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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制度是“设计”出来的,还是自然“演化”出来的? | 黄凯南


摘  要

经济学界长期存在两种制度研究范式,即制度理性建构论和制度自发演进论,两种研究范式长期相互独立,难有通约。实则,深入考察两种研究范式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差异,探讨两种制度生成方式的优势和局限,可知二者具有互补性,进而可以通过范式融合,推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创新。制度的理性建构是基于演化形成的共同知识而非整体性知识的设计,同时必须为参与者有效运用其局部知识留有空间,理性建构的制度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进;自发演进的制度需要借助理性建构才能够得到扩展,进而获得更多参与者的遵循。在许多情况下,制度生成和变迁的过程既不乏理性建构的力量在起作用,也能发现自发演进的力量参与其中。制度的有效性表现为对共同知识和局部知识的有效利用,制度系统的生成和演变涉及多主体互动和多层级选择过程。

作 者 | 黄凯南,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原 载 |《文史哲》2021年第5期,第142-153页原 题 | 制度理性建构论与制度自发演进论的比较及其融合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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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普遍承认制度对于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性,众多经济学流派都包含或隐含着对制度的假设,一些经济学理论也直接将制度作为重要研究对象。亚当·斯密强调劳动分工水平受到市场规模的限制,市场规模的扩展则依赖于使储蓄和资本累积更为安全的制度体系。劳动分工引致的技术效率提升是国民财富增长的直接原因,制度是国民财富增长的基础原因。在随后的古典经济学理论探讨中,制度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的重要议题。在批判古典经济学“个人主义”“经验主义”和“反历史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逻辑解释所有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道德习俗的起源和历史演进,在制度分析上呈现出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的统一。德国历史学派十分强调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对生产力进步的促进作用,其代表人物之一桑巴特更是将其对资本主义发展史的分析建立在“经济制度”之上,将国民经济学视为有关经济制度的学说。在与德国历史学派方法论的争论中,奥地利学派秉持的抽象演绎法战胜了历史归纳法,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对制度研究的重视,从自发演进的视角考察货币、法律、市场等制度的生成和演变。自从沃尔顿·汉密尔顿1918年在美国经济学协会年会上提出“经济理论的制度分析方法”,以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契尔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一度成为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40年代至1960年代之间,随着新古典经济学一般形式化模型的高度发展,以及凯恩斯主义促使经济学从微观行为转向宏观总量关系研究,经济学家们普遍不再关注制度问题,制度研究在此期间被彻底边缘化。1960年代,以科斯、阿尔钦、奥尔森、布坎南等为代表的先驱分别开创了法和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等,揭开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新一轮序幕。为了区别于之前的制度经济学,威廉姆森随后发明了“新制度经济学”这一学术名词。自从1984年经济学、管理学文献检索系统Ecolit首次收录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题的学术论文,有关新制度经济学的学术论著大量涌现。随着科斯、诺斯等人先后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新制度经济学日益成为主流制度经济学。1997年成立的新制度经济学国际协会标志着该领域研究进入高潮阶段。许多研究也将制度因素纳入宏观经济增长分析,秉承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将诸如资本和劳动等投入要素的累积以及提升要素生产率的技术变革,视为经济增长的直接原因,制度则被视为更深层次的基础原因,制度对要素配置效率和技术变革产生系统性影响。与此同时,法国调节学派、美国社会积累结构学派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流派也将制度分析与马克思资本积累理论相结合,试图发展一种属于“中间层次”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近年来,随着演化分析的迅猛发展,演化经济学也从早先“新熊彼特主义”所强调的技术创新和扩散,转向对制度生成和演变的分析,吸收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重视对技术与制度共同演化的分析,熊彼特主义与凡勃伦主义的结合已经成为制度演化分析的重要理论前沿。

在上述经济学有关制度研究中,存在两种典型范式,即理性建构论和自发演进论。理性建构论认为,制度是人为理性设计的结果,制度生成和变迁受到“看得见的手”的引导和塑造。自发演进论认为,制度不是某个决策者理性建构或设计的结果,是参与者之间互动和学习的结果,制度的生成受到“看不见的手”的引导,所有参与者都依据自身的决策模型采取行动,但最终形成的制度不是源自某一参与者事先有意图的理性设计。许多研究指出,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制度生成和变迁既有理性设计的力量在推动,也不乏自发演进的力量在起作用;制度既非完全的理性建构,也非完全的自发演进。例如,哈耶克一方面强调经济系统的自发演进,一方面又支持政府在包括基层设施、社会保险、反周期投资等方面的理性建构和积极作为,这也被称为“哈耶克矛盾”。林毅夫教授早期在有关制度变迁的理论研究中指出,诱致性制度变迁经常要有政府的参与才能实现,而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需要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才能取得制度变迁的预期效果,制度变迁过程需要理性设计力量和自发演进力量的协同发力。

