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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做不征税收入,其支出中可包含业务招待费吗?
政府补贴做不征税收入,其支出中可包含业务招待费吗?
请教下,收到政府补贴做了不征税,不征税专账里面的支出能否有招待费呢?
解答:
政府补贴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必须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通常情况下,政府补贴规定的“资金专项用途”是不可能在资金拨付文件中列明有“业务招待费”的。因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不能包括“业务招待费”的。
有该想法的人,估计是因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是限额扣除,想通过列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中,躲避纳税调增。
如果企业相信这种所谓的“税收筹划”,将“业务招待费”列入不征税收入的支出中就会有巨大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