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报告 | “疯狂小杨哥”被打假事件分析
最近,花1亿元买楼的知名主播“疯狂小杨哥”陷入了带货风波,该事一出,便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期间,与王海的频繁发声不同,疯狂小杨哥则是在15日转发金正电器声明、17日公布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后,暂无任何回应。本文通过事件概述、舆论场分析、相似事件和行业监管等内容对该事进行阐述与分析。
事件概述
据知微脉见信息,2022年11月12日,知名打假人王海在社交平台发文称,主播“疯狂小杨哥”直播间售卖的金正破壁机和绞肉机涉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是假冒/冒用3C认证的产品,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随后,疯狂小杨哥和涉事厂家对此事进行回应,相关地市市监局也分别介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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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场分析
传播趋势
11月12日,王海公开举报主播疯狂小杨哥涉嫌“售假”,事件声量开始上升;11月15日,王海再发报告称疯狂小杨哥所售产品假冒3C认证,随后涉事厂家和小杨哥进行回应;11月16日,央级媒体证券时报就近期带货主播遭“打假”进行点评,此时声量至峰值;11月21日,在疯狂小杨哥公布相关质检报告后,王海再次发文质疑报告为假。
热搜/热榜词条
据 数据,周期内事件关联词条共27个,微博平台词条数量最多,有11条;此外微博词条的在榜时长总和也是最高,达62.3小时。同时,知乎平台词条数量虽然较少,但词条在榜时长总和较高,为58.1小时。
在榜时长TOP10的词条内容主要为事件进展情况,如王海打假疯狂小杨哥、疯狂小杨哥公布质检报告和央媒评“疯狂小杨哥”被打假等。知乎平台词条内容主要为关于本次事件的讨论,如在榜时长达26.4小时的“疯狂小杨哥被王海打假,若按照退一赔三或赔一个亿,如何看待此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进行探讨。
媒体参与情况
参与报道的媒体以财经类为主。从声量方面看,鞭牛士、封面新闻、澎湃新闻声量较高。从报道内容看,媒体主要以事件跟进为主,如事件当事方的发声回应等;部分媒体在报道事件的同时,还提及了疯狂小杨哥此前花一亿元买下一栋楼、辛巴曾经被王海举报售卖“假燕窝”等内容。
网友评论
综合来看,“打假”“举报”“回应”“王海”“疯狂小杨哥”“金正”“破壁机”“绞肉机”等为网友评论高频热词。关于事件双方,有网友对王海的打假行为表示支持,称“职业打假不应该被抨击”;也有网友“站出来”支持疯狂小杨哥,称“相信小杨哥人品”“小杨哥是良心主播”。另外,不少网友对当下的直播带货现状进行了评论。
当事方发声与回应
本次事件中,当事方的回应渠道主要为微博平台,另外打假人王海在多个平台上也发布了举报信息。以微博为例,11月12日-11月22日,@王海 共发布24篇关于举报疯狂小杨哥的动态,内容主要为举报信息、质疑疯狂小杨哥及金正电器回应和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报告等,期间,@王海 还不断转发了媒体关于事件的报道。另外,在11月17日,与王海关联的另一账号“王海测评”在抖音平发布视频称,小杨哥此前售卖的一款外套涉嫌虚假宣传。
与王海的频繁发文不同,@疯狂小杨哥 则是于15日转发金正电器声明、17日公布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后,暂无任何回应。
相似事件
据知微事见数据,“网红疯狂小杨哥被王海打假”事件影响力指数为74.0,高于90%的事件,高于89%的互联网类事件。和本次事件类似的还有“辛巴被王海举报售卖‘假燕窝’” “刘畊宏被辛巴举报带货‘假燕窝’” “戚薇被质疑直播间售卖‘假面膜’” “潘长江涉嫌虚假宣传卖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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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
近年直播电商发展迅速,带动人口就业也扩展了产品销路,但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公众对此反映强烈。2018年至2022年,国家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等制定、出台和颁布了系列政策法规和行业规章,以此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行为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
2020年7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该《行为规范》是国内第一个出台的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5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修改后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规定》的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2年3月30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提出以下内容: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2022年6月22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对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窜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二是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三是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对于此前社会关注的个别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
结语:近年来,直播电商问题和主播带货翻车事件频出是不争的事实。虽然目前事件还尚未定论,但舆论已经出现了质疑声音,因而无论是知名主播疯狂小杨哥,还是产品厂商,其形象口碑受损或将不可避免。同时,部分网友在该事件中质疑主播所在平台的主体责任似乎缺失,这对平台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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