长期以来,理性建构论和自发演进论各自独立阐释制度生成和变迁的动力机制,两种范式相互对立,似不可通约。从学术分工上讲,固守自身学术范式,有助于更加深入地聚焦该学术话语体系下构建的各种学术命题,作出细致和逻辑自洽的学术解答,有利于推进理论体系的发展与成熟。但是,当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既有学术范式的创新空间日益狭窄,理论边际创新产出可能逐步下降,一旦发现更多的社会现象无法得到更好的解释,或者原有理论体系下的解释和预测出现更多的“意外”和“特例”,既有学术范式内部的理论创新无法回应这些挑战,就需要学术范式本身的创新。学术范式的创新有的是革命性的颠覆,新的范式完全取代旧的范式;有的是对其他学术范式的吸收与借鉴,通过范式间的比较与融合,构建一种更高阶的概念系统和逻辑体系,将那些看似对立和矛盾的范式统一起来,这种新范式是在旧范式基础上发展而来,在许多情况下,旧范式可能仅仅是新范式在一定条件下的特例。

沿着上述思路,这里尝试通过范式间的比较与融合推动制度理论的发展。论文首先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深入比较理性建构理论和自发演进理论,探讨两种制度生成方式各自的优势和局限。在此基础上,论述两种理论范式的互补与融合,说明制度乃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的内在统一,从共同知识和局部知识的有效利用论述制度的有效性,并从多主体互动和多层级选择过程探讨制度生成和演变的机制,最后进一步探讨此理论视角对我国当前制度建设的启示。

二、两种范式的理论比较:基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视角

(一)制度理性建构论的理论视角

制度理性建构论认为,制度是人为理性设计的结果。理性设计既包括完全理性设计,也包含有限理性设计。制度理性建构论强调将制度作为内生选择变量,决策者选择能够达致目标的最优(基于完全理性)或者更好(基于有限理性)的制度。制度理性建构的目标通常包含降低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等)、降低不确定性、减少外部性、提高适应性、促进经济增长等。例如,科斯早期在《企业性质》中提出的企业制度对市场制度的替代是基于企业内部监督和管理成本以及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的理性权衡;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强调从提高“社会总效果”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制度。威廉姆森强调个体是“有限理性”,社会经济环境存在根本的不确定性(而非风险),一旦出现不确定性状态,由于不可证实或不可缔约等原因,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交易各方无法通过法院来解决冲突,就要求建构相应的治理结构,通过私人秩序来解决冲突,以提高交易各方对事后环境的适应性;制度的选择则是基于对不同治理结构交易成本的比较。诺斯也强调个体的有限理性,将意识形态理论视为制度变迁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个体意向性行为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和作用。诺斯早年强调立法者和政治企业家在制度设计中的核心作用,指出国家的产权制度设计是基于统治集团租金收入与社会税收收入的权衡;由于存在利益集体和其他约束条件,制度变迁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完全合同理论则是基于完全理性的制度建构,合同设计明确考虑了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代理成本,将参与者的激励兼容纳入约束条件,构建包含所有状态的最优合同。其中,“逆向选择”模型中最优合同设计是基于“资源配置效率”和“信息租金”的权衡;“道德风险”模型中最优合同设计则基于“激励”和“保险”的权衡。不完全合同理论则是加入不可证实、不可描述以及可重新谈判等约束,研究剩余控制权的最优配置问题。最优产权(即剩余控制权)安排是基于最大化激励事前专用性投资或是降低事后再谈判的交易成本。机制设计理论是基于完全理性建构的典型,运用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将制度视为博弈规则,机制设计者基于信息效率和激励兼容约束,设计一个达致社会目标的最优博弈规则。无论是基于最优合同设计的完全合同理论,还是基于最优产权设计的不完全合同理论,本质上都属于机制设计。

