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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有权利让员工自己去缴纳个税吗?
请问公司有权利让员工自己去缴纳个税吗?
乙方在我司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乙方必须自行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明知法律法规不主动纳税,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上面这一条是我新合同上面的一条,但是合同我已经签了。请问这一条合乎劳动法吗?
解答:
劳动者和企业面临着不但有劳动法,还是税法。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收入时,支付方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个人取得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扣缴个税。
为了避免对劳动合同的条款以及工资额度产生歧义,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会注明工资是税前金额还是税后金额。部分用人单位为吸引人才,对引进的部分特殊人才,可能签署的税后工资。
依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需要依法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用人单位并不能掌握个人的这些全部收入,这些都需要个人在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之间自行办理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当然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代为办理。
另外,还有“经营所得”也是个人需要自行申报的,在次年1月1日-3月31日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也是一种自行申报。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乙方必须自行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主要是起着提示作用。当然,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这些条款,一旦个人有这些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责任依然是个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然是个人,而不是用人单位。
可以在税务总局看看有关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查处案例通报,税务局发现个人没有依法做汇算清缴的,最终处罚的都是个人,而不是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涉税条款是没有问题的,是合法的。当然,有点画蛇添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