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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2日)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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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2月2日)


问题1:加计扣除导致亏损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利润总额为正数,加计扣除后存在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比如:甲公司收入100万,研发费用80万,利润总额20万,加计扣除后利润为-40万,请问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吗?是10万吗?加计扣除作为永久性差异导致亏损也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解答:

先说结论,如果预估税务上认可的亏损在法定的弥补期限内是可以弥补的,是可以确认“所得税递延资产”。

加计扣除,造成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是正确的。

但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不是针对的该永久性差异,而是针对的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因为加计扣除后,税务方面的“亏损”40万元,可以在法定弥补期限内进行税前弥补,从而达到少交税目的。以后少缴税,相当于是现在“多交税”,构成了企业的资产。

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计算,就需要预估未来弥补期间企业可能适用的税率。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未来税前弥补亏损的时候税率也是15%,则:递延所得税资产=40万元×15%=6万元。因为未来税前弥补亏损少交的所得税金额也就是6万元。

同样道理,如果预计未来税前弥补亏损时,企业适用税率是25%,则:递延所得税资产=40万元×25%=10万元。当然,如果在还没有税前弥补的情况下,企业情况就变化了,比如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税率从25%变成了15%,则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就要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从10万元变成6万元。

甚至,如果企业的效益变得越来越差,税前弥补亏损已经变得没有希望了,因为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需要全部注销,也就是变为0。

所以啊,按照现在的会计准则规定,很多都是需要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进行职业判断。


问题2: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吗?

解答: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

1、时间限制:2021年12月31日前

2、次数限制:一次。


问题3: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税费返还需要分为几种情况,有的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交税,有些不需要交税。

一、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留抵税额退税,实际上企业的资产变现,就是把预付出去的“进项税额”收回来而已,企业并没有增加收益,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出口退税:因为出口部分执行的是增值税税率为0。按照增值税原理,销项税额0-进项税额=退税金额,实际上还是企业的资产变现,也没有增加收益,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即征即退或部分税费返还

国家为支持某些特定行业,给予即征即退的政策。即征即退,是实实在在地增加了企业的收益,理应并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规定了特殊用途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因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或资产折旧等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按照规定进行的部分税费返还,只要不是规定了特定用途的,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三、上缴工会经费的返还

工会经费的返还,有其特殊性。企业按照规定上缴的工会经费,在工资总额2%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返还的工会经费却不能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因为,工会经费返还的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而不是企业本身。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也是一个法人组织,可以到银行去开立专门的账号,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等是应该直接拨入(打入)工会专门账户。如果是这样,就跟企业账目完全分割开了。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工会并不健全,即便是成立了工会组织的,很多也没有去银行开立专门的账户。无奈之下,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只能退到企业的账户上。因此,企业只是帮助工会组织代收,并不是企业本身的收入。

所以,企业收到返还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并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4:我们与境外母公司接轨,已经执行了准则第21号,我们在前一会计年度计提租赁负债采用的利率是平均LPR(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0%,2020年LPR下降了很多,那么我们在2019年度计提的租赁负债金额是否要调整?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当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一)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二)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调整租赁的内含报酬率,其他情况下不调整,包括仅仅是市场利率变化也不需要调整。


问题5:我公司是一家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经营范围是:芝麻初加工、销售;现在的进项发票是芝麻9%税率,我们销售的经过筛选或者分装后的芝麻,开票也是芝麻9%税率。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是不是还能享受减免优惠呢?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提问描述以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规定,将购进的农产品芝麻经过筛选或分装后销售,属于典型的农产品初加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6:我公司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是否还可以叠加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问题7:在客户生产经营场所为其制造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是否属于“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的情形?

解答:

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在客户现场为其建造生产线或集成设备,如在汽车厂商车间内建造焊接生产线、在家电制造企业车间内建造智能检测线等。因生产线建造往往较为复杂,客户不能主导和参与建造活动,若企业违约,不能在已完成部分的基础上继续建造,因而在建造完成之前,不能为客户带来经济利益,客户并不能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生产线,因而不符合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判断“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的关键,是客户能否主导建造产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而不应仅以建造产品的空间场所来判断。


问题8: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部分按照 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问题9: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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