在本体论上,理性建构论认为社会经济系统是由参与者基于理性选择形成的生产、交易、消费和分配等经济关系的均衡系统,制度是由参与者基于最优(完全理性)或更满意(有限理性)选择达致其目标而理性建构的博弈规则,构成了参与者行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理性建构论在遵循新古典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放松了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参与者的决策除了选择交易的数量,还包括交易的方式,即各种类型的交易制度和治理模式等。因此,除了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受到高度重视和强调。交易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市场行为,也包括管理行为和政治行为,相应的交易类型包括市场型交易、管理型交易和政治型交易等。理性建构论既包括合同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和产权理论,也包括研究政治与经济相互影响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

在认识论上,理性建构论假定所有参与者对于被建构的制度所描述的博弈场景必须拥有共同知识。参与者之间拥有共同知识是制度能够被理性设计的重要知识假设和前提。谢林和刘易斯首先明确强调共同知识在社会协调互动中的重要作用,运用博弈论语言对社会协调问题进行建模。随后,许多学者围绕共同知识的定义和表述、现实可达性及其与共有知识、共同信念的关系以及共同知识在博弈论中的运用,在逻辑学、哲学、认知语言学、计算科学和博弈论等领域开展了许多富有成效的研究。经典的“共同知识”定义描述如下:首先,将一个不证自明的事件E定义为这样一个事件,当它是这样的时候,给定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知道它是这样的;当命题P是由一个不证自明的事件所构成,这个命题就是群体成员之间的共同知识。通俗表述为每个成员知道P,每个成员知道每个成员知道P,每个成员知道每个成员知道每个成员知道P……这种层层嵌套的认知推至无穷。在经典博弈论中,除了完全理性假设,“博弈规则是参与者之间的共同知识”是参与者互动的重要前提假设。这隐含假定所有参与者拥有相同的决策模式(完全理性决策)和相同的认知模式(共同知识)。参与者们对信息的解读方式是相同的,不存在主观差异。参与者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但信息不对称是指给定状态空间及其概率分布下,参与者之间对于某种具体状态下的信息占有有所差异,而状态空间及其概率分布必须是参与者的共同知识。因此,所有参与者对于信息空间及其概率分布的知识是相同的。制度设计者可以根据不同的状态设计相应的制度安排,激励参与者揭示私人信息,这也是完全合同理论的知识预设。基于共同知识的假设,尽管博弈论允许参与者在策略集、信息集和博弈次序等方面具有异质性,但是,参与者们的认知模型是同质的。这意味着尽管博弈论描述的是多人互动,但是所有参与者本质上却是共享一种“心智模型”。这是完全理性建构的认识论基础。经典的“共同知识”定义十分严格,无穷层层递推的认知逻辑体系对群体内部参与者了解彼此认知状态提出极为苛刻的要求,参与者必须拥有超级理性。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对于有限理性的参与者,经典的“共同知识”假设很难实现,而且随着群体人数的增加、环境状态的变化,“共同知识”比较脆弱,容易瓦解。许多研究也尝试放松和弱化经典“共同知识”的假设条件,以使多人决策所需要的共同认知状态更加符合现实。弱化或大众化的“共同知识”包括以下一些特征:一是将经典“共同知识”定义的“知道”改为“有理由相信”,“共同知识”不再要求对某一事件拥有百分百的信念,而是超过一定的概率阈值即可,而概率阈值在不同社会互动背景下可能是不同的。共同知识表现为一定概率系统的共同信念。二是参与者无须拥有层层递推的无穷逻辑演绎推理过程,只需共享某种相同的推理标准,能够从公开的事件中推断出相同的结论。弱化后的“共同知识”能够成为有限理性制度建构的认识论基础。

在方法论上,理性建构论采用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和均衡分析方法,从个体的动机和意图出发解释制度的生成和变迁。通常情况下,个体动机和意图是外生给定的,不在理论解释范围。在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激励兼容、不可缔约、不可证实等约束条件下,制度内生于设计者最优或更好地达到其目标的均衡中。例如,科斯通过企业内部雇佣合同与市场产品合同的交易成本边际替代来确定企业边界,是典型的均衡分析;完全合同理论的最优合同设计和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最优产权制度设计,更是典型的新古典均衡分析。

