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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安 | 蒙元帝国与13-14世纪的中国社会秩序

李治安 文史哲杂志
2024-10-10
摘 要

蒙元帝国给13-14世纪中国社会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重要而深刻的变化。首次实施行省制和突破唐宋羁縻政策改而直接治理边疆,使中央统治深入到吐蕃等边疆地区;完成南北统一,不自觉地保护江南“富民”经济实体和农商繁荣的“风水宝地”;破天荒地从漕粮运输、军事和海外贸易三领域向海洋扩展;蒙、汉、色目等多元文化的并存融汇,顺应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潮流,有利于中华文化在多元刺激竞争中生生不息,发展繁荣;全民服役当差与君臣关系主奴化,又是汉人在社会关系本质方面所受到的“胡化”影响或发生的局部变异。

作 者 | 李治安,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原 载 |《文史哲》2013年第6期,第4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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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震撼世界乃至影响人类社会进程的一大事件,是成吉思汗征服和蒙古帝国的建立。第五任大汗忽必烈创建的元王朝,既是蒙古帝国的主体延续和宗主,又因实行“汉法”而进入中原传统王朝序列。蒙古帝国和元王朝究竟给13-14世纪的中国社会带来何种冲击与影响?与唐宋相比,蒙元王朝统治下中国社会秩序发生了哪些前所未有的重要变化?本文拟吸收前人研究成果,从行省制、江南政策、海洋扩展、多元文化交融和全民当差等五方面,试作如下新的阐发。

一、行省制与直接治理边疆政策

行省制无疑是忽必烈和元帝国留给后世中国的一份最重要的政治遗产。

忽必烈在建立元朝统一全国过程中,自北而南,陆续设立了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湖广、江西、江浙、河南、辽阳、岭北、征东十一行省。十一行省起初是十一大军区,主要服务于军事控制与镇压,又兼为中央与地方间的财赋中转站和行政节制枢纽。其原型为金行尚书省和蒙古三大行断事官,机构名称是汉制,实乃军事征服所派生。行省具有两重性质,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行省分寄为朝廷集权服务,朝廷集权始终主宰着行省分寄。元行省制创建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新模式,对明、清及近代影响至深且重。

唐宋等汉地王朝治理边疆,一概实行羁縻政策。部落首领既接受朝廷的官爵印信,又保持原有的称号、辖境和权力,自理内部事务。羁縻州及都督府只是名义上的府州区划,一般不呈报户籍,不承担贡赋。元廷因俗设“土官”,通过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机构,实行强制性的检括户籍,设立驿站,比较固定的缴税和贡献,强制征调土官土军等。正如忽必烈对播州宣抚司的诏谕:“阅实户口,乃有司当知之事,诸郡皆然,非独尔播。”阅户缴税似乎成了归附元朝廷的基本尺度。迫于元廷的强硬政策,土官们或早或晚“括户口租税,籍以进”。由于统治民族来自边疆的蒙古族,蒙古统治者将汉地和其他少数民族居住地都当作被征服地区,而与中原王朝将边疆视作蛮夷之地的传统观念迥然不同。在他们看来,少数民族并非汉人心目中的蛮夷,它和汉地一样,无例外都是被征服的对象。因此,括户缴税等应当一视同仁。这是非常重要的理念转变。他们不去理会唐宋羁縻政策,而是出于治理被征服地区的习惯,独辟军、政、财等较直接管辖的路子。

吐蕃地区比较特殊,故略有变通。基于忽必烈和帝师八思巴结成的施主与福田的特殊关系,元代首次在吐蕃实行“政教合一”和宣政院统辖的制度,但阅户、缴税和驿站等依然如故。因萨迦派尚未行“活佛转世”,“政教合一”和宣政院统辖比后世对吐蕃的控制似乎直接些。

行省制和直接治理边疆政策,对于13世纪以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藉此,云南、吐蕃等首次均进入中国版图,中央政权的统治开始深入到包括吐蕃在内的边疆地区。

