改或清除,不良主体会为了追求数据价值最大化而滥用个人信息,很容易使个人隐私处于危险境地。同时,由于数字歧视等问题很难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侵权证据,这就削弱了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利,从而侵犯了个人的数据公正权。因此,在数字时代维护公民在数据方面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在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作用下,区块链信任加速器的应用可以连接政府部门、科技人员和数字资源来改善治理问题。个人信息在收集、确认中能够得到公正对待,数据被“分布式但高度精准地记录”,从而可以实事求是地回归数据事实本身。同时,盖上“时间戳”之后个人信息不得篡改,亦即“为真相打造一个无可争辩的版本”并永久保存,且允许回溯,从而实现个人的数据正义。另外,通过分布式记录,任何参与节点均可以保留副本,从而“让公民重新控制他们的个人数据”,这就实现了参与节点自身应有的数据正义之下的数据公正权。从人权属性上讲,以上实现的数据公正权属于个体人权。


(2) 实现他人的数据公正权。在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作用下,参与节点积极参与竞争后获得记账权,从而将他人的交易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首先,在区块链激励机制作用下,参与节点之间的竞争越大,交易数据被记录下来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都得依赖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良性运作,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记账,以确认更多的数据权利。以区块链征信为例,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数据共享制度,成员每次向链上提交数据都可以获得奖励,并对应将来从数据中查询的次数权限,从而实现链上各成员“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目的。其次,基于区块链激励机制的运行,加入记账的诚实参与节点越多,越能够抵御51%攻击、女巫攻击(sybilattack)和日食攻击(eclipse)等,越能够确保区块链生态系统的安全性,从而最终有利于构建出人类目前最安全的“数据之锚”,也就越能确保所记录数据的安全性,从而确保他人的数据公正权。因此,这里加入的参与节点记账行为明显体现为一种正外部性行为。总之,在数字化世界的大背景之下,数据信息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以及传输,都需要在制度、激励、技术或者规范方面进行清晰的设计和规划,从而重塑人权价值观,确认和保护“数字人权”。从人权属性上讲,以上实现的数据公正权属于集体人权。


2. 利益应得权


比特币只有发行和转账两种交易相关的激励方式,但这两种激励方式无论是哪一种,都会给参与节点带来经济利益。这恰恰表明,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素养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和重要基础之一,也是人格的必备要素,并被联合国认为是数字时代的基本人权。因此,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数字社会,参与区块链的每一个节点基于其作为社会成员的身份都应该拥有利益应得权。具体表现为具体利益应得权和抽象利益应得权。


(1) 具体利益应得权。在数字素养的背景之下,对于很多区块链参与节点来说,进入区块链和加密货币世界得到的第一个好处是经济激励收益,这当然也属于其具体利益应得。通过给予参与节点可流通的Token来激励其进行数据的生成、存储、交换及分享,在此基础之上,允许用户通过终端平台管理自身收益,即通过明确用户的数据收益权来激活用户数据市场。因为通证激励的模式重塑了价值的分配方式,Token是维持整个社区中心化商业生态体系运转的“血液”。区块链激励机制可以促进和保护参与节点双方自由交换价值的权利从而得到自己的具体利益应得。参与节点的利益应得前提是其通过算力竞争获得记账权,从而获得出块奖励和手续费奖励,或通过代码确定的特定行为获得通证激励,实现具体的利益应得权。因此,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在数据市场中对用户赋权就是“让数据和价值最大化地回归个人”。同时,在区块链激励机制背景之下,将来各种类型的区块链将日益增多。一个人可以参与多个区块链,可以在不同区块链中获得更多不同的具体利益应得。因此,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新兴的区块链模式开启了个人为实现价值而自动利用个人和私密数据的过程。一个人的数据价值取决于不断上传、归属和利用区块链上个人数据循环中产生的小额支付能力。


(2) 抽象利益应得权。在前述具体利益应得权之外,还必须考虑扩大利益的范畴,把除开经济利益的社会利益都包括进来,因为区块链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促成社会创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因此,其涉及的利益应得权也应该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本文在这里提出抽象利益应得权的概念,这种抽象利益应得权属于区块链参与节点带来的对社会的正外部性。因为区块链是整个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基础设施,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推动更广泛的应用,比如物联网智能城市以及其他基础设施,以及在此基础设施之上的,基于解决更多“数据孤岛”甚至未来“链联盟”出现之后的“区块链孤岛”问题,为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交易”的准确记录和人类文明的数字存档,从而为人类发展文明史的精确记录和完整建档提供数字基础,因此,区块链参与节点获得抽象利益应得权是应有之义。区块链具有确权功能,相关主体可以依据区块链的确权获得相应的具体利益应得和抽象利益应得。只是这里的抽象利益应得,可能体现为一种“荣誉”,即对人类文明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些利益应得权,区块链的技术创新突破与技术规则探索必须齐头并进。因为区块链技术再怎么创新,都不能冲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底线,相反,区块链服务创新要为公民人权保护提供充分的保障,必须确保区块链得到“善用”和“善治”。


三、结语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区块链技术可以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有制度属性的良性工具,因为新技术的发展一直是法律和法律行业的颠覆性力量。法律与科技不再是决定和被决定、塑造和被塑造的关系,法律与科技互为系统与环境,形成系统间或松散或紧密的结构耦合关系。要“严肃对待区块链”,因为区块链技术极大地激活了人类的社会生产力并全面革新了生产关系。虽然代码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但是智能合约的出现标志着其正在从货币领域走向法律领域,正如以太坊第一次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即一种新型的法律,从而事实上扩大了社会规范甚至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外延。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要协同发挥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区块链技术创新本身就具有制度创新属性,在此背景之下,区块链除了归为技术范畴,还可以作为治理机制。从现实来看,其应用价值也在不断彰显,现有法律制度必须进行革新以协调和适应。区块链作为先进的革命性、集成性技术,其中的激励机制将深刻改变社会的激励模式和治理机制,引致社会治理机制各个要素的重新匹配和优化组合。同时,激励机制将以其如同法律制度一样的价值追求,从根本上带来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一轮变革。换句话说,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具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也具有法律制度应有的基本价值。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的积极正向制度价值中,其效益价值体现为收益的增加和成本的降低,安全价值体现为数据安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系统安全,公平价值体现为机会公平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竞争公平,秩序价值体现为基于代码信任的秩序和基于节点诚实的秩序,自由价值体现为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人权价值体现为数据公正权和利益应得权。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也有不同的位阶,它们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引领区块链技术健康运行和相关应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从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着技术支持和智慧方案。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新型技术必然具有两面性。其除了具有正向的制度价值之外,还有一些技术局限和负面作用。例如,其会带来技术成本问题、财产安全问题、社会秩序问题、公平分配问题和数字人权问题等。因此,我们需要对其正向的制度价值进行科学引导并合理利用,对其技术局限进行革新突破,对其负面作用进行制度约束,从而使区块链技术成为可以利用的制度性良善技术,同时也要贯彻“技制共治”理念,做到制度与区块链技术的“携手联姻”,为“制度自信”贡献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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