(二)制度自发演进论的理论视角

制度自发演进论认为,制度不是某个决策者理性建构或设计的结果,而是通过参与者之间的互动而自发形成的,用来协调、组织、约束和塑造参与者之间互动模式的规则系统,参与者间互动包括基于不同学习规则的学习过程。以门格尔和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坚持制度自发演进论。哈耶克认为,由于每个人拥有不为外人所知的局部知识,没有人能够获得整体性的知识,整体的理性设计是不可能的,因此,制度或社会秩序是人与人互动的产物,而非某个人或权威主体理性设计的产物。随着演化经济学的兴起,许多制度演化分析也都坚持制度自发演进论。有别于理性建构论将制度视为博弈规则,肖特、宾莫尔、格雷夫和青木昌彦等人将制度视为“博弈的均衡结果”,尝试运用博弈论来论证制度的自发生成。正如格雷夫和青木昌彦所强调,经典博弈论只是为制度分析提供一个制度的博弈均衡观,无法解释这种制度均衡是如何产生以及参与者互动和学习的过程。将博弈从经典博弈扩展到演化博弈,将制度视为演化博弈的均衡结果,能够更加准确地描述制度自发生成和演进的动态过程。演化博弈论(及其包含的博弈学习理论)也成为解释制度自发演进的重要分析方法。

在本体论上,制度自发演进论持典型的演化观。一是自发演进论认为这个世界是变化的,而且这种变化不是简单的量变或参数的变化,而是涉及技术、组织和经济结构等“质”的变化。二是新奇的产生是经济演化的重要特征,多样性及其补充机制是经济演化的重要主题,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经济演化的重要动力;三是社会经济系统是复杂系统,系统中的偏好体系、技术体系和制度体系皆为内生演化而来,系统充满不确定性、非线性、正反馈、系统相互嵌套与涌现等复杂特征。四是制度自发演进论采用斯密、哈耶克等人观点,强调人类制度和其他社会安排是由个体间的互动而自发生成,并无整体性计划和蓝图。

在认识论上,自发演进论强调人类存在“无知”,认为参与者的理性和认知能力都是有限的,对未来的根本不确定性还存在无知。自发演进论强调,除了高度编码化和标准化的显性知识,还存在依赖特定时空场景和个人经验的默会知识,个人拥有不为外人所知的局部知识,不存在所谓整体性的知识能够被参与主体完全掌握和知晓。

在方法论上,自发演进论采用的是个体与制度的互动主义方法论和演化分析方法。尽管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强调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但是,这种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理性建构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是不同的,它实际上强调个体与制度的互动主义,即制度是由个体间互动而自发生成;同时,制度对个体意图和动机等偏好也具有塑造作用。个体与制度互动主义的方法论强调,在社会经济系统中,个体与制度是共生关系,二者构成了经济研究的二重本体,既不存在没有个体能动性的制度,也不存在所谓独立于制度的个体。换言之,个体与制度之间存在“向上因果关系”和“向下因果关系”。制度自发演进论采用演化分析方法,将分析视角从个体层面扩展到群体层面,将群体竞争引入分析范畴,呈现为个体与群体互动主义的方法论,强调制度是由异质性的参与者通过个体间和组织间多层级互动自发生成。

(三)两种制度生成方式的优势和局限

制度理性建构模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存在明确的制度供给主体,制度生成的速度较快,能够减少“搭便车”等现象导致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由于制度的设立和运行存在成本,因此,制度成本是重要的交易成本。对于众多参与者来讲,制度类似于公共物品,如果缺少制度设计主体,制度生成也会遇到集体行动困境,可能导致有效率的制度无法产生,无效率的制度长期存在。二是制度的理性建构通常都是编码化和标准化的正式制度,有利于促进参与者之间非人格化的交易与合作。参与者之间的合作不限于血缘、地缘等具有人格化特征的熟人社会,而大规模非人格化的合作,恰恰需要标准化和编码化的制度给予协调和保障;三是制度设计者借助其所掌握的共同知识进行理性设计和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利用参与者之间的共同知识,减少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外部性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当然,制度理性建构也存在以下局限:一是当制度理性建构的目标不是设计者的个人目标,而是涉及更多人福利的社会目标时,社会目标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如果社会目标与设计者个人目标不相一致时,制度理性建构将存在较大的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二是忽略了参与者之间认知模式的差异以及参与者拥有的、不为外人所知的局部知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参与者对局部知识的有效运用,进而抑制经济系统的创新和演进。