二、统一南北与保护江南农商经济实体

自4世纪东晋播迁,中国经济重心逐步南移。经历隋唐两次较少杀戮的统一战争和赵匡胤用曹彬不嗜杀抚定南唐,江南之地几乎没有遭受大的战争动乱,其农业经济及手工业、商业自成渝到荆湖、两江、两浙、福建,相继得到持续开发和提升,总体水平超过了久罹战祸的中原地区。尤其是忽必烈告诫平定南宋的统帅伯颜:“昔曹彬以不嗜杀平江南,汝其体朕心,为吾曹彬可也。”明确袭用赵宋不嗜杀抚定南唐的政策。平定南宋之际,除常州、沙洋、静江等个别城市外,包括临安在内的绝大多数城市,均因谕降而幸免战火。换言之,忽必烈主持下的统一南北,是以谕降为主的政治军事行动。故而在蒙元皇帝忽必烈统一南北后,南宋原辖区发达的农耕经济幸运地得以继续保留,其中自然包含着近千年来持续发展的江南大土地占用及租佃制秩序。

忽必烈在江南实施“安业力农”“宜安本业”及“每岁劝课”的政策。此处“安业力农”“宜安本业”及“每岁劝课”,并无中原式的恢复农桑经济之效,而是重在保护江南高度发达的农耕经济及工商业,大体保留原有的“销金锅儿”式的农商繁荣秩序。汪元量《醉酒》诗描述临安城降附后情状曰:“衣冠不改只如先,关会通行满市廛。北客南人成买卖,京城依旧使铜钱。”即为明证。

更重要的是,元廷还出于“嗜利”和财政需求,实行“重商”和重市舶,直接带来了江南商业经济的继续繁荣以及海商等暴富、士商亲融等社会微妙变化。

江南尤其是东南地区,一直被蒙元统治者视为获取财货及奢侈品的渊薮。故而在重商政策驱使之下,江南大小商业经济得以长足发展,甚而出现“举世治筐箧”,“人多好市井牟利之事”浪潮。江西吉水萧雷龙“家多资,至宋季而贫,乃折节治货区,不数年间,竟倍加于昔”。是为没落地主转而经商以迅速改善家境。因科举长期废止,“士无入仕之阶”,“乃弃所学”,“作技巧鬻贩以为工匠商贾”者,亦不在少数。元中后期一些人宁为商贾不愿做官。金陵人李汝成曾谢绝京师官僚仕进劝告,“贾六合市上,物价减恒市人之半”。

“天戈一日南指,多少贾胡留。”大批回回商人随着北方军旅及官吏南下而经商牟利。回回商人的首选是利用东南海外贸易以“中买”珠宝。如大德七年(1303)“西域贾人有奉珠宝进售者,其价六十万锭”。泰定朝平章政事张珪等批评“斡脱中宝之人,妄称呈献,冒给回赐,高其直且十倍”。马祖常诗曰:“翡翠明珠载画船,黄金腰带耳环穿。自言家住波斯国,只种珊瑚不种田。”就是描绘赖东南海外贸易中买珠宝而大发横财的波斯商人。

由于巨额利润的刺激,一批土著南人也竭力挤入盐商和海外贸易经营。是时,“家家浮生多在船”,“竞卖田宅行盐钱”。元中叶以后,竞相从事盐商和海外贸易,还迅速催生了一批东南豪富巨商。“嘉定州大场沈氏,因下番买卖致巨富”;上海朱国珍、管明“为奸利海中”,“致赀巨万”;苏州沈万三“富甲天下,相传由通蕃而得”。

