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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21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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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21日)




问题1: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营业外收入征税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发布)规定,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法。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在定率征收的情况下,如果是“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则“收入总额”应包括营业外收入,需要征税。如果是“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则不会单独就“营业外收入”征税。


问题2:临时租入的半年租期的仓库不属于资产,但长期租入的机器设备就算作资产,这是为啥是要看所租用东西的租期吗?

解答:

因为根据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而短期租赁,通常是指租赁期限小于等于1年的租赁。


问题3:个人完成对方要求,取得的悬赏所得属于偶然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解答:

偶然所得,就是“天上掉馅饼”似的好事,需要有足够的好远才有的,常常不需要付出劳务,比如典型的偶然所得——彩票中奖。

而劳务报酬所得,则与偶然所得相反,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是需要付出辛勤的劳动才能获得的报酬。

“悬赏”——2009年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悬赏”是合同签订中的一种邀约行为,是需要对方完成一定行为才会支付的,支付给对方的报酬。

因此,个人通过完成任务取得悬赏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4:是否属于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情形?

A公司持有C公司60%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40%股份,A公司和B公司准备部分以现金出资,部分以其持有的专利技术评估后投资于C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是:A公司和B公司是否能享受优惠?

补充:A公司的股东持有部分B公司的股份。

解答:

根据描述,A公司和B公司并没有达到,直接或间接持有C公司股权之和达到100%;除非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100%属于同一家母公司。

因此,专利技术投资C公司,只要满足财税[2010]111号规定的技术种类、转让年限、备案等规定的,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


问题5:开收据能差额纳税吗?

解答:

纳税义务的产生和应纳税金额的计算,从来都没有规定必须要开具发票。

在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也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没有开具发票,即便是税法规定可以差额的应税行为,也不会造成接受服务的一方多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没有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况下(主要是专票),开具收据是可以差额纳税,只要应税行为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差额纳税的范围。比如,旅行社收取游客的旅行费用开具是收据。


问题6: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解答:

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问题7:软件开发企业通过运营平台出售软件产品,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解答:

企业通过代理人(第三方平台)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在软件、游戏等行业具有普遍性。根据收入准则,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向客户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然而通过A股2020年半年报观察发现,一些企业对于上述业务模式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继续按净额确认收入,个别公司由净额改为总额确认收入。具体原因可能是因为主要责任人不知道运营平台向客户销售的最终价格,难以按照总额确认收入。收入准则规定,该种情形下应作为可变对价进行估计。无法估计的,实务中只能按照运营平台分回的金额确认收入。


问题8: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题9: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

解答:

由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按规定代征增值税的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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