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给职工防护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给职工防护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如果给职工发放的防护用品属于劳保用品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有的财务人员容易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混淆而造成税务风险。二者面临的税务规定是不一样的,如果将劳动保护费误入职工福利费会造成企业多交税,反之会因为少交税而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
1.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具有劳动保护的性质。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如果企业给员工发放福利性质的防晒霜等,则属于职工福利费,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二者的区别
劳动保护费支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在特定岗位上,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人都有的,如车间机修工的劳保手套、电工的绝缘靴等;职工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具有一定“普遍性”,不是直接“需要”,比如过年过节给职工发放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基本上人人都有。
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一项费用如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手套等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用,就看此项费用是否属于特定岗位或特定工作环境所需,或者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所必须佩带等,如果是,则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否则,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4.二者的税务处理不一样
(1)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及劳保用品领用单等),可在税前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没有税前扣除的限制标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员工收到的劳保用品等,不属于个人收入,不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限制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员工收到的职工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应与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时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