元后期士人与商贾的交往亲融,大大超越前朝。因晚至元仁宗朝开科取士且待遇偏低,又兼“四等人”政策之下南人颇受歧视,在功名仕途上失意的士人,难免“胸蟠万卷不疗饥,孰谓工商为末艺”之类的牢骚。为生计所迫,他们转而对商贾采取羡慕与接近的态度。富商大贾也往往主动向士人施以援手和礼遇。于是,士商亲近交融,就成为东南城镇的一桩新风貌。士人与富商大贾彼此交游酬唱,互相提携标榜,士人接受商贾经济生活上的馈赠援助,商贾得到士人文辞上的歌咏吹捧而附会风雅,抬高身价。士人、商贾、地主等荟萃一堂,狎妓纵欲,花天酒地,骄奢淫逸的“玉山雅集”“西湖梅约”等,在元末农民战争席卷大江南北的情势下频频登场。

上述“安业力农”和“重商”重“市舶”政策,基本维持和保护了江南“富民”主导的经济实体或“农商”秩序且有所繁荣发展。郑天挺《关于徐一夔〈织工对〉》考订元末杭州丝织业中已出现一定规模的雇佣劳动,恰恰是“重商”重“市舶”政策刺激下东南沿海城镇新的生产关系萌生和初步发展的硕果。我们经常自豪地称道17世纪以前中国曾经是世界经济的中心地带和经济最富庶、最先进的地区,实际上,当时支撑中国经济富庶和先进的,主要是东南沿海为代表的江南“风水宝地”,而不是中原汉地。忽必烈的历史功勋,不仅在于完成南北统一和结束三百余年的分裂割据,更在于不自觉地保护了江南“富民”经济实体和农商繁荣的“风水宝地”。

三、海运、海外贸易、海外征伐等海洋扩展

蒙元统治者虽然来自草原牧区,却竭尽全力地推进和发展海外贸易。元代的海外贸易最初大抵沿袭南宋体制,海外贸易的海港、海外贸易的伙伴、中外海船的来往、基本的海外贸易制度等,都是承袭南宋。元代海外贸易通常实行两种方式:一是官府出资委托舶商的“官本船”,二是民间商人自行经营,官府按粗货、细货抽分征税。这两种方式都允许民间商人积极介入海外贸易,而且负责抽分和管理舶商的“市舶司”最多时增加到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州、杭州、庆元等七个。海外贸易的繁荣又增添两个特别的因素:一是满足宫廷奢侈消费的中买珠宝,另一是斡脱商经营。由于加入这两个新的刺激性因素,元朝海外贸易不仅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动力,还有了蒙古贵族上层的利益驱使,故而获得政府的全力推进和保护。在继续繁荣的海外贸易中,进口货物种类扩充至木棉、苎麻、布匹、木材、铁材、黄蜡等,大众商品明显增多,输出则包括丝织品、棉织品、陶瓷器、金属器具、漆器、纸札等,仍然以纺织品和陶瓷器为主,尤其是陶瓷器的出口比重进一步加大。这对浙西、福建丝织业及景德镇等制瓷业的兴盛,对于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的市场经济性质的江南工商业的发展,均发挥了颇为积极的促进作用。

元朝还有两件值得充分关注的事情:大规模江南漕粮海运,大规模的海外征伐,二者均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日本京都大学杉山正明教授认为,海外征伐和鼓励海外贸易的政策,给蒙元帝国已有的游牧国家与农耕国家混合体带来海洋国家性质,从而使蒙元帝国的发展步入第二阶段,即成为横跨欧亚、包括陆地海洋的前所未有的世界大帝国。这应该是立足近世世界史发展轨迹的更为宏观的见解。对于杉山正明教授的说法,人们未必完全赞同。但应该承认这样的历史事实:以忽必烈为首的元朝统治者曾经酝酿和部分实施过海洋帝国的美梦。或者可以说,蒙元王朝及其统治的中国曾经破天荒地从漕粮运输、军事和贸易三领域大踏步向海洋扩展。