制度自发演进模式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制度乃参与者在互动过程中自发演进的结果,不是某一个设计者理性建构的结果,制度自我实施的程度较高,而制度的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相对较低;二是能够有效利用参与者的局部知识。由于每个主体都参与了制度生成的互动过程,不存在权威的制度设计者,参与者相对平等,参与者在互动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局部知识进行决策和学习。同样,制度自发演进也存在如下局限:一是制度生成过程充满不确定性,且制度生成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即便是在经典博弈论中,参与者具备完全理性并且对博弈规则拥有共同知识,但超过两个人的博弈,多重均衡是常见的现象,博弈结果也充满不确定性。如果参与者是有限理性,拥有个人局部知识和不同的认知模式,参与者之间互动的结果将充满更大的不确定性。参与者需要通过较长时间的学习互动才能够收敛到某一个均衡结果,制度的生成通常伴随者较长时间的学习过程。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制度甚至很难形成。二是制度自发演进存在规模限制,随着参与者人数的增加,制度自发生成的难度会逐步增大。制度自发演进通常适合于小规模群体,通常发生在小规模的熟人社会中,参与者之间通过人格化的社会网络进行互动。一旦群体规模达到阈值,由于异质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大,制度就难以自发生成。

三、制度理论的创新:两种范式的融合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制度理性建构论和制度自发演进论分别从不同的理论视角研究制度,二者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截然不同,在制度生成机制上各具优势,因此具有较强的互补性。通过两种范式之间的融合,能够推动制度理论创新,进而更加科学和准确地解释与分析制度。

(一)制度是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的统一

从本体论上讲,社会经济系统是由理性建构力量和自发演进力量交织作用形成的复杂系统。任何只承认一种力量的理论,本质上都是将社会系统的复杂性所作的简化处理。毫无疑问,理性建构论拒绝承认自发演进的力量,将社会经济系统还原为参与者理性决策的均衡系统,极大地简化了社会复杂程度。自发演进理论则强调社会经济系统的复杂性,细致地考虑到社会经济系统中充满不确定性、非线性、涌现等复杂系统特征;但是,由于拒绝理性建构力量,实际上忽视了自发演进秩序得以扩展的重要动力,很难解释大规模群体的合作现象,实则也简化了社会复杂程度。因此,社会经济系统的复杂性并不排除理性建构力量,理性建构和自发演进两种动力统一于社会经济系统之中。

制度并非完全由理性建构生成。在制度理性建构中,许多外生给定的变量从长期看也是内生演变而来。包括偏好集合、策略集合、技术空间和信息空间等博弈规则的共同知识,不是外生给定,在许多情况下也是内生演进而来。这些由演进形成的共同知识,构成了制度理性建构的基础和前提。大量研究表明,理性也是演进而来。例如,脑科学的研究发现,有意识的感觉在神经元活动半秒后才出现,而无意识的大脑过程在有意识决策之前就已经出现,这意味着在个体行为被合理化之前,个体的心理习惯已经被激发,亦即我们的心智在未作出决策之前就已经对选择具有某种倾向性,深思熟虑的理性决策在时间上并不优先于无意识的心理习惯。理性决策所凭借的推理和信念也依赖于思维习惯,理性内嵌于习惯演进的过程中。在此意义上讲,并不存在所谓孤立或超越历史文化背景的完全理性,制度的理性建构也以演化为基础。

制度也并非完全由自发演进而生成。在制度自发演进过程中,参与者之间互动所遵循的某些正式规则通常包含理性建构的特征。因此,许多由自发演进而形成的制度也需要理性建构制度的支撑。由于参与者的认知模式和决策模式存在差异,而且拥有个人局部知识,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充满不确定性和非线性,因此存在多种可能结果,这通常需要理性建构某种协调机制以降低互动的不确定性。一旦制度在群体内部自发生成,该制度也成为群体内部参与者的共同知识。但是,其他群体可能不知晓此类知识,它可能是该群体掌握的局部知识。例如,某组织的行为惯例。一旦此类制度被证明有利于促进合作,通过理性建构将群体内部成员自发演进所形成的共同知识编码化和标准化,则有利于该制度的传播与扩散。

