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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收到所在公司给予的离职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收到所在公司给予的离职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实务中有可能具体叫法不一样,但是只要性质属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都可以归入其中,因为所谓的“其他补助费”就是一个“筐”,专门用来“装”税法规定中不能完全列举的补偿或补助费名称的。
对于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高于劳动法规规定标准的,有人认为该部分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补偿的部分,无论是否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均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属于擅自对税法规定进行扩大性解释,因为财税﹝2018﹞164号并无这样的明文规定,而且税法并无权利去判断经济事项是否合法。财税﹝2018﹞164号中专门有“其他补助费”,而《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其他补助费”的规定,可见税收规定并无限定的意思。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至少是地级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