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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房屋建造时要将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成本而不是损益?
为什么房屋建造时要将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成本而不是损益?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房屋建造时,土地使用权也是要摊销的,也是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需要作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然,对于该问题,在以前是存在争议,资本化与费用化都有支持者。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0.6)案例5-01《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还是当期损益?》章节认为,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的摊销,是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现在多数观点就是按照证监会的口径处理房屋建造时的土地使用权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土地使用权摊销在房屋建造时计入“在建工程”,建造完成后计入当期损益,也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