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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受天之命”,其“天命”的本旨究竟是什么?| 程浩

程浩 文史哲杂志
2024-10-10

摘  要

“受天之命”是周人在宣称统治合法性时反复强调的核心概念。从清华简《程寤》等文献来看,“大命”是借由“太姒之梦”的机缘,由文王、武王从皇天上帝处获得的,后代周王对“大命”亦有天然的继承权。“大命”的本旨不止于灭商代殷,而是以替上天治理所降下的疆土人民为主要内容。清华简《厚父》的“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乱下民之慝’”一句,以及又见于《成人》篇的相关异文,就是时人对“大命”本旨的直接描述。由上述诸语可知,受“助上帝乱下民”之大命的,除了君王天子外,还包括辅佐其治政的公伯臣工。

作 者 | 程浩,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副教授原 题 | 周人所受“大命”本旨发微
原 载 |《文史哲》2022年第4期,第4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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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为了论证殷周鼎革的合法性,常在其著作的文献中声称曾受“大命”,如《尚书·康诰》“天乃大命文王”,《诗经·大明》“有命自天,命此文王”,金文中也屡见“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之说。周代以后,出于意识形态的需要,“天命”思想进一步强化,渐次成为帝制中国统治思维与治理逻辑的基石。正是由于被赋予了较多正统论的意涵,“受命”不仅是研究西周历史的核心问题,自古以来也都被视作经学论争的公案。近年来,随着清华简《程寤》篇的公布,周人受命的相关问题越辩越明,围绕先前的争议之处基本形成了共识。但是由于缺少明确的记载,对于受命问题的“本体”——大命的本旨究竟是什么,却很少有学者论及。在我们看来,这个问题或可借由清华简的《厚父》与《成人》两篇得到解答,兹陈鄙见,以就正于方家。

一、“受命”的主客体与过程

在“受命”研究的学术史上,曾有许多问题长期羁绊难以断明。为了更好地围绕主题开展论证、避免过度纠缠,本文不得不先对相关问题的基本认识略做申说。

首先是“受命”的主体,即大命的来源是谁?对于这一问题,历来有皇天上帝以及商王两种观点。前者主要出自《诗经·文王》毛传:“受命,受天命而王天下,制立周邦”;后者则源自郑玄,其注《尚书·无逸》中的“受命”称“受殷王嗣位之命”。

其次是“受命”的客体,即由谁接受大命?对于这一问题,学界一般都认为受命的是文王,毕竟多数文献都直称“文王受命”,如《尚书·无逸》“文王受命惟中身”,《诗经·文王有声》“文王受命,有此武功”,何尊“肆文王受兹大命”等。但是有的材料则显示“文武受命”,如《尚书·洛诰》“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诗经·江汉》“文武受命,召公维翰”,师询簋“丕显文武,膺受天命”,清华简中新发现的古本《祭公之顾命》也说:“我亦上下譬于文武之受命”。

再次是“受命”的过程,即客体如何从主体处接受大命?对于这一问题,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逸周书·程寤》所载的“太姒之梦”;二是屡见于《史记》的“虞芮质成”之说,其中最明确的是《刘敬叔孙通列传》所称“及文王为西伯,断虞芮之讼,始受命”;三是战国时所艳称的“赤乌丹书”,如《吕氏春秋·应同》载“及文王之时,天先见火赤乌衔丹书集于周社”。此前由于《程寤》篇亡佚,如何受命的问题长期莫衷一是,而以“虞芮质成”的说法占据主流。

以上诸多疑问,都因清华简中的古本《程寤》的重新发现而涣然冰释。为便于讨论,兹录相关简文于下:

惟王元祀正月既生霸,太姒梦见商廷惟棘,乃小子发取周廷梓树于厥间,化为松柏棫柞。寤惊,告王。王弗敢占,诏太子发,俾灵名总祓,祝忻祓王,巫率祓太姒,宗丁祓太子发。币告宗祊社稷,祈于六末山川,攻于商神,望,烝,占于明堂。王及太子发并拜吉梦,受商命于皇上帝。
该篇记载了周文王称王元年,太姒做了一个寓意周将代商的梦,文王因此通过一列祭祀仪式完成了受命。对比简文与前述《史记》《吕氏春秋》的记载,周人因“太姒之梦”而受命的看法显然比其他两说更为可靠。生活在商末周初的伯夷、叔齐曾批评周人“扬梦以说众,杀伐以要利”,针对的应该就是文王借太姒之梦进行政治宣传。简文记载文王确认天命是否已改的环节是“占于明堂”,正可与《尚书·大诰》所说“宁〈文〉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契合。由此可见,《程寤》确为周人受命现场的真实记载。

简文又说“王及太子发并拜吉梦,受商命于皇上帝”,径直解决了受命的主客体问题。从“受商命于皇上帝”看,大命来自皇天上帝确凿无疑。实际上,先前的文献中已然有其明证,如《尚书·文侯之命》“惟时上帝,集厥命于文王”,是说降下大命的是上帝;《诗经·大明》“有命自天,命此文王”,已言文王之命来自天;大盂鼎的“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亦与之同谓。由此可见,周人口中的“大命”与“天命”,应该是一类概念。而所谓的文王受商王之命“嗣位西伯”与“专征伐”,即使确有其事,所受显然也并非“大命”“天命”,对周人代商历史进程的影响,与“受天之命”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至于接受天命的客体,《程寤》已经明确说了是“王及太子发并拜吉梦”,而且在太姒所做的梦中,武王才是扫除商庭的主角。从这点来看,过去陈梦家先生所说的“西周时以文王为周之受命者,武王嗣文王作邦而已”,大概就不能成立了。有学者认为“文王受命”是西周早期的观念,而“文武受命”则要晚一些。但是如果我们相信《程寤》篇的材料来源就是文王受命之时的实录,那么“文武受命”之说早在商周之际就已经出现了。

实际上,综合各种史料来看,受天之命的周王甚至不止文武二人。《尚书》中就可以找到一些成王受命的记载,如《召诰》说:“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惟王受命”,这里受皇天上帝之命的王显然应指时王成王。即便将之强行解释为先王文武,然下文又有“今王嗣受厥命”,有了“今”“嗣”等词的限定,受厥命者当指成王无疑了。而在文武之后“嗣受厥命”的周王,也不啻成王一人。如周厉王所自作的五祀胡钟有云“余小子肇嗣先王……用申固先王,受皇天大鲁命”,按照厉王的说法,他本人以及所嗣的先王夷王都是受了皇天大命的。西周晚期毛公鼎载宣王之语曰:“丕显文武,皇天引厌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大命”,大意是说皇天由于文王武王的德行将大命匹配于有周。从这句话来看,“膺受大命”的是整个有周王室。铭文此后又说“亦唯先正襄乂厥辟……丕巩先王配命”,并且要求毛公协助自己“申固大命”,可见在宣王看来,先王与自己都是“配命”的。值得特别注意的还有清华简《祭公之顾命》有一句话,作“丕惟后稷之受命是永厚”。众所周知,后稷是周之先祖,宣称后稷受命,便如同说有周的历代先公先王都承嗣后稷而受命。综上观之,所谓“文武受命”实际上是文王、武王代表周王室受天之命,而后代周王对大命都是有继承权的。至于周代文献里但凡讲到“受命”便言必称文武,大概是出于其最早受命的缘故,同时也有尊隆他们奠定周邦之功业的意味在里面。

二、“大命”不啻“克商”

过去的论者之所以将受命者局限于文王、武王二人,除了文献记载比较模糊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对大命的具体内容理解有误。

在先前的认识中,一般将“受命”理解为“受天灭商杀纣之大命”。这种说法盖源自《墨子·非攻》,其云:“赤鸟衔珪,降周之岐社,曰:‘天命周文王伐殷有国。’”周人伐商克殷乃承自天命,确实见于《尚书》《逸周书》的记载:

今在商纣,昏忧(扰)天下,弗显上帝,昏虐百姓,奉(违)天之命,上帝弗显,乃命朕文考曰:“殪商之多罪纣”。肆予小子发,不敢忘天命,朕考胥翕稷政,肆上帝曰:“必伐之”。予惟甲子,克致天之大罚,□帝之来,革纣之□,予亦无敢违天命。(《逸周书·商誓》)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尚书·康诰》)今惟我周王丕灵承帝事,有命曰∶“割殷!告敕于帝。”(《尚书·多士》)皇天改大邦殷之命,惟周文王受之,惟武王大败之,成厥功。(清华简《祭公之顾命》)
其中昭示“伐商为天命”之义最显豁的是《商誓》。篇中武王陈述上帝先命文王“殪商之多罪纣”,复又命自己“必伐之”,并称不敢违背“大命”。由此看来,在周人建构的理论体系中,伐商之事确是受天命指使的。如果“大命”的内涵仅限于此,而伐商克殷在武王时已“成厥功”,成王以后的王自然就无法受此命了。

但是把伐商理解为“大命”的全部,会与许多关于“受命”的记载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首先,文献记载夏商二代以及传说时代的帝王也曾受天命。如上博简《子羔》载“舜其可谓受命之民矣”,说明舜之为君不止因于尧的禅让,同时也是受了天命的。清华简《厚父》云“在夏之哲王,乃严寅畏皇天上帝之命”,可见夏代先王曾保有“皇天上帝之命”。而清华简《保训》说“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成汤是商朝的立国之君,在周文王看来,也是因天之大命而享国。周公在《多方》中告诫殷遗民曰“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今至于尔辟,弗克以尔多方享天之命”,说明商代之王确是在上帝那里获得过天命的。周康王在大盂鼎中说“我闻殷坠命”,而“坠命”的前提当然是已“受命”。既然历朝历代的帝王,包括文武以后的周王均受天之大命,那大命的内容又怎么会只是克殷呢?

再者,周人屡屡声称自己所受大命是自商承袭而来的。在周人看来,天命非常,是可以因“德”的得失而转移的,如《尚书·大诰》“越天棐忱,尔时罔敢易法”,《诗经·荡》“天生烝民,其命匪谌”等。上引《程寤》之文即言“受商命于皇上帝”,说明大命原是属于商的,在“太姒之梦”后才改归于周。《召诰》的“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祭公之顾命》说“皇天改大邦殷之命”,皆是此谓。《多士》“非我小国敢弋殷命”,《立政》“式商受命”,“弋”与“式”皆当训“代”,均可理解为代商受命。西周早期的天亡簋载武王克商后“丕克得殷王祀”,古代只有天子才可以祭天,“得殷王祀”的言下之意就是取代商王保有天命。周公所作《君奭》则将这种观念表现得最为明晰,其云:“殷既坠厥命,我有周既受。”若说周人替代商所受大命的内容是伐商代殷,而商人又怎会受命攻伐自己呢?

由此可见,克商代殷绝不是周人所受大命的全部内容。而且周人对殷采取的这种暴力革命,在文献中一般也会与“天命”区分开来,被称为“天威”“天罚”等。在周人建立的话语体系中,商朝是由于失德而被“降丧”,如《酒诰》有“诞惟民怨,庶群自酒,腥闻在上,故天降丧于殷”,《君奭》也说“弗弔天降丧于殷”。“降丧”的具体表现乃是致下“天威”,动用“天罚”,如《多方》云“惟尔多方探天之威,我则致天之罚”。《多士》载周公语“弗吊旻天,大降丧于殷;我有周佑命,将天明威,致王罚”,可见上天向商朝降下的“丧”与“天威”“天罚”乃是指示周人代为执行的。至于“致天之罚”的形式,则应如《君奭》所说“后暨武王诞将天威,咸刘厥敌”。

在明确了克商代殷是周人替上帝执行的“天罚”之后,我们即可知其仅为实现“天命”的方式手段,而不是“大命”本身,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小部分。前引《商誓》中武王称自己要在甲子这一天“克致天之大罚”,并说“予亦无敢违天命”,“亦”字的使用恰恰说明武王是将“天罚”与“大命”视为两种概念。《康诰》所谓的“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应当理解为上天命令文王通过“殪戎殷”实现“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的大命。《祭公之顾命》“皇天改大邦殷之命,惟周文王受之,惟武王大败之,成厥功”,所指也原应为文王受命建邦治民与武王克商致天之罚两件事。可与之对读的还有西周早期的铜器何尊,其铭云:

肆文王受兹大命。惟武王既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曰:“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乂民。”
此亦是将“文王受命”与“武王克商”分置为二事。值得注意的是武王完成克商后告之于天的“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乂民”一句,这或许才是“大命”的真正内容。

三、“大命”本旨:助上帝乱(治)下民

清华简《程寤》重新发现之后,已经有学者认识到了周人所受天命的大致意涵。陈颖飞先生指出,“‘文王受命’是以‘殪戎殷’即伐殷为手段,其结果包括‘厥邦’‘厥民’两方面”,“所谓周‘受命’是受天之命,即商曾受的治理万民之命”。晁福林先生也说:“周人历来艳称‘文王受命’,意即文王承受天所赐予的统治天下的大命。”这些都是很正确的意见。从《康诰》说文王“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时叙”来看,建邦治民、整理彝伦应该就是周人所“诞受”的天命。

然而令人十分费解的是,像“受命”这种周人天天挂在嘴边的命题,在文献中似乎丝毫见不到对其具体内涵的阐述。对此,清人黄中松曾解释说:

所谓天命者,天岂谆谆然命之哉,以行与事示之而已。虞、芮质成,诸侯闻而归者四十余国,人心之所向,即天命之所归也。
在黄氏看来,上天降命不会直言相告,而是用行与事来表示。这种说法虽然自有其理性成分在,却低估了周人所建构的天命理论的完整性。实际上,对“大命”本旨的具体描述是见载于文献的,只是长期没有被揭示出来。

收入清华简第五辑整理报告的《厚父》篇,据我们研究是周武王向夏朝遗民厚父的乞言,现在看来通篇都是关于“天命”的论述。其开篇为:

□□□□王监嘉绩,问前文人之恭明德。王若曰:“厚父!遹闻禹□□□□□□□□□□□□川,乃降之民,建夏邦。启惟后,帝亦弗巩启之经德少,命皋繇下为之卿士,使感有神,能格于上,知天之威哉,闻民之若否,惟天乃用保夏邑。在夏之哲王,乃严寅畏皇天上帝之命,朝夕肆祀,不盘于康,以庶民惟政之恭,天则弗斁,永保夏邦。其在时后王之享国,肆祀三后,永叙在服,惟如台?”
在这一段中,武王先追述了夏朝先王的事迹:禹堕山浚川,收受了天所降之民,建立夏邦;启在上帝降下的卿士皋繇的辅佐下,保有夏邑;之后的哲王,也能够严守天命,因而“永保夏邦”。从“乃降之民,建夏邦”“知天之威”“严寅畏皇天上帝之命”等语来看,武王向厚父所请教的,正是夏代明哲先王的保有“天命”之道以及昏庸嗣王丧失“天命”的原因。

且看厚父作出的回答:

厚父拜手稽首,曰:“者鲁,天子!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乱下民之慝。’王乃竭失其命,弗用先哲王孔甲之典刑,颠覆厥德,沉湎于非彝,天乃弗赦,乃坠厥命,亡厥邦。惟时下民共帝之子,咸天之臣民,乃弗慎厥德,用叙在服。”
对于武王的“天命”之问,厚父直接托出了“天命”的具体定义,也就是“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乱下民之慝’”这句话。细绎其语法结构,就会发现“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乃是“天”的行为,而“惟曰”所引领的则是“天”所说的话。换言之,“其助上帝乱下民之慝”就是皇天上帝对治理下民、万邦的君、师的“大命”。从《厚父》“天降下民,设万邦”可知,在周人的天命观念中,人民为上帝所降,邦国为上天所设,比如夏朝便是天“乃降之民,建夏邦”。简文还说“惟时下民共帝之子,咸天之臣民”,说明下民的所有权乃是属于上天的。为了管理这些下土的子民与疆土,上帝会“作之君,作之师”,也即《厚父》在下文中所强调的“天监司民”。“司民”若要治理上帝的子民,须受上帝的命令,才有资格协助上帝“乱下民之慝”,而“助上帝乱下民”,则正是包括周人在内的历代“司民”从上天获得的大命。