因此,制度既非完全由理性建构而来,也非完全由自发演进而成,制度是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的统一。这种统一性表现如下:一是制度的理性建构是基于历史演化结果的建构,而非历史虚无主义、自由主义空洞的工具理性设计。这表明制度的理性建构以演化为基础,是内生于社会实践的历史演化过程,这合乎马克思的实践观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二是制度的理性建构必须为未来的演进留有空间,理性建构的制度也必须具有演进能力。任何制度的理性建构都是基于设计者所掌握的共同知识,设计者必须清楚认识到其并不掌握整体性知识,对参与者独有的“局部知识”处于“无知”状态。这不是信息不对称,而是知识不对称,设计者无法通过传统的机制设计来获取参与者的局部知识。制度理性建构基于共同知识,但受限于局部知识,制度必然呈现不完全或不完备状态,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参与者运用其局部知识进行积极探索,进而推动制度演进;三是在许多情况下,制度的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是协同发生的。制度在自发演进过程中通常伴随着理性建构以降低互动的不确定性。当群体内部由自发演进而形成的共同知识,通过理性建构成为标准化和编码化的正式规则时,这种规则可能成为更大规模群体互动所依据的规则系统,呈现出互补性和协同性的复杂系统特征。在此意义上,制度很难被严格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的理性建构通常只有基于自发演进的非正式制度,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故而,制度是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的有机统一。

(二)制度的有效性:共同知识和局部知识的有效利用

在互动过程中,任何参与者都无法掌握全部的整体知识,只是拥有共同知识和局部知识。制度理性建构要求参与者之间对其所处场景拥有共同知识,而非整体知识。制度理性建构是对群体内共同知识的有效利用,以降低互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制度自发演进的过程中,参与者依据其所处场景、依赖其所掌握的知识尤其是独有的局部知识作出决策。制度自发演进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参与者的局部知识。由于制度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具有统一性,制度的理性建构必须考虑到制度设计者无法知晓其他人局部知识这一重要约束。同样,制度自发演进必须依靠一定的共同知识来协调和规范参与者之间的互动。有效率的制度应该允许参与者充分运用其所掌握的共同知识和局部知识,降低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同时提高参与者面对不确定性时的适应能力。

制度对共同知识的有效利用体现在以下诸方面:一是针对私人秩序,制度必须有效降低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包括降低信息成本、缔约成本、监督成本、合同执行成本、事前和事后的谈判成本等,这也是制度理性建构论长期关注的重点。二是针对公共秩序,必须能够有效降低制度建构的代理成本。公共制度的理性建构必须基于参与者之间的共同知识和社会目标,而非设计者(代理人)个人的局部知识和私人目标。这要求设计者必须掌握共同知识,并且有足够的激励利用共同知识进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达致社会目标,防止设计者因追求个人利益而偏离社会目标。这需要有相应的社会选择机制和监督机制,防止设计者的寻租行为,降低制度建构的代理成本。三是制度应该得到所有参与者的共同遵循,以便形成稳定的预期,降低互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制度应该包含更多激励兼容的设计因素,制度生成过程也应该充分利用参与者自发演进所形成的共同知识,以降低制度的实施成本。

制度对局部知识的有效利用表现为:一是制度必须给予参与者一定的自由决策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所处的场景,有效利用其所掌握的局部知识进行决策;二是制度必须能够降低异质性参与者之间互动的不确定性,推动拥有局部知识的参与者之间自发演进形成新的制度和新的共同知识。

制度包含两种类型的权利,即具体、特定的权利和抽象、剩余的权利。特定权利配置的目标是有效利用群体内的共同知识;剩余权利配置的目标是有效利用参与者个人的局部知识。因此,如不完全合同理论所揭示,不仅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剩余权利,局部知识拥有者也应当拥有一定的剩余权利。尤其是当局部知识的利用对于降低不确定性十分重要时,拥有更多局部知识的参与者应该拥有更多剩余权利。制度的重要功能是降低不确定性,这要求制度将能够确定下来的权责利关系尽量确定下来;同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状态事前必须有所应对——通过事前对剩余权利的配置,以便参与者在事后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当共同知识较多时,制度的制定应该更加具体,特定权利规定宜更加详细和清晰;当共同知识较少时,制度制定应该较为抽象,以给予参与者更多的剩余权利。制度理性建构不能破坏参与者运用其局部知识进行自发演进的力量,制度自发演进也不能低估参与者利用共同知识进行理性设计的力量。制度的有效性在于促使参与者更加有效地利用共同知识和局部知识。

