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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体育赛事或演唱会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吗?
外购体育赛事或演唱会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吗?
解答:
体育赛事或演唱会的门票,与商场超市的购物卡,在性质上一样,属于税法中“预付卡”。
赠送门票与赠送购物卡一样,实际赠送的是“预付卡”。
预付卡是有价值的,但是本身并不代表着货物或服务等的提供,因此,预付卡在转送或转售的过程中只要没有加价销售,都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有在使用后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却是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方,而不是赠送“预付卡”的一方。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企业给员工发放各类外购购物卡,或者向客户赠送外购购物卡,从税务稽查案例看基本上都只是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因此,外购体育赛事门票赠送客户,是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体育门票与购物卡具有价值,也是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该项资产不属于企业的存货,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需要视同转让财产(注意:不是视同销售)。但是,该项财产的成本与视同转让财产收入一致,差额为0,除对应的扣除限额可能影响外,其实对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没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