我们之所以将《厚父》中的这句话视为周人所受大命的具体内容,除了厚父称它出自天帝之口外,其内容与其他周代文献所描述的大命也若合符节。《尚书·洛诰》说周公“诞保文武受民,乱为四辅”,现在看来所受之民应即《厚父》所谓“天降下民”,“乱为四辅”即“作之师”。《梓材》篇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也认为先王所统治的人民与疆土是皇天所赋予的。大盂鼎载“先王受民受疆土”,所受之民与疆土的来源显然是天。清华简《封许之命》说天帝使文王“膺受大命,㽙尹四方”,“㽙尹四方”一句就是对“大命”的补充解释。另外西周金文常把“匍有四方”“合受万邦”一类的话与“膺受大命”放在一起讲,足见治理属于上帝的疆土人民确是天之大命的一部分。语义比较显豁的还有清华简的《祭公之顾命》篇,其谓:

朕之皇祖周文王、烈祖武王,宅下国,作陈周邦。惟时皇上帝宅其心,享其明德,付畀四方,用膺受天之命,敷闻在下。
周穆王论及先祖文王、武王,说是皇上帝“付畀四方,用膺受天之命,敷闻在下”。所谓“敷闻在下”即把改命周人保有四土、“膺受天之命”治理人民之事广播于天所降之下民。这些相关论述,都是囊括在《厚父》所展现的“天命”体系之内的。

对于“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乱下民之慝’”这句话,赵平安先生曾指出其是“类似于常语性质的东西”,宁镇疆先生则称之为“公共知识”。那么在周代有什么观念最值得作为“公共知识”广为传颂呢?本文所讨论的天之大命,肯定是有资格位列其中的。作为对大命内涵的直接表述,这句话也得到了其他文献的广泛引用。最近公布的清华简《成人》篇,就出现了相关异文:

古天氐降下民,作之后王君公,正之以四辅:祝、宗、史、师,乃有司正、典狱,惟曰:“助上帝乱四方之有罪无罪。”
单就“惟曰”之后的这句话来看,其与《厚父》大同小异,唯有“下民之慝”更作为相同意义的“四方之有罪无罪”。可见这句由天亲口表达的大命,在当时已经十分固定了。较之《厚父》,《成人》的天命说最大的差异是把“君”与“师”分别细化为“后王君公”和“四辅:祝、宗、史、师,乃有司正、典狱”。《成人》篇的作成时代目前尚未定谳,整体来看或许早不到西周,这种变化应是后人对“公共知识”不断附益造成的。

除了清华简等新出土文献外,关于“大命”的公共知识,也可以在传世典籍中觅得踪迹。这其中最著名的当然要属《孟子·梁惠王下》引“书”之文:

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有罪无罪。”
《厚父》公布之初,李学勤先生便指出其“一定是《尚书》的组成部分”。现在虽又有《成人》篇作为潜在来源,但考虑到《孟子》称其为“书”并赞为武王之勇,我们仍然支持这一观点。《孟子》引用此文,只为了表彰王者好勇可安天下,丝毫没有体现它与天之大命之间的关系。也正因由此,千百年来都未曾有人发觉它就是周人所艳称天命的直接表述。

与之情况类似的,还有《左传》与《墨子》的相关文句:

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左传·文公十三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左传·襄公十四年》)是以先王之书《相年》之道曰:“夫建国设都,乃作后王君公,否用泰也。卿大夫师长,否用佚也,维辩使治天均。”则此语古者上帝鬼神之建设国都立正长也,非高其爵、厚其禄、富贵佚而错之也。(《墨子·尚同中》)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故古者建国设都,乃立后王君公,奉以卿士师长,此非欲用说也,唯辩而使助治天明也。(《墨子·尚同下》)