需要强调的是,在海外贸易方面,明前期却反其道而行之,出现了明显的倒退。明前期实行“海禁”,民间“寸板片帆不许下海”,禁止商人与海外贸易。关于海禁与郑和下西洋的关系,笔者赞同一些学者把后者视作“政治利益高于经济利益”的“军事外交游行”及其开拓“朝贡贸易”体系的基本评价。笔者进而认为,尽管郑和下西洋在造船、航线、航海技术等方面直接受益于宋元海外贸易的成果,但它严格将对外经济交往控制在官府“朝贡”的桎梏内,排斥民间介入海外贸易,所开拓的“朝贡贸易”本身就是和海禁政策相辅相成,或可称之为朱元璋父子海禁政策的组成部分。由此形成的明清“朝贡贸易”体系,又是与宋元海外贸易南辕北辙。其结果就是郑和庞大官府船队七次远航西洋与民间“寸板片帆不许下海”闭关锁国的荒唐“背反”。

四、多元文化的并存融汇及变异

蒙元是继唐代之后的又一个文化开放的朝代。或许是因成吉思汗原本就有告诫其后裔切勿偏重何种宗教,不得尊此抑彼的遗训,有元一代,始终呈现多种宗教文化兼容并蓄、并存融汇的格局。

在多元文化的并存融汇的格局中,有如下三个值得关注的动向: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东来,蒙古人和色目人的汉化或儒化及蒙古文化本位,汉人成分的扩展和局部“胡化”。

1.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东来。

蒙古征服带来了东西交通敞开,伴随着大批西域人东来,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也更为频繁与广泛。

藏传佛教,即喇嘛教。1254年忽必烈和正妻察必及子女已开始皈依藏传佛教,并尊八思巴为上师,忽必烈与八思巴结成了施主与福田的关系。由此,藏传佛教“掀天官府”的赫然权势及帝师“皇天之下,一人之上”的地位,得以确定。忽必烈还在帝师喇嘛们的怂恿下修建了大都的大护国仁王寺、大圣寿万安寺、西镇国寺、上都大乾元寺和涿州护国寺等一批藏传佛教寺庙。所建寺庙专设官府管理,规模巨大,“奢靡无比”。还在大都大明殿御座之上设置白伞盖,并举行迎送伞盖的“游皇城”仪式,号称为芸芸众生“祓除不祥,导迎福祉”。又在崇天门之右置高数丈的金轮一个,象征金转轮王统制四海。

藏传佛教东来,丰富了蒙古草原文化,逐渐主宰了蒙古人的精神信仰。由此,元帝国的蒙古、汉地及伊斯兰教等多元文化构造中,又增加了另一种吐蕃文化。

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可以上溯到7世纪中叶。蒙元时期无疑又是伊斯兰教在中国传播的新高潮。伊斯兰教在元帝国迅速传播的突出表现有三:第一,嗣安西王阿难答及其麾下的15万蒙古军队(应含部分汉人和色目人)的大部分率先皈依伊斯兰教,是为陕甘一带穆斯林的先民。第二,亦官亦商的回回人,借奥都剌合蛮、牙剌瓦赤、阿合马、赛典赤赡思丁、倒剌沙等占据朝廷高官和理财柄国,经营“羊羔息”“中买”珠宝和介入榷盐、外贸等,仰赖四等人优待色目人政策,在国家政治和朝野社会形成了一股较大的势力。第三,众多东来的西域人,以信仰伊斯兰教为纽带,以大分散、小聚居方式,初步汇集为回族共同体。

元代的基督教同样得到较多的传播。早在蒙古国建立前,克烈、乃蛮、汪古等部族已崇奉基督教聂思脱里派,被称为也里可温。忽必烈时期曾设置崇福司管理也里可温事务。来自西域弗林(今叙利亚)的忽必烈亲近侍从基督徒爱薛,就担任崇福使。原镇江路副达鲁花赤马薛里吉思曾经在镇江、杭州等地修建“十字寺”七所,又购置教产田土和墓地,十分活跃。元末,罗马教廷也曾在大都、泉州分别设立主教。

