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取得虚开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取得虚开发票,发票本身就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可以税前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法不得抵扣的,但是前提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合法的,比如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对应的税额,由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就可以以含税金额计入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费用,然后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而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发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发票本身就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其进项税额也就不得税前扣除。
不过,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企业如果能满足上述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就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