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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是如何看待“平等”的? | 姚洋 秦子忠
摘 要
在与自由主义的批判性对话中,儒家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儒家的个人乃关系性而非原子化的,强调个人努力的重要性和角色的多样性,其相应的个体价值以相互责任或角色来规定;二是在行为层面,儒家强调个体对“礼”的服从,儒家自由主义的个体自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前提;在制度层面,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给予个体自决以充分的空间;三是儒家不承认由同一性规定的抽象平等,但坚持由对称性规定的关系平等。由此在尊重个人的价值和自主空间上,儒家与自由主义是相通的,但儒家将个人置于社会秩序之中且尊重资质,从而能够避免自由主义的三个原则即个体价值、个体自决和抽象平等之间存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作 者 | 姚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秦子忠,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原 载 |《文史哲》2021年第3期,第70-85页
原 题 | 儒家自由主义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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