2.蒙古人和色目人的汉化或儒化及蒙古文化本位。

由于忽必烈等蒙古统治者采用汉法,部分蒙古人和色目人的汉化或儒化比较突出。蒙元朝廷在施行蒙古文化本位政策的同时,为减低与汉人的隔膜,加强蒙古人统治汉地的能力,曾积极倡导蒙古人、色目人精英学习汉文化。又兼蒙古人和色目人人口偏少,因仕宦、经商、驻屯等移居汉地后不得不与人口众多的汉人、南人杂居共处,这显然有利于与汉人的交融及同化。不少蒙古人和色目人采用汉式字号,或采用汉人通俗人名及姓氏;部分蒙古人和色目人受到汉人贞节或孝道的影响,婚葬等礼俗发生一定改变;部分蒙古人和色目人还熟谙儒学,精于诗、曲、书、画,甚至出现萨都剌、马祖常等文坛巨匠。总的来说,蒙古人的汉学水平和汉化程度不及色目人。据萧启庆研究,元中叶以后蒙古、色目士人和汉族士大夫还共同汇集为一个“多族士人圈”。其中的蒙古、色目人士已经“儒化”和“士人化”,但并未完全汉化。

元代西域人大多崇尚伊斯兰教及基督教,遂构成对汉文化的某种牵制或竞争。又兼藏传佛教几乎成为元朝的国教,蒙古统治者开始找到了与汉地佛教有亲缘联系且可与汉地先进文化相抗衡的另一种较强势的吐蕃文化。或许是拥有了上述文化伙伴和同盟者的缘故,虽然在汉地文化的影响下,元中后期已形成包括部分蒙古人、色目人精英在内的“多族士人圈”,但蒙古人在整体上并没有完全被“汉化”,并没有被先进的汉地经济文化所“征服”。他们得以选择了一条特殊的“外汉内蒙”的政治文化模式,藉此最终保持了蒙古文化本位。

3.汉族成分的扩展和局部“胡化”。

按照蒙古征服的习惯和四等人制,中原汉人、女真人、契丹人、高丽人及四川、云南民众等,被统称为汉人。如果加上南宋原辖区的南人,经历蒙古征服,汉族的成分进一步扩展。

元代多元文化体系内的交流影响,并不局限为先进文化影响落后文化的单向变动,而是蒙、汉、色目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涵化”。在部分蒙古人和西域人陆续汉化的同时,也有汉人不同程度地接受蒙古文化影响,主要表现在语言、名字、婚姻、服饰等学习仿效蒙古人,受其熏染而使自身文化发生某种变异。少数汉人蒙古化严重,较完全地融入蒙古族群。部分汉人被半蒙古化或部分蒙古化。大多数汉人所受的蒙古文化影响比较浮浅平淡,有吸收亦有抗拒保留。北方汉人与蒙古人接触较多,所受蒙古文化影响颇深,“南人”所受影响则淡薄得多。忽必烈等既吸收汉法又坚持扩散蒙古本位文化的复合政策,构成汉人受蒙古文化影响的上层政治诱因。汉族主流儒士对正统华夷观的变通,也为汉人接受蒙古文化营造了宽松的环境。忽必烈和帝师八思巴联手创制八思巴字和汉族士人对八思巴字较多的理解与认同,说明忽必烈以八思巴字统一全国文字的政策取得了附带成效,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汉族士人对蒙古文化的态度。

