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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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解答:
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支出,称为“开办费”。
一、会计处理
1、对于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都是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期末自然就转入了当期的亏损。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
借:本利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最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实际上就是亏损)
贷:本利利润
因此,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发生的当期是会计入当期亏损的。
2、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发生时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也就是说,在开办费发生的当期可能不会转入当期亏损。
二、税务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对于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税务处理可能计入当期亏损,也有可能不会计入当期亏损;既要看企业税务处理方式的选择,也要看开办费发生所处的时间阶段。
三、税会差异
通过前面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对比,可以看出开办费是存在税会差异的。具体要看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方式的选择等。
问题2:银行回单可否作为入账依据?
企业发生的手续费,能否以银行回单直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是说必须要求银行开具发票才能作为扣除凭证?
解答:
银行向企业收取的手续费、贷款利息等,都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银行作为金融企业显然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企业在境内向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利息等,都是需要取得发票的,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各地税务局问题解答和总局网上访谈,都多次强调企业需要向银行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银行回单只能作为会计做账的原始凭证,但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企业从中国境外购进货物发生了支出,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凭证都有哪些?
解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4:2019年9月1日后建设的养猪场需要缴耕占税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9月1日后建设养猪场,无论是占用耕地还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等,都是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问题5:建筑公司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个自治区但不在同一个市区需要异地预交增值税吗?
解答: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疫情期间1%)。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问题6:农业合作社销售外购绿化树苗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详情:企业是农民合作社,现在收到政府的委托,买树苗,然后在百姓的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负责后期的养护 ,主要是为了绿化环境的,该如何开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是否有免税优惠?
------企业根据政府的委托买树进行种植、养护,这个企业提供的就是销售树苗,并进行绿化,开票的时候,如果能够区分买苗和绿化服务的金额,可以分别按照销售树苗和其他建筑服务分别开具吗?
销售非自产的树苗,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是9%,小规模为1%?
所得税上不属于农林牧渔的免税的优惠范围,对吗?
解答:
一、增值税问题
1.构成自产农业产品的免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树苗,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出去,属于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2.树苗属于种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外销售树苗时,树苗应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在销售树苗的同时,并提供“绿化”工程作业,只要合同是分别约定的,仅需要就“绿化”工程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建筑服务类发票。建筑服务类一般纳税人税率9%,简易计税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疫情期间1%)。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树苗种植后再销售的,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花卉等种苗减半征收)。
对于在销售树苗过程中,同时提供“绿化”工程服务收入的,应分别核算,工程服务收入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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