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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给客户,如何做账?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给客户,如何做账?

解答:

企业自产的礼品给客户,具体给的方式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同样也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

另外,礼品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比如礼品酒或高档化妆品礼盒等,还会涉及到消费税的问题,下文暂不阐述。

一、礼品的增值税处理

礼品的赠送,在实务中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而有偿赠送的根据发票开具的不同又有差异。

(一)无偿赠送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包括企业宣传推广的随机赠送,也包括向新老客户赠送的样机等。

用于扶贫捐赠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二)有偿赠送

所谓“有偿赠送”,通常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比如“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物业公司给予的提前交物业费赠送米面油等。

本来,依照规定,只有“无偿赠送”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有时对于“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却不好区分。

按照我国“以票控税”的传统,最后又回到了发票的开具上。

按照理解,“有偿赠送”其实是一种商业折扣,只是以实物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要求发票开具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体现商业折扣,只有满足了规定要求,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即“有偿赠送”的部分就通过折扣的形式不缴税了。否则,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在“有偿赠送”的情形下,发票的开具决定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无偿赠送

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无偿赠送根据用途不同,赠送的成本费用金额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用于市场推广宣传的,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可以在税前限额扣除。

2.用于客户等交际应酬的,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税前限额扣除。

3.用于符合公益捐赠的,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取得合规的捐赠凭证,在三年内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4.用于符合规定扶贫捐赠的,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取得合规的捐赠凭证,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如果“无偿赠送”的用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比如公益捐赠,没有取得合规的捐赠凭证的,就无法税前扣除。

对于视同销售、限额扣除或不得税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有偿赠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有偿赠送”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与开具发票无关)。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一)需要征收个税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很多情形下无偿赠送给个人的,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不征收个税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四、会计处理

礼品赠送的会计处理,需要结合赠送的对象与用途,以及发票的开具等,根据不同情形,准确反映、归集企业的成本费用、应交税费等。

1.“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

主营业务成本-B产品

贷:产成品-A产品

产成品-B产品

2.用于市场推广的无偿赠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赠送对象不是个人的,不需要扣缴个税。

3.用于交际应酬的

借: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等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用于公益捐赠或非公益捐赠(不免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用于公符合规定的扶贫捐赠(免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因为符合规定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生产捐赠礼品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应按照生产礼品成本平均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后做转出。

实务中,可能还有其他情形,此处的会计处理不可能全部囊括,但是原则我前面已经阐述,可按原则比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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