元代多元文化的并存融汇,的确是隋唐文化多样化的繁荣鼎盛以后的又一值得称道的现象。文化的发展繁荣,需要开放和多样化,也需要多个子文化或子文明之间的彼此碰撞、竞争。像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学独尊或文化大一统,其实质不外是文化专制主义,是阻碍文化不断进步的障碍或毒瘤。元代文化在格局上的特殊变化就是:由于蒙古入主中原和统一全国,汉地儒家文化的一统天下暂时丧失,蒙古草原文化和汉地文化并为主导性文化,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蒙、汉二元政治文化。此外还有处于第三极的回回、吐蕃等色目人文化,某种程度上形成了蒙、汉、色目文化的“三足鼎立”。这无疑是13-14世纪汉地传统文化所受到的一次空前挑战,如同当时汉地王朝正统秩序所受到的“僭越”挑战一样。然而,从中华文化长时段发展的视野看,蒙、汉二元或蒙、汉、色目“三足鼎立”,恰恰能够带来蒙古草原文化、汉地文化、藏传佛教及伊斯兰文化间的相互冲撞,相互影响及涵化,乃至促成前述“多族士人圈”和郭守敬天文科技异军突起等。这显然有利于蒙古、汉地、回回、吐蕃各自文化在多元刺激竞争中不断吸收外部有益营养而良性健康发展。历史发展结局也是如此,汉族、蒙古、回回、吐蕃等族群文化无不是在上述多元格局中,迅速丰富和发展壮大,最终成长为19世纪末中华民族和文化共同体的五大组成部分之一。另一方面,正是因为上述多元文化之间的相互冲撞影响及某种程度的涵化,才形成汉、蒙、回、藏族群文化间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水乳交融,不可分割及汇合内聚的局面,从而顺应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史潮流,共同促进了我们多民族统一国家和中华文明的生生不息,发展繁荣。

五、全民服役当差与君臣主奴化

如果说元代汉人在语言、名字、婚姻、服饰等方面学习仿效蒙古人,受其熏染而使自身文化发生某种变异,尚处于较浅层面,那么,全民服役当差与君臣关系主奴化,则反映了汉人在深层次或社会关系本质方面所受到的“胡化”影响。这一点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它恰恰是对13-14世纪中国社会秩序造成深刻和重要冲击的“胡化”影响,恰恰是前述多元文化的并存融汇中汉地文化发生局部变异的地方。

劳役,又称徭役,是古代百姓因官府强制而提供的劳作。最早可追溯到先秦,秦汉以后,劳役(徭役)经历了一个从繁重到减轻的演化过程。魏晋到隋唐,尤其是均田制瓦解前后,国家往往采取实物货币代役等形式,劳役逐渐弱化,差役随之盛行。即使是差役,也要跟百姓财产相应挂钩,以适合其承受能力。尤其到宋代,劳役基本不多见了。

元代劳役重新加重,不全是简单重复过去的派民夫充劳工模式(此类劳役元代亦较多)。更常见的是实行职业户计制度——百姓按照职业被分为各种不同户计去服劳役,如种田的称为民户,充军役的称为军户,充站役的称为站户,煮盐的称为盐户或灶户,充工匠的称为匠户,以及打捕鹰房、也里可温(景教徒)、和尚(僧人)、先生(道士)、答失蛮(穆斯林)、儒户、医户等等。何兹全先生将魏晋南北朝与元代进行分析比较后,提出如下颇有见地的观点:元朝曾出现全民当差服役,由编户到差户,发生很大的变化。这无疑意味着百姓对官府的人身依附关系(或君民关系)的再度恶化。

按照职业户计服劳役,似乎是蒙古草原社会分工和军事征服的“副产品”。踏入文明门槛后,在完成草原游牧单一职业向复杂分工过渡的同时,蒙古贵族很顺当地将被征服地区的百姓按照职业分工来编定户计,世袭承担劳役。因全体百姓都被编入诸色户计,故呈现“全民劳役化”。这一情况与魏晋南北朝部分百姓曾被按职业分成“兵户”“百工”“伎作户”“寺户”“僧祗户”“杂户”等相似,世袭罔替,同样主要由北方民族带入。

元代全民当差服役,对明朝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明朝的民、军、匠、灶四大户计以及油户、酒户、羊户、牛户、马户、果户、菜户、乐户、医户、金户、银户、船户、鱼户等八十余种专业户计,世袭承担相应的劳役,肯定不是从宋朝传承的,而是直接来自元朝。明中后期四大户计及劳役等才开始松动,一直到“一条鞭法”推行,才得到遏止。