宁镇疆先生最早注意到了上述文献对《厚父》之文的转述,但由于其关注点主要在“民本”思想方面,并未将其与“天命”联系起来。现在看来,这些文本大概均可视作《厚父》《成人》等关于大命描述的衍生论述。《左传·文公十三年》的“天生民而树之君”,只是《成人》“天氐降下民,作之后王君公”的缩略版而已。《左传·襄公十四年》说:“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所谓“失性”,岂非“下民之慝”“四方之有罪无罪”?而《墨子》所云“古者建国设都,乃立后王君公,奉以卿士师长”,盖与《成人》“作之后王君公,正之以四辅:祝、宗、史、师,乃有司正、典狱”同谓。《左传》与《墨子》对《厚父》《成人》之文的反复化用,或许说明春秋战国时人仍知悉周人所称天命的本旨。此外,以上这些文献当然可以反映当时民主共治的思想,但其理论基础,则是《厚父》所说的“惟时下民共帝之子,咸天之臣民”。下民与疆土本就是天帝所降下,无论是后王君公还是司正典狱,都不过是受天之命代为治理而已。

四、诸侯辅臣与天子共受大命

若确如我们所论,《厚父》《成人》等文献先后称道的那句话便是周人所受大命的本旨,仔细辨析其文,实则还有一条关于受命的线索是前人所未曾注意的。从《厚父》与《成人》来看,受天之命“助上帝乱下民”的不仅有“君”或“后王君公”,还有“师”,也就是“四辅”“司正”“典狱”等。此论在上引《厚父》简文中即可找到证据,周武王云启继嗣后“帝亦弗巩启之经德少,命皋繇下为之卿士”,也就是说皋陶佐助启治理下民,乃是受了天帝之命。《尚书》中周公所作的《立政》篇,讲到设立百官、任用贤能是为了“相我受民”“以乂我受民”,可见百官的职责就是襄助王受命治民。清华简《周公之琴舞》有诗曰“陟降其事(士),卑监在兹”,《诗经·周颂》与之对应之句作“陟降厥士,日监在兹”,沈培先生指出其主语均是“天”,意为天降下卿士监临下土。《厚父》的“天监司民”,还有《成人》说要将天氐降之民“正之以四辅”,都说明王的卿士臣僚也是受天命治理人民的。

有的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四辅”与“司正”“典狱”所受的是否为一般的命令,而非天之大命呢?综合文献记载来看,似可排除这种可能。《尚书·吕刑》载:

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于民。
三后受命“恤功于民”,大概在尧舜之世,此时三人均未为“后王君公”,是以臣子的身份辅佐君王的。而篇中“皇帝”即皇天上帝,是命三后的主语,因此“恤功于民”一定是天为做辅臣的三后所降下的大命。除此之外,《国语·周语下》关于“命姓受氏”的相关描述,也体现了诸侯亦为皇天所命的这种观念:
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祚四岳国,命以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此一王四伯,岂繄多宠?皆亡王之后也。唯能厘举嘉义,以有胤在下,守祀不替其典……唯有嘉功,以命姓受氏,迄于天下。
在这段话中,无论“一王”的“祚以天下”,还是“四伯”的“命以侯伯”,均是由于“皇天嘉之”而膺受其命的。

现藏保利艺术博物馆的西周中期铜器豳公盨,铭文为:

天命禹敷土、堕山、浚川;乃畴方设征,降民监德;乃自作配飨民;成父母,生我王作臣。
按照我们的理解,此铭中的“命禹敷土、堕山、浚川”“畴方设征”“降民监德”等一系列行为动作,都是以“天”为主语的。其中的“成父母,生我王作臣”,指的是周人先祖后稷作禹臣之事。结合《吕刑》与豳公盨的记载,在周人看来,后稷之为人臣实是受了天命的。

即便我们说上古渺茫,传说之事不可尽信,但在周人自作的文献里,也可找出辅臣受大命的证据。如在《尚书·君奭》中,周公引用武王的话告诫召公说:

汝明勖偶王在(哉),亶乘兹大命,惟文王德丕承无疆之恤。
“亶”读“殚”,“乘”通“承”。“亶乘兹大命”的主语是“汝”,也就是召公。召公虽是臣僚,但在周公看来也是“乘兹大命”的。旧注皆以为召公所承是周王之命,现在看来确实有些勉强。我们说召公奭曾受天命,亦可由收入清华简第十辑整理报告的《四告》证实。其中收录的召公奭后裔召伯虎的告神之辞,曾提到“先公作宗大室之廷”,并说“唯上帝命其孚于戾”“唯上帝命其孚于若”。在召伯虎看来,其先祖召公奭确是受过天命的。《顾命》《康王之诰》中与召公奭同朝为臣的毕公高,按照清华简《耆夜》的记载,也曾在武王伐商的过程中立下赫赫战功。他的后人作毕伯克鼎对其进行追享,即称其为“皇祖受命毕公”,说明毕公高辅弼武王克商开国也是受天之命。

一般被认为是共王时器的乖伯簋,为臣子受天命提供了一条关键证据,其铭云:

王若曰:乖伯,朕丕显祖文、武,膺受大命,乃祖克弼先王,翼自它邦,有共于大命。
王在强调文武受命的同时,还赞美了乖伯的先祖“克弼先王”,而其具体功绩则是“翼自它邦,有共于大命”。乖伯之祖应是《牧誓》所说的“友邦冢君”之一,从此语来看,他与周人的先王乃是共同受了天之大命的。类似的表述见于《国语·鲁语上》,作“天子祀上帝,诸侯会之受命焉”。这里的“诸侯会之受命”旧注都理解为“助祭受政命也”,现在看来,“会”就是共同的意思,与乖伯簋的“有共于大命”一样,都是说诸侯辅臣与王一起受天之命。

在一些东周时期的金文中,诸侯臣工也声称自己曾受天命,过去都以为是礼崩乐坏之后的僭越,现在看来也未必尽然。春秋晚期的晋公盆载:

唯王正月初吉丁亥,晋公曰:“我皇祖唐公膺受大命,左右武王,敎威百蛮,广辟四方。”
同样属于春秋晚期的蔡侯申尊、盘,两器铭文基本一致,作:
元年正月初吉辛亥,蔡侯申虔共大命,上下陟否,擸敬不惕,肈佐天子。
晋公、蔡侯如果有意僭越,又怎会在声称“膺受大命”“虔共大命”的同时强调“左右武王”“肈佐天子”呢?由此可见,诸侯所说的受命,亦以直接解作与周王共受大命为宜。

公侯辅臣受天命助王治国养民的观念,在文献中还可以举出很多例子。如作于春秋战国之际的司马楙镈载:

唯正孟岁十月庚午,曰:古朕皇祖悼公,严恭天命,哀命鳏寡,用克肇谨先王明祀。

器主司马楙追述先祖悼公之所以能够“肇谨先王明祀”,其原因就是“严恭天命”。新近发现的嬭加编钟载“伯括受命,帅禹之堵,有此南洍”,研究者一般认为伯括所受为周王之命。但是从曾公编钟说伯括“召事上帝”,以及曾侯與编钟的“伯括上庸”来看,伯括乃是从上帝处获得的大命。

此外,《吕氏春秋》载魏国始侯,云“天子赏文侯以上闻”,这条材料也可证裂土封侯的前提是必须得到上帝的同意。同时需要的注意的是,魏文侯是做了诸侯之后才得以“上闻”的,而在为晋侯之卿时并没有闻达于天。说明受天之命的辅臣范围是有限的,或止于外服的诸侯与内服的卿士三公一级。与此同时,这条材料还反映了诸侯辅臣受天命须以天子为媒介。金文常见的册命仪式,应该就是天子把辅臣介绍给天帝,使其得到上天的相王受民之命的过程。新缀清华简《封许之命》简4记载了周成王之语“册羞哲人”,就是要通过册命把吕丁这位哲人进献给天帝。根据《国语·晋语八》记载,“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只有天子可以祭祀上帝。在这种制度下,公侯辅臣若要受命于天,必须通过天子作为中介。如此规定,便可以很好地保障天子对公侯辅臣的任命权,同时也维护了王权的至高无上与神秘性。

综上所述,公侯辅臣佐助天子确是受了天之大命的。四辅司正襄助后王治民理政,诸侯君公自领一方山川子民,其实施统治的正当性亦由上天所赋予,这种观念在过去的文献中虽然已有体现,但都没有表达得如此清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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