四、制度分析机制:基于多主体互动与多层级选择过程

一个综合的制度分析框架,必须能够将制度的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纳入其中。制度生成和演进包含着群体间和群体内部个体间的复杂互动,是多主体互动与多层级选择的过程。互动既有理性建构的策略互动,也有自发演进的学习互动。基于多层级选择理论,选择力量不仅作用于个体层面,促使那些有利于个体的制度脱颖而出,同时还作用于群体层面,促使那些有利于群体的制度能够在群体选择中胜出。以下尝试从多主体互动和多层级选择的视角描述制度的分析机制。

(一)群体内部基于共同知识的制度理性建构

假设经济系统中存在多个群体,群体成员间拥有共同知识和局部知识,则群体内部成员间所拥有的共同知识是制度理性建构所依据的知识基础。共同知识既包括由历史演进所形成的传统和惯例,也包括当下参与者由社会互动而形成的共识。制度理性建构既要遵循一定的传统,又要在开放的环境下展开,允许成员之间更充分的交流和讨论,以形成广泛共识;共同知识越多,制度理性建构愈加有效。

假定制度设计者是外生给定的,这里不讨论制度设计者的产生问题。制度设计者面临的约束条件不仅仅是参与者约束、信息不对称、不可缔约性、不可证实、不可描述等由完全合同理论和不完全合同理论所揭示的各种类型的交易成本,还包括对参与者所拥有局部知识的“无知”,即制度设计者既共享参与者之间的共同知识,也知晓自己还存在某种程度的“无知”。因此,制度设计者实际上只能作出有限理性的设计,对于所有知晓的可能状态下的具体行动集合和支付集合进行详细界定,对于其他不知晓状态的剩余权利配置则不仅要激励专用性投资,还要激励参与者对其局部知识的运用,即赋予拥有更多局部知识的参与者以剩余权利,以激励其对局部知识的投资和利用。例如,企业会对一些核心部门和员工赋予更多灵活的决策权和收益权,以激励他们更好地运用其局部知识创造价值。制度是结构性的规则系统,既包括对具体、特定权利的规定,也包含对抽象、剩余权利的规定。

(二)群体内部异质性个体间互动而自发生成的制度

在遵循上述理性建构的制度下,群体内部拥有局部知识的个体之间进行小范围的社会互动。由于参与者各自拥有局部知识,他们在互动之前并不完全知晓对方的策略集和支付集;该互动不是如经典博弈论所揭示的基于共同知识的策略互动,而是如演化博弈论所揭示的学习互动过程。在已有制度的指引下,根据其所处的场景,参与者结合自身局部知识采取相应行动。由于不同的互动模式和学习规则存在不同类型的演化动态,研究者可以依此建立不同的演化模型。如果参与者在互动过程中习得收益更高的策略,高于子群体平均收益的策略的比重会逐步提升,低于子群体平均收益的策略的比重会逐步下降,最终调整到演化稳定策略,形成参与者之间共同遵循的行为惯例。这是经典复制者动态模型所描述的演化过程。这一自发演进过程不是在制度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基于理性建构的制度,它能够降低参与者之间自发互动的不确定性。该制度为自发演进而成,不存在中心的制度设计者。在此过程中,参与者利用局部知识进行积极探索,有效率的行动会被其他参与者学习和模仿,局部知识得到有效的利用,并且通过互动形成了新的共同知识,而新的共同知识可能进一步开启新一轮的制度理性建构。

可见,制度的理性建构和自发演进互为作用。制度理性建构在有效利用共同知识的同时,也为个体有效利用局部知识提供保障;制度自发演进能够有效地利用个体的局部知识,并形成新的共同知识,为制度的理性建构提供新的知识来源。

(三)群体间的互动与制度的多层级选择

选择力量不仅作用在群体内部个体之间,促使有利于提高个体竞争力的制度得以演进,而且还作用在群体间,那些有助于提高群体竞争力的制度在竞争过程中会被发现。通过取代或兼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更具竞争力的制度在经济系统中得以传播与扩散。同样,这一过程也是在经济系统业已存在的制度环境(例如,群体间的互动模式和竞争规则等制度)下展开的。在持续的互动过程中,制度间的竞争可能会收敛于某一稳态,呈现出较为稳定的制度结构,生成群体间的共同知识,为经济系统顶层制度的理性设计提供知识基础。通常情况下,层级越高,群体规模越大,群体间的共同知识会更加抽象和一般,理性设计的制度也呈现高度编码化和抽象化的特征。同样,顶层制度的理性设计也是基于共同知识而展开,并且也为有效利用分散在多层级和多主体的局部知识提供支撑,而多层级演进形成的新的共同知识也会进一步推动顶层制度的变革。因此,随着共同知识的更新,理性建构的制度也处于演进过程中。

