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再融资租出,中间商需要计提折旧吗?
融资租入再融资租出,中间商需要计提折旧吗?
解答:
在讨论“融资租入再融资租出”的会计处理时,我们需要首先理解转租赁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在“九、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一)转租赁”有如下说明:
转租赁情况下,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单独协商的,交易对手也是不同的企业,本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白话解释:转租类似“二房东”,需要分别按照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时,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如作为租赁对象的不动产或设备)进行分类。原租赁资产不归转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赁资产也未计入其资产负债表。因此,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其控制的资产(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上面的内容,除了我加的“白话解释”以外,是不是很难懂?
好在这个“应用指南”还有两个实务案例,看了案例的分析,就基本上能理解。
按照两个实务案例的分析,同样是“二房东”,转租赁的期限覆盖了原租赁的所有剩余期限,“二房东”实质转移了与该项使用权资产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二房东”应将该转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否则,应分类经营租赁。
提问所述“融资租入再融资租出”,假设原租赁合同许可,那么就需要看转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否满足融资租赁的约定,比如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低价或无偿转移给承租人等。
1.如果转租赁合同满足融资租赁的,在转租赁合同开始日,原租赁合同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应终止确认。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应收租金的不含税金额)
贷: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说明:既然在转租赁合同开始日就终止了“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后续就当然不会有“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了。
2.如果转租赁合同不满足融资租赁的,在转租赁合同开始日,原租赁合同确认的“使用权资产”继续保留。在转租赁期间,需要对“使用权资产”继续折旧。
总的来说,判断是否构成融资租赁,主要看的是哪一方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和报酬,以及“使用权资产”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已经全部转移,这与合同的名称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