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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赠送给一个员工,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进口货物赠送给一个员工,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那么将进口的货物赠送给单个员工,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一个员工是否可以算集体福利?
解答:
1.不属于集体福利
集体福利,通常是单位人人有份,比如免费午餐、中秋节发月饼等。将货物单独赠送给一个员工,而其他员工没有,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至少不能算是“集体福利”;单独给某一个员工,可能是单独奖励等。
2.属于销售货物
如果将进口货物作为奖励给员工的,是一种“有偿”行为,需要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
如果无偿赠送给个人的,应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之,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属于销售,其结果都是需要按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不是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