五、结论

通过对两种制度理论范式的比较与融合,得出如下结论:(1)制度理性建构论和制度自发演进论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存在差异,各自从不同理论视角研究制度的生成。可以见出,两种制度生成方式各具优势,而且各自能够弥补对方理论的局限,具有较强的互补性。通过对这两种范式的融合与统一,能够进一步推动制度研究的理论创新。(2)制度既非依赖理性建构,也非依赖自发演进,而是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的统一。制度的理性建构必须为其未来的演进留出空间,理性建构的制度也必须具有演进能力;制度理性建构是基于共同知识,但受限于局部知识,制度必然是不完全或不完备的,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参与者运用其局部知识进行积极探索,进而推动制度演进。制度自发演进需要借助理性建构才能得到扩展,在许多情况下,制度的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是协同发生的。(3)任何制度都必须包含两种类型的权利,即具体、特定的权利和抽象、剩余的权利。特定权利配置的目标是有效利用群体内的共同知识,剩余权利配置的目标是有效利用参与者个人的局部知识。制度的有效性在于促使参与者更加有效地利用共同知识和局部知识。当共同知识较多时,制度制定应该更为具体,特定权利规定宜更加详细和清晰;当共同知识较少时,制度制定就应该较为抽象,以给予参与者更多的剩余权利。(4)制度生成和演进涉及多主体互动和多层级选择过程。理性建构力量和自发演进力量共同作用于每个层级制度的生成和演进。理性建构能够有效利用已有的共同知识,并为自发演进提供制度保障;自发演进能够有效利用局部知识并产生新的共同知识,为理性建构提供知识基础。

上述研究对我国当前制度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其一,中国当前的制度建设也体现了制度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相统一的成果,凝结着党和人民的智慧,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可见,当前制度系统的理性建构内生于社会实践的历史演化中,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性建构。制度系统的理性建构是基于历史演化结果,又结合时代特征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科学判断而作出的主动谋划与设计。制度建设不是机械僵化、无所不包的完全理性设计;相反,它是基于共同知识而非整体性知识的理性建构,允许社会各主体在遵循制度系统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其局部知识进行积极探索,以给未来的演进和完善留出时间和空间。当前制度系统的理性建构并不排除自发演进的力量,制度的理性建构是从历史演化而来,并将进一步推动未来制度的演进。“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我们提出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与时俱进,既不能过于理想化、急于求成,也不能盲目自满、故步自封。”

其二,当前的制度建设必须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良性互动和辩证统一,充分利用经由社会历史演进形成的共同知识和分散在社会各主体中的局部知识,提升制度的治理效能。制度建设需要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所谓“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主要源自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的不统一,进而导致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对立和脱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和智慧,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基层实践与探索为顶层设计提供所需的共同知识,克服制度顶层设计的知识困境需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的辩证统一。如果缺乏基层探索,顶层设计将陷入历史虚无主义和空洞的工具理性设计,制度理性建构就会脱离实际,无法充分利用好社会各主体独有的局部知识,进而抑制基层创新和活力。因此,制度理性建构必须通过正式制度安排为基层探索赋能,保护和激发基层的首创精神,更好地利用分散在基层民众中的局部知识。基层探索如果缺乏顶层设计的统筹和协调,就会充满不确定性,陷入无序和混乱。如果仅仅依靠基层民众的自发探索、自发演进以形成制度所需要的时间通常较长,而且由于参与者规模与相应合作的范围较小,在许多情况下,制度甚至难以形成。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强顶层设计无疑是必要的,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也正是得益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辩证统一。当前的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理性建构与自发演进的统一,顶层设计为基层首创保驾护航,基层首创进一步推动顶层设计的发展和完善;宜充分利用广大人民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取得的共同知识和分散在社会各主体间的局部知识,降低建设现代化强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加快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责任编辑/刘京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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