再说君臣关系的主奴化。

全民当差服役反映了君民关系的主奴化,这种主奴化也推衍于君臣之间。君臣关系的主奴化,确实是元朝社会政治关系一个突出的现象。

在甲骨文和金文中,“臣”就含有战俘和奴隶的意思。故夏商西周君臣关系中的“臣”,保留着较多奴仆或家臣的色彩。春秋以后,随着职业官僚制度的确立,韩非把君臣关系诠释为雇佣关系,而俸禄与效劳,又是雇佣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后来,董仲舒的“纲常”学说兴起,君变成臣的“纲”,君臣间的主从统属关系再次被凸显和强化。到了唐宋,科举制问世并发展,稳定的士大夫阶层逐渐形成,君臣关系中主从色彩又在淡化。尤其是理学问世后,士大夫崇奉的儒家思想,有了追求的终极目标:道与理。在君臣关系上,除了强调“忠君”外,士大夫还强调“道”和“道统”,强调君、臣都要服从道,道统先于君统。于是,君臣关系呈现出一定的进步迹象。宋代一些皇帝曾标榜:“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还有了不杀文臣士大夫的不成文规定,士大夫获罪,一般只流放而不杀头。足见,唐宋君主专制和君臣关系,大抵属于开明型的。尤其是宋代士大夫地位有所提高,人格上受到了一定的尊重,可以说是士大夫受优遇和君臣关系的“黄金时代”。

时至元朝,情况大变。正如柏朗嘉宾所说:“这里的一切完全都是皇帝的财产,任何人都不敢妄言称道:‘这是属于我的’,或者‘那是属于他的’。……事实上,在他们之中任何人都不是自由的。”忽必烈等将草原主奴从属习俗带入官僚系统,带入君臣关系。朝廷内外大臣统统被当作黄金家族的奴仆,想打就打,想杀就杀。捶击大臣,不胜枚举。皇帝杀死宰相及其他大臣,频繁发生。至元十六年(1279)九月,忽必烈诏谕:“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在忽必烈的心目中,宰相也好,一般臣僚也好,都是自己的奴仆。勤于职守,为主人效犬马之劳,就是称职的好官;反之,不勤于职守者,格杀勿论。本着这样的信条原则,平章王文统、右丞卢世荣、右丞相桑哥以及参政郭佑、杨居宽等正副宰相,一个个难逃被诛的厄运。元顺帝妥懽贴睦尔又步其后尘,在诛杀大臣的道路上愈走愈远,被他杀掉的一品大臣据说有五百余人。这与赵宋三百年文臣士大夫犯罪一般不杀相比,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与清朝旗人类似,在蒙元上层社会充当黄金家族的奴仆家臣,是件十分荣耀和能够带来巨大权势利益的事。故而蒙古、色目人趋之若鹜,一些汉人、南人想跻身黄金家族的奴仆家臣,都难有机会。元代实行职业户计制和全民当差,百姓不再是编户齐民,而是退化为皇帝的奴仆依附民了。元中叶浙东衢州郑介夫说:“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可谓切中要害。由于“王民”变为“怯怜口”私属,家臣奴役习俗遂推广普及于全体百姓,百姓对官府的人身依附关系或君民关系的再度恶化,也提供了元代君臣主奴化所赖以扎根生存的社会土壤。
在君臣关系主奴化方面,明朝沿袭元制较多。朱元璋《大诰》直言不讳:“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朱元璋竟对不为所用的士大夫大开杀戒,在他心目中,臣下不仅是奴隶,而且是任意摧折的草芥。此与赵宋不杀士大夫文臣的政策,确是天壤之别。朱元璋滥杀功臣士人,好像是学汉高祖刘邦,但从体制上则应该是承袭元制。廷杖成为明朝“国粹”,一直打到明末亡国且为士大夫所容忍默认。追根寻源,同样可以上溯到元朝的君臣主奴化及全民当差服役。正如何兹全先生所说:“编户变成了差户,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变局”,“全民皆差户,这是明清专制主义的基础”,“明清的专制主义,是从元朝继承来的”。


编辑 | 史佳威

责编 | 王大建 范学辉

审核 | 邹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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